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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自行车招标文件

2010-04-19 50页 doc 476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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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自行车招标文件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SCZC2010-ZB-164/1 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 招 标 文 件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协议书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其陕西省新增...
陕西省电动自行车招标文件
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SCZC2010-ZB-164/1 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 招 标 文 件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协议书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其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电动自行车产品下乡入选单位,凡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具体情况内容如下: 1、招标内容: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入选单位及准入产品 2、标书编号:SCZC2010-ZB-164/1 3、标书发售时间: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4月19日每天8:30-17:30 地点:西安市朱雀广场政务大厅四楼综合办公室 4、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4月30日上午9:30 地 点:陕西省政务大厅四楼第三会议室 5、开标时间:2010年4月30日上午9:30 地 点:陕西省政务大厅四楼第三会议室 6、招标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朱雀广场政务大厅四楼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61 图文传真:029-85257505 开户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 帐 号:42619068094001 项目咨询:孟 凌 白国锋 联系电话:029-85257505 标书发售:马 茜 联系电话:029-8525685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名词解释 1、招 标 人: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投 标 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4、标 书: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统称 二、标书 1、招标文件包括目录中所列的四部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三日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询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发送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有疑义或异议的部分及时函告,否则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文件的修改: 4-1、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时,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4-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5、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标书,投标人自行转让或复制标书视为无效。标书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6、标书的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 三、投标要求 1、合格投标人:所有投标人必须是合法注册,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资质且有较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能力,保证本项目有效实施。 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同时投标,只能有一个企业投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均不得同时投标,只能有一个企业投标;同一产品的不同厂家只能是商品注册企业投标。 1-2、投标人具有自主生产能力,在陕西省有一定销售量,且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设有销售及维修网点的覆盖率不得低于70%。 1-3、经具备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2009年两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且不是亏损企业。 1-4投标人企业在陕西所有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现场垫付补贴能力。 2、投标人资格要求: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要求,资质原件投标时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资质审后退还。投标文件中的资质复印件须盖投标人公司红章,无公章视为无效。 2-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2、投标人包含投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3、投标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2-4、投标人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2000版); 2-5、投标产品节能、环保认证证书; 2-6、投标人2008、2009两年度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 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各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给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格式未含内容各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可自定格式扩展。具体内容包括: 3-1、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投标函,对投标函的内容作出内容做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3-2、投标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将投标人适合农村、乡镇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品目、规格型号列出报价。 3-3、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1)投标人企业状况、产品性能指标及配置、加工工艺及生产能力、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措施。 (2)投标人企业经营状况,近两年在陕西的年销售量及售后服务措施。 (3)投标人在准入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维修、结算等环节的实施方案及保证措施。 (4)投标人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和确保产品质量方面的具体措施。 (5)在陕西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明细, 3-4、投标人按要求出具的资质证明文件,确保各种证明文件合法有效,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4、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上按品目及规格型号标明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销售价、投标入选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在报价明细表中,各投标人必须列出每个规格的单价。 (3)产品报价为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执行中的最高限价,在执行中,不得有超出限价销售、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4)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投标人自负。 3-3、投标货币:人民币。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6、投标保证金: 6-1、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以便资质审查。 6-2、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采用银行转帐支票,电汇、银行即期汇票、现金的任何一种形式支付。(如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只能以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的形式进行退还)。 6-3、凡没有随附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其标书将被拒绝。 6-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天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6-5、下列情况发生,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合同。 7、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算九十(90)个日历日,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照标书给定的样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各自装订成册,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统一装订、标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多少页等字样。 3、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别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封套应: 2-1、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 2-2、应标明标书编号、投标项目,投标人全称(公章)等内容。 3、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的标书概不负责。 4、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登记和组织工作,对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寄送后,在投标截止期前,经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的内容应按标书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6、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7、在投标截止期后到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 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招标整个过程接受招标人的监督。 2、为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2-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2-3、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5、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6、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7、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3、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4、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领取标书顺序,以公开唱标的形式将唱标报告的内容公布。 6、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7、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按一下原则修正: 7-1、文字与图表不符以文字为准; 7-2、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7-3、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7-4、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七、评标办法及内容 1、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3、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内容进行初步评审,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3-1、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标书或投标人的名称与登记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不符。 (2)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直接投标除外)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必备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4)投标文件没有盖单位公章,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5)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3-2、投标方案初步评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1)投标产品没有进入陕西销售市场的或进入陕西销售量很小的。 (2)投标企业出现亏损情况的。 (3)投标企业没有在陕西设有销售网点或销售网点较少,覆盖面较小。 (4)、投标产品没有国家职能部门检测的。 4、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提交,但不得寻求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5、详细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详细评审,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及准入型号。 评审内容及评分方式(总计100分)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一、企业能力(10) 1.经营状况 2 2.资信状况 3 3. 企业生产能力 3 4.上年度电动自行车销售额 2 二、产品性能(20) 1.产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用率 5 2.节能及安全、模式、效果 5 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5 4、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 5 三、价格的合理性(15) 1.产品价格合理 4 2.产品与市场价相比有一定的优惠幅度 4 3.价格在同档次产品中有一定的价格优势 4 4.符合农村消费环境 3 四、销售网络对农村的辐射能力(15) 1.具有统一的网点管理标准 4 2.县级及乡镇级销售网点覆盖情况 4 3.县级及乡镇销售网点销售规模和服务水平 4 4.具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3 五、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15) 1.分级物流配送体系(仓储中心数量、面积、仓储辐射范围、纵向终端配送辐射能力) 5 2.二次配送能力覆盖所有乡镇 5 3. 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24小时内送达,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48小时内送达 5 六、适合农民消费的售后服务水平及维修能力(15) 1.良好的服务理念和统一完善的服务标准 3 2.售后服务及维修网点乡镇覆盖情况 3 3.有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 3 4.交款后48小时送货上门 3 5.具备健全的售后服务及维修体系,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及时响应,需要上门服务的,县(市)用户在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 3 七、具体工作措施(10) 1.宣传促销措施 2 2.销售措施 2 3.质量、环保及监督措施 2 4.管理措施 2 5.应急预案 1 6.其他措施 1 八、确定中标单位及准入型号 1、在招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对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准入中标单位及准入型号,复函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招标人的“定标”复函后,公开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九、中标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协议书,并由中标单位在协议书中将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做为今后检查、考核的依据。 十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拾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缴纳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具体使用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如果中标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将被视同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 十一、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服务费标准10000元/中标人。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 此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09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节能环保、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陕西省从2010年5月开始对农民购买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由国家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补贴,以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招标内容 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确定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入选单位及准入型号。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82号) 4、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 四、准入产品要求 1、所报电动自行车产品价位在3500元以下适宜农村使用的各类款式。 2、电动自行车分为豪华型和简易型两个品目,具体内容为: 2-1、外观为简易款和豪华款 2-2、传动方式:链条传动、电驱动 五、新增品种中标产品的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销售、补贴等工作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中标单位应当按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中标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产品外观等应符合家电下乡专用标识使用规范。 (三)招标人参照《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建立对中标企业的考核及#管理制度#。 (四)按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五)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必须实行补贴垫付,不能垫付补贴的网点不得备案。 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7000元,冰箱(含冰柜)4000元,手机2000元,洗衣机3500元,壁挂式空调3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电脑5000元,微波炉1500元,电磁炉10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电动自行车中标制造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要求,甲乙双方现就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及型号 1.1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乙方生产、销售符合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要求的产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见协议附件1。   1.2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如果乙方原入围产品升级,乙方应保证升级产品价格优惠率不低于原优惠率,并报甲方审批后,其产品型号自动增入协议附件1,受本协议约束。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文件对乙方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1.2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在相关文件、网站、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布乙方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型号、授权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2.1.3 甲方与电动自行车下乡有关的活动或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1.4 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乙方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  2.1.5 甲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有权依法组织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2.2 乙方承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甲方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招标中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2.2.3 乙方承诺全面遵守《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考核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2.4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 2.2.5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标识。 2.2.6 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  2.2.7 乙方承诺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商(包括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直接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权经销商和由直接授权经销商逐级授权的经销商方可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  2.2.8 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  (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的企业。  (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电动自行车的性能等相关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合格证。  (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2.2.9 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电动自行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  2.2.10 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2.11乙方承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三、履约保证金 3.1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2.10条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进入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有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部分或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3 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2.2.10条约定数额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取消乙方进入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3.4 如乙方未有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四、违约责任 4.1 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  (1) 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2) 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3) 从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  (4) 从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5) 取消乙方进入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6) 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不可抗力  5.1 一方对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且非因该方过失所致的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甲方违约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者,乙方不承担违约及给付违约金等责任。  六、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电动自行车下乡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七、生效条件 7.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协议的所有附件与协议正文均有同等效力。 八、有效期 8.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型号    2.乙方授权经销商名录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标书编号:SCZC2010-ZB-164/1 陕西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项目 投标文件 (格式) 投 标 人: 时 间:________________ __ 标书网biaoshu.com代理撰写<2010年各省市新增家电下乡产品>投标书。 电13022067895 联系QQ:279674008 中标后才收费。 标书网biaoshu.com代理撰写并帮助中标的企业如下: (风险代理,不中标不收费) 序号 中标的企业名称 中标品牌 招标编号 企业地址及电话 备注 1 美的集团电冰箱制造(合肥)有限公司 美的电冰箱 0714-EMTC-2785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176 号 电话: 0551-2213000 在 08 年初代写了部分, 未写全部 2 宁波奇帅电器 (生产洗衣机、冷柜) 0714 - EMTC - 3247/4 浙江省慈溪市范市镇淞浦村(工业开发区) 电话 : 0574-63710267 2008-12 写 3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 0714-EMTC-3280/1 从化市从樟路 3 号 电话 020-87982688 2009-2 编写 4 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0714-EMTC-3280/1 番禺区市南路鱼窝头路段 81 号 电话 020-34901822 2009-2 编写 5 广州庆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0714-EMTC-3280/1 从化市鳌头镇岭南村 355 省道边 电话 020-87868888 2009-2 编写 6 中山市小霸王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0714 - EMTC-3303/6 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小霸王工业园 电话: 0760-88927833 2009-4 编写 7 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0714 - EMTC-3303/6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升辉北工业区 电话 0760-23129902 2009-4 编写 8 中山步声电子电器公司 0714 - EMTC-3303/6 南头镇南头大道 297 号 ( 步声工业园 ) 电话 0760-23129149 2009-4 编写 9 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0714-EMTC-3303/1 山东省沂水县东红路 88 号(京普工业园) 电话 0539-2500588 2009-4 编写 10 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0714-EMTC-3303/1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产业园 电话 0519-85083336 2009-4 编写 11 桐城市光润太阳能有限公司 0714-EMTC-3303/1 桐城市白马乡工业园 电话: 0556-6563888 2009-4 编写 12 浙江神太太阳能有限公司 0714-EMTC-3303/1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工业园区 电话 : 0573-87861111 2009-4 编写 13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714 - EMTC-3303/8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3 区第三层 301 单位 电话 20-32211777 2009-4 编写 14 青岛海容电器有限公司 0714-EMTC-3580/4-B 青岛胶南市临港产业加工区北环路北 电话:0532-81731068 2010-1 编写 15 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0714-EMTC-3580/4-B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南夏花二路自编20号 电话:020-36387273 2010-1 编写 16 佛山市万宝金品电器有限公司 0714-EMTC-3580/2-B 后因台湾奇美电子提出抗议,大陆奇美被取消中标资格 2010-1 编写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函 第二部分:开标一览表(唱标报告) 产品明细表 第三部分:投标方案说明 售后服务一览表 配送中心(和/或仓储中心)一览表 销售网点一览表 第四部分: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 家电下乡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一部分 投标函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收到贵公司(SCZC2010-ZB-164/1)号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并投标。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招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已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易形成歧义的表述和资料。 4、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愿接受有关处罚决定。 5、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6、我们完全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和定标结果。 7、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8、我方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9、有关于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投标人全称(印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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