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房产过户登记

2010-04-20 4页 doc 27K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9769

暂无简介

举报
房产过户登记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 一、 申办手续(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二份(原件); 6. 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积表》及地籍图二份(原件); 7.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
房产过户登记
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 一、 申办手续(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二份(原件); 6. 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积表》及地籍图二份(原件); 7.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8. 其他有关文件(如1999年12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外籍华人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资格认定书;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商品房注册登记证等)。 其中:*内销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原件),或经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外销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经市公证处公证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第5、6项除外)外,还需提交: 1. 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权益转让书(原件,外销商品房应经市公证处公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售转让的书面证明(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未付清时提交)。 二、 办理程序: 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 缮证/核证 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 三、应缴税费: 1. 交易手续费 (1) 内销商品房 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但按比例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件缴纳。 其中: *19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一般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04%缴纳;购买高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25%缴纳。 *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的,免缴交易手续费。 *1996年8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1%缴纳;1996年8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 (2) 外销商品房 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96年8月1日前签订合同或付清房款的,按成交价的1%缴纳;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的,按成交价的0.25%缴纳)。 2. 登记费: (1) 个人产权 1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 (2) 其他产权 2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 3. 合同印花税: 由买受方按成交价0.03%缴纳(出让方由税务部门征收)。 4.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由买受方缴纳 5.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 6. 空置商品住宅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预、出售的商品住房。 (七) 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八) 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办理机构: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 办理地址:崂崇山西路201号 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斜土路2088号 办理时限:30日内。 存量房(二手)转让过户登记 一、申办手续(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房地产权证(原件); 5. 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 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和转让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7.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8. 其他有关文件。 其中: *存量房地产买卖,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上海市房地产》(原件,存量外销房及花园住宅需公证) *以存量房地产抵债,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抵债的、合同等证明文件。 *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或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法人章程; 2.验资或评估报告,其中国有房地产投资入股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格。 *因企业兼并或合并而使房地产权转让的,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兼并、合并的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企业法人的章程。 * 存量房地产交换,除需提交上述1-8项(第6项除外)资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交换合同、协议(原件)。 二、办理程序: 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缮证/核证 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 三、应缴税费 1. 交易手续费: (1) 存量住宅(内销)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按差额部分的0.08%缴纳,1999年11月31日前转让存量内销房屋及高标准内销住宅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 (2) 存量非居住房屋(内销)及外销房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部分的0.5%缴纳。 (3) 1996年8月1日前转让存量房地产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1%缴纳。 2. 登记费: (1) 个人产权 100元/件 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缴纳。 (2) 其他产权 200元/件 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 缴纳。 3. 合同印花税: 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部分的0.05%缴纳。 4.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 缴纳。 5.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 四、 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五、 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浦东宝山、嘉定、闵行、松江、青浦、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 办理地址:崂崇山西路201号 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斜土路2088号 办理时限:30日内
/
本文档为【房产过户登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