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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管理大纲

2010-04-12 50页 doc 1M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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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管理大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 (水险、非水险) .财产险部. 目 录 第一部分 水 险 一、货运险 7 (一)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规定 7 (二)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权限 9 1、货运险业务核保权限表 9 2.货运险业务核赔权限表 11 (三)关于货运险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及查勘费用的规定 11 1、国内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11 2、国外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12 3、关于理赔查勘费用的规定 13 (四)货运险业务统计制度 13 (五)货运险业务分保处理 14 (六)单证管理 1...
华泰财险管理大纲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 (水险、非水险) .财产险部. 目 录 第一部分 水 险 一、货运险 7 (一)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规定 7 (二)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权限 9 1、货运险业务核保权限表 9 2.货运险业务核赔权限表 11 (三)关于货运险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及查勘费用的规定 11 1、国内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11 2、国外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12 3、关于理赔查勘费用的规定 13 (四)货运险业务统计 13 (五)货运险业务分保处理 14 (六)单证管理 15 (七)货运险业务承保流程 16 1.投保处理 16 2.核保处理 16 3.出单处理 17 4.批改处理 17 5.手续费处理 17 6.单证清分 17 7.收费处理 18 8.统计归挡 18 9.分保处理 18 (八)货运险业务理赔流程 19 1.报案处理 19 2.查勘处理及查勘费用支付 19 3.立案处理 20 4.缮制处理 20 5.申请核赔 20 6.核赔处理 20 7.结案处理 21 8.诉讼处理 21 9.追偿处理 21 10.附件处理 22 11.撤案处理 22 12.分保摊回 22 13.统计归档 22 二、船舶险 23 (一)船舶险业务的核保 23 1.工作程序(参见示意图) 23 2.核保规定 24 3.核保权限 26 4.批改 26 (二)船舶险业务的核赔 27 1.工作程序(参见示意图) 27 2.核赔规定 29 3.核赔权限表 30 (三)船舶险业务计算机系统的上线操作和培训 30 (四)船舶险业务的统计制度 30 (五)船舶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和防灾防损费的支付 32 1.船舶险业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规定 32 2.船舶险业务防灾防损费的支付规定 32 (六)船舶险业务的分保 32 第二部分 非水险 一、核保政策 33 (一)财产保险 33 (二)工程险 34 (三)责任险 34 (四)保证类业务 35 (五)产险项下的任何保险协议,除非已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备案,都须得到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准授权签订,方可生效。 35 (六)总公司二○○一年分保方案( 文号:华保再字2001[1] )中提及的分保的除外责任视为临时分保业务,必须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后,方可承保。 35 二、核保核赔权限 36 (一)核保权限 36 (二)核赔权限 37 三、业务操作流程 39 (一)承保 39 1. 承保总流程图 39 2. 承保流程 40 2.1. 承保前准备 40 2.1.1. 展业 40 2.1.2. 验险评估 40 2.1.3. 保险方案 40 2.1.4. 业务上报 40 2.2. 投保处理 40 2.2.1. 投保单填写 40 2.2.2. 投保单上报 40 2.2.3. 电脑操作 40 2.2.3.1. 电脑操作流程图 41 2.2.3.2. 电脑操作流程说明 41 2.2.4. 续保处理 42 2.2.4.1. 续保要求 42 2.2.4.2. 续保通知 42 2.2.4.3. 办理续保 42 2.2.5. 手工出单的处理 42 2.3. 核保处理 43 2.3.1. 手工核保 43 2.3.1.1. 划分风险单位 43 2.3.1.2. 签署意见 43 2.3.1.3. 分保申报 43 2.3.2. 电脑在线核保 44 2.3.2.1. 电脑操作流程图 44 2.3.2.2. 电脑操作流程说明 44 2.4. 单证清分 45 2.4.1. 打印保险单证 45 2.4.2. 单证清分 45 2.5. 业务与财务交接 45 2.6. 业务归档 45 (二) 批改 46 1. 批改流程图 46 2. 批改流程 47 2.1. 不涉及保费变化的批改 47 2.1.1. 批改原因 47 2.1.2 操作流程 47 2.2. 涉及保费增加的批改 47 2.1.1. 批改原因 47 2.1.2. 操作流程 47 2.3. 涉及退还保费的批改 47 2.3.1. 批改原因 47 2.3.2. 操作流程 48 2.3.3 其他事项 48 2.4. 特殊批改 48 2.4.1. 批改原因 48 2.4.2. 操作流程 48 2.5. 注销批单 48 2.5.1. 注销原因 48 2.5.2. 操作流程 49 2.6. 注销恢复 49 2.7. 批单核保 49 2.7.1. 手工核保 49 2.7.2. 电脑在线核保 49 2.8. 批单清分 49 2.8.1. 打印单证 49 2.8.2 批单清分 49 2.8.2.1. 不涉及保费增减 49 2.8.2.2. 涉及保费增加 50 2.8.2.3. 涉及保费减少 50 2.9. 业务与财务交接 50 (三) 手续费处理 51 1. 手续费流程图 51 2. 手续费处理流程 52 2.1. 前期作业 52 2.2. 操作流程 52 2.3 其他事项 52 2.4. 业务与财务交接 52 (四) 理赔 53 1. 理赔流程 53 2. 理赔流程 54 2.1. 报案处理 54 2.1.1. 报案登记 54 2.1.2. 电脑操作 54 2.2. 查勘处理 54 2.2.1. 现场查勘主要步骤 54 2.2.2. 电脑操作 54 2.3. 立案处理 54 2.3.1. 立案要求 54 2.3.2. 电脑操作 55 2.4. 查抄单底 55 2.5. 重大赔案上报 55 2.5.1. 手工上报 55 2.5.2. 电脑操作 55 2.6. 责任审定 55 2.6.1. 审定保险责任 55 2.7. 赔案处理 55 2.7.1. 缮制赔案 55 2.7.1.1. 审理理赔材料 55 2.7.1.2. 赔款计算 56 2.7.1.3. 缮制《赔款计算书》 56 2.7.1.4. 缮制《赔款收据(通知书)》 56 2.7.1.5. 缮制《赔款批单》 56 2.7.1.6. 缮制《结案报告书》 56 2.7.1.7. 电脑操作 56 2.7.1.8. 其他事项 57 2.7.2. 预付赔款 57 2.7.2.1. 预付处理 57 2.7.2.2. 电脑操作 57 2.7.3 通融赔付 57 2.7.3.1. 通融处理 57 2.7.4. 拒赔 57 2.7.4.1. 拒赔要求 57 2.7.4.2. 电脑操作 58 2.7.5. 注销 58 2.7.5.1. 注销处理 58 2.7.5.2. 电脑操作 58 2.8. 赔案审核 58 2.8.1. 赔案上报 58 2.8.2. 赔案审核 58 2.8.3. 电脑操作 58 2.9. 施救处理 58 2.10. 损余处理 59 2.11. 诉讼案件的处理 59 2.12. 追偿处理 59 2.12.1. 盗窃案件的处理 59 2.12.2. 第三者责任案件的处理 59 2.12.3. 追偿处理 59 2.12.4. 电脑处理 60 2.13. 赔案交接 60 2.13.1. 理赔单证清分 60 2.13.2. 业务与财务交接 60 2.14. 案卷归档 60 (五) 统计 61 (六) 附件 61 附件1:两核操作配套管理规定 62 附件2:财产险超限额业务呈报有关规定 65 附件3:风险查勘规则 72 附件4:非水险投保单填写规定 105 附件5:保险赔案损余物资处理规定 129 附件6:业务统计图表 134 第一部分 水 险 一、货运险 (一)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规定 1. 进出口货运险业务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如果客户提出要求,也可采用伦敦协会有关的货运险条款。国内货运险业务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 费率的厘订,应在确保效益的基础上,参照总公司《费率手册》中有关货运险保险费率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随行就市,酌情掌握。 3. 原则上,客户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计收保险费,客户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计收保险费。每笔货运险业务最低收费应不低于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对进出口货运险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支付赔款;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支付赔款。但国内发生的检验、施救、整理等项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4. 严禁承保境外至境外(港澳地区除外)的业务、承运船舶改变用途或报废前最后一个航次运输的业务、船龄超过25年船舶承运的业务等。 5. 单独承保或附加承保下列业务,各级核保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并拟订承保条件后,逐笔上报总公司核保人核保,经总公司核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出单: 信用保证保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关税险、卖方利益险、责任险、不保货物运输险而单独承保仓储险、延误船期保险、特战区域加保战争险等。 需用特殊条款,如散装油保险条款、散装煤保险条款及冷藏货物保险条款等承保的业务。 6. 旧器材或已受损货物应退运原产地修复的业务,以及大蒜、葵花籽等业务,只能承保平安险或国内货物运输基本险。 7. 其它核保要求 装在舱面的货物只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在按规定加费的情况下可以附加舱面险。 国内运输豆粕如承保综合险,须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发红、发热及霉变损失赔偿责任除外。 陆路运往俄罗斯的轻工日用品,若承保一切险,须将盗窃责任除外。 裸装钢材及其制品只保平安险或国内运输基本险,若承保一切险,须将锈损责任除外。 各种散装货物的保险责任严格限于港至港。 对于每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其它币种的业务,须查明承运船舶的有关情况,如船龄、船旗、保赔协会等。 进出口货运险投保加成一般控制在10%,但依据市场行情,最多不得超过货物发票金额的30%。 对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东南亚地区的进口业务,由于欺诈案件较多,应对有关单据,如船舶登记、承运人情况、租船合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进行认真审核。 8. 任何货运险案件,无论是否属分公司核赔人权限内,如需安排共损担保、救助担保、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委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上诉、签署和解协议,以及扣押船舶取得担保等事宜,均须事先上报总公司核赔人处理。 9. 凡估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货运险案件,均应于立案前填制《重大损案通知书》报备总公司财产险部。 10. 对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应提早着手追偿工作,取得有力证据材料。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取得相应的《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二)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权限 根据公司两级管理的经营思想和水险业务发展现状,水险业务的核保核赔权限仅限于总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总公司财产险部及二级机构的高级和中级两核人员,三级及其以下机构的两核人员无权核保核赔任何水险业务。 1、货运险业务核保权限表 风险类别 分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高级核保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桶装汽油、易燃(包括自燃)和易爆危险品,高压气体,灯具、显像管,陶器、瓷器及其它易碎物品,工艺品、贵重商品,易腐烂变质货物(如鲜活货物、毛皮)、易串味货物(如烟草、茶叶),花生、豆粕、饲料及其它高风险货物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3500万元、美元42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3500万元、美元42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7000万元、美元84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7000万元、美元84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1亿元、美元12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亿元、美元1200万 电器,精密的机床和设备、仪器仪表、钟表、乐器,玻璃、陶瓷等易碎物质包装的货物,散装的农副产品和食糖,散装的化肥和化工原料,原油、成品油及其它风险较高的货物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7500万元、美元90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7500万元、美元9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1.5亿元、美元18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5亿元、美元18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2亿元、美元24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2亿元、美元2400万 其它风险程度一般的初级产品和工业产品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1.2亿元、美元140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2亿元、美元14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2.5亿元、美元30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2.5亿元、美元30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3亿元、美元36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3亿元、美元3600万 鱼粉、活牲畜、玻璃器皿,核能风险、放射性污染 无 无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在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 2.货运险业务核赔权限表 分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高级核赔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每笔赔案赔款金额或拒赔金额在人民币或港币100万元、美元12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笔赔案赔款金额或拒赔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00万元、美元12万至人民币或港币250万元、美元30万(不含本数) 每笔赔案赔款金额或拒赔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250万元、美元3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不含本数) 每笔赔案赔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 (三)关于货运险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及查勘费用的规定 1、国内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国内货运险业务在货损查勘检验理赔方面采取相互代理和委托代理并行的措施。 1.1我公司营业总部、上海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筹)、大连分公司(筹)之间可相互进行国内货损代理查勘检验、理赔工作。各分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代理查勘检验、理赔工作,可以根据委托内容、案件处理情况向委托公司收取合理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1.2总公司财产险部与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理我公司国内货损检验事宜。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在全国设有36个分公司,其网络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能够满足我业务发展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2.1凡委托国内代理检验均与其总公司业务部直接联系。 联系人:齐容、陈宏 联系电话:65062221-257,65013951,13901013137,13801063685。 地址:北京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 1.2.2收费标准 根据委托内容一案一议,但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小时不得高于120元人民币。每份证书最低收费250元人民币。检验人为检验而支付的通讯费、差旅费实报实销。 1.2.3委托时应明确委托内容及授权范围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2.4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商检公司办理委托,检验费由申请人支付。 2、国外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 为了适应出口货运险承保出单及货损检验理赔的需要,目前除我公司特别签订的代理协议外,全部采用劳合社的货损检验代理人网络。未经财产险部同意,营业总部及各分公司不得再另行使用国外其他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劳合社代理人网络已存储到我公司计算机业务系统中,在出单时可调出并打在保险单上。 国外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的收费标准,按照劳合社规定的标准。代理协议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按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3、关于理赔查勘费用的规定 对于船舶险、货运险,我司业务人员直接处理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如赴现场检验查勘、到异地谈判或出庭等所产生的查勘费、差旅费,按保险惯例和有关规定应列入赔款,并通过分保摊回。具体运作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华保计字(2000)17号《理赔查勘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理赔查勘费必须附有查勘报告及相应的票据,并随案归档。 理赔查勘费必须是处理赔案所确实发生的费用,严禁虚报或用作他途。 (四)货运险业务统计制度 分公司、营业总部核保人对本机构货运险业务的承保情况进行统计,按月制作《分公司货运险业务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签单保费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实收保费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应收保费统计表》,并于次月3日前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报表格式参见附表。 分公司、营业总部核保人对本机构货运险业务的共保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制作《XX年度共保业务清单—华泰出单》、《XX年度共保业务清单—对方出单》,并于次月3日前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报表格式参见附表。 分公司、营业总部核赔人对本机构货运险案件及赔付情况进行统计,按月制作《分公司货运险业务报案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立案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结案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已决赔款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未决赔款统计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赔款支出明细表》、《分公司货运险业务赔付率统计表》,并于次月3日前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报表格式参见附表。 分公司、营业总部按季度制作《华泰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表(分保前)》,并于每季度第1月5日前,以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总公司财产险部。 分公司、营业总部还应根据财会部的要求及时填报《保险业务统计表》、《承保年度保险业务统计表》、《未决赔款汇总表》及《未决赔款明细表》。 总公司每月对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报送的货运险业务承保报表进行汇总,并制作《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签单保费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实收保费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应收保费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承保统计表》。同时对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意见书通报有关部门及人员。 总公司每月对分公司及营业总部报送的货运险业务案件和赔付情况统计进行汇总,制作《华泰公司货运险立案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已决案件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已决赔款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未决赔款统计表》、《华泰公司货运险业务赔付率统计表》。并对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意见书通报有关部门及人员。 总公司对货运险业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按季度制作《华泰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表(分保后)》,于次季度第1月10日前,向公司总经理室及保险管理委员会报送上一季度的货运险业务统计分析情况。 (五)货运险业务分保处理 一、法定分保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定再保险的规定及公司再保部关于办理法定分保的程序规定,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缮制上一季度货运险法定分保季报表,直接上报总公司再保部。 二、凡每个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总公司华保再字(2001)1号《2001年分保方案及业务自留政策》规定的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限额时,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应在承保出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制《合同分保通知单》,直接上报总公司再保部。 对于被注销或承保内容、承保条件发生变更并进行过批改的业务,应于该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再保部,并附批单传真件。如果变更的内容、条件超过溢额分保合同责任范围,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再保部,以便再保部与分保接受人商定变更的可能性。 三、凡每个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总公司华保再字(2001)1号《2001年分保方案及业务自留政策》规定的我公司承保能力或临时分保申报限额时,依据总公司华保再字(2001)2《关于临时分保申报要求的通知》执行。 四、所有安排合同分保或临时分保的货运险业务,如发生损失,在客户提出索赔并立案后,必须立即填制《货运险出险通知单》,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 五、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均不得办理货运险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均由总公司再保部统一办理。 (六)单证管理 单证的入库、出库(领用)、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司会计部门统一负责。(参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七)货运险业务承保流程 1.投保处理 业务人员接到投保单后,应审核投保人是否已将投保单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同时了解投保货物的属性及危险易损程度。 根据投保货物的属性、危险易损程度、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厘定保险费率,并将投保单、费用支出比例等所有投保资料交出单内勤输入计算机,申请核保人进行核保。 无论直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或预约业务,均应作到逐笔投保,逐笔核保、逐笔出单。补录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保证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核保处理 核保人根据公司关于核保人权限和核保政策规定对申报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同意承保:在计算机核保程序中选择同意按键,此时,保险单 号生成。 拒保:在计算机核保程序中选择拒保按键,此时,不能生成保单号,系统自动保存数据。 提出修改意见:在计算机核保程序中选择修改按键,在核保意见栏内注明具体修改意见,此时,不能生成保单号。出单内勤通知业务人员对投保单内容按核保人意见进行修改后,再重新申请核保。 申请上报:对超过本级核保人权限范围的业务,应在计算机核保程序中选择上报按键,报上一级核保人进行核保处理。 对于代理业务,核保人员还应认真审核代理协议内容,审核出单内容与代理协议规定内容是否相符。 3.出单处理 出单内勤在收到核保人的核保批复后,应及时作如下处理: 核保人同意承保:出单内勤打印保单和保费专用发票,交出单单位授权签章经理在保险单上签章。 核保人拒保:出单内勤通知业务人员拒保该项业务。 核保人提出核保意见:出单内勤通知业务员与客户协商,如客户同意核保人的意见,则出单内勤在计算机上修改原投保单内容,并重新申请核保;如客户不同意核保人意见,则不承保该项业务。 4.批改处理 业务人员在收到客户要求批改保单的申请后,通知出单内勤在计算机上输入保单号进入批改程序,对所需批改项目进行批改,并申请核保人核保。 其它批单操作程序同保险单操作程序。(略) 5.手续费处理 出单内勤按业务人员要求在计算机上输入保单号,调出费用信息,输入手续费的比例,并申请核保人核保。 出单内勤在收到同意支付手续费的批复意见后,方可打印手续费清单,办理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须在实收保费后方可支付。 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及公司规定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并不得以现金和现金支票形式支付。保险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6.单证清分 出单内勤应及时将签发的保单正本及保费专用发票通知联交业务人员,转投保人。 出单内勤每天应将当天签发的保单副本及其批单副本、保费专用发票(除保费通知联外)四联一起转交会计部门。同时应将当天签发的保单、批单、保费专用发票进行统计,并打印《日报表》连同其保单副本及批单副本,定期立卷归档,以便查调,进行交费处理。 7.收费处理 业务人员均应督促客户及时交付保险费。无论直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或预约业务,最迟不得自签发保单之日起延期30天缴纳。按照保险会计年度制结算,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比例不得低于95%。 实收保费后,业务人员或出单内勤应调出相应的保单副本向会计部进行保费结算。会计部负责在计算机上作实收保费处理,并打印《日结单》。 业务人员根据《日结单》与财会部门核对保险费收费情况。 原则上,客户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计收保险费。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计收保险费。赔款时,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赔付,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赔付。每笔货运险业务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8.统计归挡 出单内勤应及时将留存的已结保费的投保单、保险单副本、批单副本、保费专用发票业务联,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至少5年,以便随时查调。 统计工作详见前述规定。 9.分保处理 详见前述规定。 (八)货运险业务理赔流程 1.报案处理 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或保险单载明的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报案。 被保险人无论是上门报案、电话报案,还是以传真电报等方式报案,理赔内勤均应首先了解货物的承保情况,并根据被保险人所报案情,在计算机上登录报案基本信息。 理赔内勤应根据理赔人员的意见,在“报案处理”中选择受理、不受理、暂缓处理、注销等按键。选择受理后即生成报案号。同时应将打印好的报案信息表、保单抄件及保费支付情况表一并交理赔人员进行查勘处理。 2.查勘处理 凡委请检验理赔代理人、理赔查勘人,以及查勘费用支付等应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查勘前应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货物承保、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和防护用具赶赴现场。 查勘工作必须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包括外请人员)。查勘人员应查清案情,做到损因明确,定损准确,责任清晰。 查勘现场时,应认真做好受损货物取证工作,了解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如果货损涉及第三方责任,还应及时收取证明第三方责任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向责任方提供担保。 如果被保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态,查勘人员应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查勘取证和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损失是否属于承保责任。凡货物损失属于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检验费等可计入赔款;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则由被保险人负担检验费等费用。 残值、损余物资的处理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将残值、损余物资合情合理的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中予以扣除。 缮制查勘报告。查勘报告应详细记录办案的全部经过。从出险报案开始,按照时间顺序,认真记录每一办案细节和处理情况。其基本要素为:赔案编号、被保险人名称、出单公司、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估损金额、承运工具、实际承运人、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金额、有无第三方责任、处理意见等。交理赔内勤将查勘处理情况录入计算机。 3.立案处理 理赔内勤按照理赔人员的意见在计算机上作立案处理。此时,生成立案号。 4.缮制处理 理赔内勤根据理赔人员的意见在计算机程序中作如下处理: 预赔:尚未结案,需多次赔付时,作预赔处理。 赔付:结案时,作赔付处理。 拒赔:拒赔时,作拒赔处理。 5.申请核赔 缮制处理完成后,进入申请核赔程序,申请核赔人进行核赔。 6.核赔处理 核赔人在计算机程序中,作如下处理: 暂存:保存资料以后处理。 修改:核赔人提出修改意见。理赔人员修改后,重新申请核赔。 同意:核赔人同意支付赔款。 上报:对超过核赔人权限的案件,应填制《货运险业务赔案审批单》,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核赔人进行核赔处理。 拒赔:不同意赔付。 各级核赔人权限规定,详见前述《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权限表》。 7.结案处理 对通过核赔及已实收保费的赔案方可作结案处理。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同时,应获取被保险人签认的《保费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理赔内勤进入计算机结案处理程序,生成赔案号,同时负责单证打印、整理归档工作。 理赔人员将《货运险业务赔款通知书》或《货运险业务赔款计算书》、《货运险业务赔案审批单》等有关单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货运险业务赔款通知书》或《货运险业务赔款计算书》、《货运险业务赔案审批单》等对外支付赔款。 对赔讫赔款案卷及拒赔案卷,应一案一卷装订。由装订人签章后归档。案卷应作长期保管。 8.诉讼处理 凡涉及诉讼的案件,均须上报总公司核赔人处理。理赔内勤进入计算机诉讼处理程序,按照理赔人员要求将诉讼情况输入计算机程序。 9.追偿处理 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赔案,理赔内勤在计算机追偿处理程序中输入追偿情况,并生成追偿案号。 追偿案件登记应包括如下内容:案件编号、责任方名称、保险货物名称及赔付情况、索赔时效及我方提赔记录、追偿金额、处理摘要。 在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先行赔付后,须立即取得《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为保证向责任方的索赔时效,及在赔案发生初期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追偿工作应及早在赔案发生时或理赔阶段着手进行。 在正式向责任方追偿前,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核货损原因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确定向责任方追偿的法律依据。提赔时,应尽力将必要的证据资料收集齐全。 向责任方索赔时,应提供书面索赔函,索赔函应当说明案情、我方赔付情况及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并附上索赔清单、权益转让书。若责任方迟迟不作答复,还应及时催办,以免延误索赔时效。 收到追偿款后,即可缮制赔款计算书,一份存入案卷备查,一份交财务部门入帐。 10.附件处理 理赔内勤将赔案的附件通过附件处理程序输入计算机。 11.撤案处理 立案后,如要撤案,均需该案核赔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撤案处理程序予以撤销。 12.分保摊回 详见前述规定。 13.统计归档 详见前述规定。 二、船舶险 (一)船舶险业务的核保 营业机构财务 1.工作程序(参见示意图) (i)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须填制公司统一格式的投保单;提供船舶规范、船舶证书,以及证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有关文件,如船舶所有权证书、经营管理合同、光租合同等;对于业务人员询问的、或者其在通常业务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确定费率或决定承保的有关情况,履行告知义务。 (ii) 保险业务员对于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申请核保,并依照核保人的要求收集、提交有关材料。 (iii) 根据核保权限,单船保额在300万人民币以内的沿海内河船舶定期险业务,分公司核保人员在《船舶险投保单》上直接签署核保意见,交业务人员转出单中心录入、进行上线核保出单(同意承保);或者退回被保险人(拒绝承保或修改承保条件)。 (iv) 远洋定期险业务、单船保额超过300万人民币的沿海内河定期险业务、以及其他属船舶险范畴的业务,分公司核保人须将被保险人填制的《船舶险投保单》附上相关材料以传真逐笔报总公司财产险部核保处,由其决定此类业务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费率和条件等。 (v) 对于单船保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沿海内河船舶定期险业务、单船保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其他船舶险业务,由财产险部核保处报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费率和条件等。 (vi) 上述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船舶业务,分公司核保人员根据总公司的传真批复,在《船舶险投保单》上签署意见后,交业务人员转出单中心录入、进行上线核保出单(同意承保);或者退回被保险人(拒绝承保或修改承保条件)。 2.核保规定 (i) 船舶险业务分外币业务与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原则为以外币投保的涉外远洋船舶;人民币业务原则为以人民币投保的沿海内河船舶。 外币业务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或《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人民币适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民币船舶险业务单船保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含)的,如投保人要求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或《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报总公司核保人同意后适用。 (ii) 被保险人必须填制公司统一格式的投保单,提供船舶规范、船舶登记证书、船级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或经营管理合同、光租合同等证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证明文件。 出单中心在进行电脑录入时,须按照船舶证书、船舶规范以及保险利益证明文件的记载如实录入船舶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资料。除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光船租船人外,其他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同于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已书面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录入。 (iii) 各级核保人按照权限对投保的船舶进行核保: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免赔额等。在核保时,考察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船舶的具体情况,应着重考虑如下因素:船舶价值和保险金额;船东信誉、经营管理水平和往年的损失记录;船舶、船员配备情况,以及船长、船员的专业素质;船舶用途和航行区域;船舶种类、船型、船龄、吨位、机器、设备等;船级、船级社水平及船检记录,以及对《国际规则》的执行情况;保险条件、施用条款等。 沿海内河船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 (iv) 不承保单船;除船队外,严禁承保船龄在20年以上的船舶;船龄超过15年的船舶,不得承保一切险。 (v) 船舶定期险业务的保险期限不得跨越年度。对于需要跨年度的业务,可按年度分别出单。 (vi) 对于目前开办的人身伤亡责任险和污染责任险二项附加险业务,不鼓励发展。除非一些重要客户提出要求,并事先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否则不得安排。 污染责任险只适用于沿海内河船舶(专门从事原油或其他成品、非成品油运输的油轮除外),并且作为船壳险的附加险,不单独承保。污染责任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险条款》第三节第十一条污染的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赔偿最高限额为每次事故人民币500万元,费率1%;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保费不作扣减。 人身伤亡责任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险条款》第三节第二条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20万,费率0.6%;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保费不作扣减。 (vii)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如须驶入或经过战区、冰区,或者发生其他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特款保证事项的,是否继续承保以及如何加费,须逐笔上报总公司核保人核保。 3.核保权限 核保业务内容 分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高级核保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涉外远洋船舶定期险 无 无 单船保险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或港币5亿元、美元6000万)以下(含) 单船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港币5亿元、美元6000万元) 沿海、内河船舶定期险 单船保险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下的 单船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至人民币800万元(含)的 单船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800万元至人民币2亿元(含)的 单船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 造船险、修船责任险和航次保险(包括拖带航行)以及其他船舶保险业务 无 无 单笔业务的保险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或港币5亿元、美元6000万)以下(含) 单币业务的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港币5亿元、美元6000万元) 4.批改 船舶险业务的批改制度参照船舶险核保制度执行。对批改申请的审核,按照申请批改保单的险种和保险金额,依据核保权限逐级进行。 (二)船舶险业务的核赔 1.工作程序(参见示意图) (i)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公司营业部门的理赔人员。口头报案的,保险理赔人员应进行记录,并要求被保险人事后补交书面报案材料。 (ii) 营业机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核对《船舶保险单》,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海事声明、海事报告等文件填制《船舶险业务事故通知书》(附表3H-18),案情复杂的还须附上案情报告,详细说明案情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核赔人。 (iii) 各级核赔人按照各自的权限逐级进行核赔。指导理赔人员采取如下措施,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a 制定应急抢救方案,采取应变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b 指导被保险人做好各种事实记录,决定是否勘查、检验定损。有条件时应拍照或摄像,并尽量取得责任方的事故确认; c 要求船东提交海事报告、海事声明,海事声明须在船舶第一到达港办妥港监签证手续; d 要求船东不得擅自承认责任或与对方和解签署任何协议,并注意索赔文件的完整和保密。 (iv)在各自核赔权限内,核赔人员可根据案情决定自行处理或指导下级核赔人或理赔人进行处理: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确定损失原因、损失范围和程度等。 (v)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核赔人应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地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必要时,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采取诉讼、仲裁、司法保全等手段。 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作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签署《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尽力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vi)对于分公司核赔人核赔权限内的案件,处理完毕结案时,理赔人员应填制《船舶险业务赔款计算书》(3H-19),经分公司核赔人审核同意后,理赔人员填制《船舶险业务赔款通知书》(3H-20),经核赔人审核签发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核赔人员签署的《船舶险业务赔款通知书》划付赔款。 (vii)根据公司核赔权限,对于估损金额超过6万美元(或50万人民币、50万港币)的船舶险案件,以及需要安排担保、签订救助协议、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委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提出上诉、签署和解协议以及扣押船舶等事宜,分公司核赔人员均须报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处,由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处按权限处理,或指导分公司核赔人员进行处理。 (viii)超出分公司核赔人权限的船舶险案件,处理完毕结案时,理赔人员填制《船舶险业务赔款计算书》(3H-19)交分公司核赔人,分公司核赔人填制《船舶险业务赔案审批单》(3H-21)连同《船舶业务赔款计算书》及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处。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处根据核赔权限,逐级审核作出决定后,发回分公司核赔人。分公司核赔人根据批复的决定通知理赔人员填制《船舶险业务赔款通知书》,经分公司核赔人审核签署后连同《船舶险业务审批单》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船舶险业务赔款通知书》以及《船舶险业务审批单》划付赔款。 (ix)对于估损金额超过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400万港币)的船舶险案件,由总公司财产险部报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2.核赔规定 (i)以人民币投保的船舶,赔款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投保的船舶,赔款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币种赔付,或者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用人民币或外币支付。 (ii)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案件,船舶检验、勘查、估损可自行安排,超出权限的,均须上报总公司核赔人处理。 无论是否在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船舶险案件,如需安排担保、签订救助协议、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委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上诉、签署和解协议以及扣押船舶等有关事宜均须上报总公司核赔人处理。 (iii)按照惯例,对于能够取得收据的赔款,应向计财部提供相应的收据。如需要追偿,赔付时应取得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iv)船舶险业务理赔查勘费用,如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异地谈判或出庭等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应随案件列入赔款指出,通过分保可以摊回。具体操作,继续执行总公司华保计字(2000)17号文《理赔查勘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3.核赔权限表 分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高级核赔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每笔赔案估损金额按照投保币种,在6万美元(含)或50万人民币(含)或50万港币(含)以下的。 每笔赔案估损金额按照投保币种,超过6万美元低于20万美元(含),或者超过50万人民币低于160万人民币(含),或者超过50万港币低于160万港币(含)的。 每笔赔案估损金额按照投保币种,超过20万美元低于50万美元(含),或者超过160万人民币低于400万人民币(含),或者超过160万港币低于400万港币(含)的。 每笔赔案估损金额,按照投保币种,超过50万美元或超过400万人民币或超过400万港币的。 (三)船舶险业务计算机系统的上线操作和培训 船舶险业务计算机系统的上线操作,参照2000年12月27日华保信字[2000]5号文《华泰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负责对本部船舶险出单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应定期组织考核,将考核情况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备案。 (四)船舶险业务的统计制度 1、 分公司核保人对本公司船舶险业务的承保和批改情况进行统计,按季度制作《分公司船舶险业务承保统计表》、《分公司船舶险业务批单统计表》,其格式参见后附表3H-09、3H-16,并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同时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报送上一季度的统计情况。 2、 分公司核保人对本公司船舶险业务的共保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制作《XX年度共保业务清单—华泰出单》、《XX年度共保业务清单—对方出单》,其格式参见后附表3HC-01、3HC-02,并于每年一月10日前,同时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报送上一季度的统计情况。 3、 分公司核赔人对本公司船舶险案件进行统计,按季度制作《分公司船舶险业务立案统计表》(附表3H-10)、《分公司船舶险业务已决案件统计表》(附表3H-11)、《分公司船舶险业务已决赔款统计表》(附表3H-12)、《分公司船舶险业务未决赔款统计表》(附表3H-13),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同时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报送上一季度的统计情况,。 4、 分公司核赔人对本公司船舶险业务赔付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制作《分公司船舶险业务赔付率统计表》,其格式参见附表3H-15,于每年一月10日前,同时以书面文档以及电子文档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情况。 5、 总公司财产险部核保人员对每季度各分公司报送的《分公司船舶险业务承保统计表》和《船舶险业务批单统计表》进行汇总,制作《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保费统计表》(附表3H-01、3H-02)、《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承保统计表》(附表3H-03)、《华泰公司船舶险IV业务统计表》(附表3H-04)和《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批单统计表》(3H-17)。 6、 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人员对每季度各分公司报送的立案和赔款统计进行汇总,制作《华泰公司立案统计表》(附表3H-05)、《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已决案件统计表》(附表3H-06)、《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已决赔款统计表》(附表3H-07)、《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未决赔款统计表》(附表3H-08)。 7、 总公司财产险部核赔人员对各分公司报送的赔付率统计进行汇总,按年度制作《华泰公司船舶险业务赔付率统计表》(附表3H-14)。 8、 (1)分公司与营业总部按季度制作《华泰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表(分保前)》(附表3HC-03),并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同时以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报总公司财产险部。 (2)总公司财产险部对水险业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按季度制作《华泰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表(分保后)》(附表3HC-04),于季度第一月15日前,向公司总经理室及保险管理委员会报送上一季度的统计情况。 (五)船舶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和防灾防损费的支付 1.船舶险业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规定 船舶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严格执行公司以及财政部、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如下: (i) 原则上,地方船队不予支付手续费; (ii) 严禁将直接业务做入代理业务列支手续费; (iii) 在保费收齐前,不得支付手续费; (iv) 当年赔付率超过70%的船队,不得支付手续费; (v) 在任何情况下,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实收保费的3%; (vi) 通过经纪人的任何船舶险业务、共保业务、分入业务和IV险业务,均不予支付代理手续费。 2.船舶险业务防灾防损费的支付规定 船舶险业务防灾防损费的支付,严格执行公司以及财政部、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如下: (i) 原则上,除非大船东或者大船队,否则不予支付防灾防损费; (ii) 在任何情况下,防灾防损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且在支付前须将有关协议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后方可支付; (iii) 当年赔付率超过70%的船队,不得支付防灾防损费; (iv) 通过经纪人的任何船舶险业务、共保业务、分入业务和IV险业务,均不予支付防灾防损费。 (六)船舶险业务的分保 船舶险业务的法定分保按照总公司再保部的有关规定,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缮制上一季度有关报表,直接报总公司再保部。 其他船舶险分保险业务,由总公司财产险部和再保部统一安排,各分公司及营业总部均不得办理。 第二部分 非水险 一、核保政策 (一)财产保险 禁止承保业务: 1. 企业财产保险(含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禁止附加承保地震责任险。 2. 沿江、沿河警戒水位以下地区、蓄洪区、泻洪区不能承保洪水责任。 3. 自行车不得列入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财产范围。 限制或应谨慎承保的业务 1. 利润损失险必须附加于财产保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保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承保权限。 2. 机损利损险必须附加于机器损坏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机器损坏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承保权限。 3. 其它地区低洼易涝地带的企业财产承保暴雨、洪水责任时,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水灾的定义,并设置水灾免赔额。 4. 以下标的原则上不予承保,特殊情况下需要承保时,必须进行现场查勘、完成查勘报告,并由分公司首席核保人签署核保意见后,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加油站、油料仓库、煤气或液化气设施、烟花爆竹厂、炸药厂、海绵制造厂、发泡胶厂、火柴厂、批发市场、废品收购站及加工厂、木结构建筑物及其它不明结构建筑物。 5. 以下标的的火灾责任必须谨慎承保,必须在进行现场查勘,完成查勘报告后,由中级以上核保人进行核保,且不得附加利润损失险:制鞋厂、制袜厂、制衣厂、纺织厂、油漆厂、家具厂、玩具厂、纸品厂、塑胶制造及以塑胶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私营企业、无星级酒店和宾馆、中小型商场、娱乐场。 6. 在上条规定的标的中,保险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原则上不予承保。特殊情况需要承保时,必须由分公司首席核保人核保,且费率必须在标准费率(以费率表为准)基础上上浮30%。 7. 对传统业务改变销售方式的,应逐笔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如:家财险业务 鼓励承保的业务: 鼓励承保大型国有企业、一二级工业企业、事业单位、高层楼宇、房屋和大型外资企业。上述业务可在准确评估风险的基础上适当灵活制定承保条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其他注意事项 1. 其它财产保险附加地震险的业务,应按公司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并将汇总分析结果向总公司财产险部申报。 2. 承保工业类和仓储类财产保险项目时,工业级别和危险品的划分必须按照文件中《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和《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7号)执行。 (二)工程险 禁止承保业务: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得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险。 2. 工称保险中附加的预期利润损失险。 限制或应谨慎承保的业务 下列标的的工程险必须逐笔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公路、地铁、隧道、码头、桥梁、管道、水坝、防波堤及其它水中、水下工程。 其他注意事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与物质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相加,适用一个承保权限。 (三)责任险 禁止承保业务: 1. 下列产品禁止承保产品责任险:石棉及其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基因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化肥、油漆、涂料、燃料、电子保护装置、机械保护装置、防盗装置、枪支弹药、阀门、调节器、电脑软件、生产、供应或分销任何爆炸、有毒或有害性质的化学/石油化学产品、造船厂和维修商生产机器和/或应用在航海的零件。 2. 雇主责任保险项下不得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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