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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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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简介 口腔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口腔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口腔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包括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简介 口腔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口腔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口腔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包括病史采集与病例、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专业综合:结合病历,主要考核医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与知识,适当融合基础学科、人文学科等知识。 实践综合:考核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以模拟临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诊、门诊(初诊、复诊)、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 2009年全国医师资格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20日~3月22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09年3月23日~4月15日,具体以考点为准。 2010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3月24日—4月7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 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09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9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口腔执业医师 9月12(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3(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2010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0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0年9月11日、12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综合笔试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基础综合  口腔医学专业基础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医学基础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 临床医学基础 内科学、外科学 卫生法规 专业综合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预防口腔医学 实践综合 口腔临床、社区(口腔预防) 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缺乏科学、统一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2010年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一、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 (一)病史采集(现病史和有关病史) 根据下列提供的主诉进行病史采集,并提出可能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1.牙痛 2.牙松动 3.牙龈出血 4.牙龈肥大 5.口腔黏膜溃疡 6.口腔黏膜白色斑纹 7.口腔黏膜及皮肤窦道和瘘管 8.口腔异味 9.口干 10.颌面部肿痛 11.张口受限 12.修复后疼痛 (二)病例分析 模拟口腔疾病的标准化病例,每个病例至少包括2~3种疾病。病例分析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及其依据和治疗设计。 1.龋病 2.牙髓炎 3.牙髓坏死 4.根尖周炎 5.牙本质过敏 6.慢性龈炎 7.药物性牙龈增生 8.慢性牙周炎 9.牙周脓肿 10.复发性口腔溃疡 11.口腔念珠菌病 12.口腔白斑病 13.口腔扁平苔藓 14.牙外伤 15.干槽症 16.智牙冠周炎 17.颌面部间隙感染 18.口腔颌面部创伤 19.颌面部囊性病变 20.口腔癌 21.三叉神经痛 22.牙体缺损 23.牙列缺损 24.牙列缺失 二、口腔检查基本技能 全程考查无菌观念、爱伤意识、器械的正确使用和医患体位。 1.无菌操作 (1)洗手、戴手套 (2)口腔黏膜消毒 2.口腔检查 (1)一般检查(全面检查,社区牙周指数(CPI)检查填写口腔检查表) (2)特殊检查 牙髓温度测验、牙周探诊检查、咬合关系检查、颞下颌关节检查、下颌下腺检查。 三、基本操作技能 1.离体磨牙复面洞制备术 2.开髓术 3.龈上洁治术 4.口内缝合术 5.牙拔除术(含麻醉) 6.颌面部绷带包扎技术(十字法、单眼法) 7.牙槽脓肿切开引流术 8.牙列印模制取 9.后牙邻面嵌体的牙体预备 10.后牙铸造全冠的牙体预备 11.BASS刷牙法 12.窝沟封闭术 四、基本急救技术 1.测量血压 2.吸氧术 3.人工呼吸 4.胸外心脏按压 五、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的结果判读 (一)牙髓测验 1.温度测验 2.电活力测验 (二)X线检查 1.正常影像 (1)口内片 (2)全口曲面体层片 2.口腔疾病的X线诊断 (1)牙体硬组织疾病 (2)根尖周炎 (3)牙周炎 (4)阻生智牙 (5)颌骨囊性病变 3.根管充填后牙片 (三)实验室检验 1.血、尿、粪常规 2.基本生化检验 (1)血清电解质检查(K+、Na+、Cl-) (2)血糖 (3)血沉 (4)肝功能 (5)肾功能 3.乙型肝炎病毒免疫标志物 六、医德医风实例考核 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通过标准 1999~2009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200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5分 2008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5分 2007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0分 2006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05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41分 2004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1分 2003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4分 200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2分 2001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2分 2000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8分 199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42分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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