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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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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猴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猕猴桃酒 QB/T 2027-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 饮料酒。 2 ...
弥猴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猕猴桃酒 QB/T 2027-94 ─────────────────────────────────────── 1 主题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 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分类 3.1 猕猴桃干酒 3.2 猕猴桃半干酒 3.3 猕猴桃半甜酒 3.4 猕猴桃甜酒 3.5 猕猴桃汽酒 4 技术要求 表 1 ────────┬──────────────┬───────────────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 外 观 │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 │干、半干酒│ 微黄或浅黄色 ├─────┼────────────────────────────── ─ 色泽│半甜、甜酒│ 浅黄或金黄色 ├─────┼────────────────────────────── ─ │汽 酒│ 浅黄或金黄色 ──┴─────┼──────────────┬─────────────── ─ 香 气 │具有弥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具有弥猴桃果香和纯正的酒香,无 │清雅、谐调的酒香 │异香 ──┬─────┼──────────────┼─────────────── ─ │干、半干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纯 │酒体醇和爽口,无异味 │ │正,完整,谐调适口 │ ├─────┼──────────────┼─────────────── ─ 滋味│半甜、甜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醇 │酒体醇和爽口,酸甜协调,无异味 │ │厚,酸甜协调 │ ├─────┼──────────────┴─────────────── ─ │汽 酒│分别具有干、半干、半甜、甜酒的滋味,还应有二氧化碳气特有的杀口 力 ──┼─────┼────────────────────────────── ─ 泡沫│汽 酒│ 注入洁净杯中,应有洁白泡沫升起 ──┴─────┴────────────────────────────── ─ 4.1 感官要求见表 1。 4.2 理化要求见表 2。 表 2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酒 精 度 │酒 度 │ 8.0~18.0 ├────┼───────────────────────── ℃ (V/V) % │允许差 │ ±1.0 ──────┼────┼───────────────────────── │干 酒 │ ≤4.0 总 糖 ├────┼───────────────────────── │半干酒 │ 4.1~12.0 (以葡萄糖计)├────┼───────────────────────── │半甜酒 │ 12.1~50.0 g/L ├────┼───────────────────────── │甜 酒 │ >50.0 ──────┴────┼───────────┬───────────── 干 浸 出 物 g/L │ ≥14.0 │ ≥12.0 ───────────┼───────────┴─────────────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 │ 4.0~8.0 ───────────┼───────────┬─────────────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0.8 │ ≤ 1.1 ────┬──────┼───────────┴───────────── 维生素 C │干、半干酒 │ ≥200 ├──────┼───────────────────────── mg/L │半甜、甜酒 │ ≥150 ────┴──────┼───────────────────────── 总二氧化硫 mg/L │ ≤250 ───────────┼───────────────────────── 游离二氧化硫 mg/L │ ≤50 ────────┬──┼───────────────────────── 二氧化碳 20℃MPa│汽酒│ ≥0.30 ────────┴──┴───────────────────────── 注:猕猴桃汽酒的总糖、维生素C、干浸出物含量分别以猕猴桃干、半干、半甜、 甜酒所规定的指标计。 4.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 GB 2758标准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检验按 GB/T 15038执行。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 GB 4789.3和 GB 5009.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同一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商标, 同一包装线,并具有同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表 3抽取样品。 表 3 ──────┬──────┬───────┬─────┬───────- 批 量│ 抽取样本数 │抽取单位包装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箱) │ (箱) │ (瓶) │ Ac │ Re ──────┼──────┼───────┼─────┼───────- ≤500 │ 8 │ 8 │ 1 │ 2 ──────┼──────┼───────┼─────┼───────- >500 │ 13 │ 13 │ 2 │ 3 ──────┴──────┴───────┴─────┴───────- 注:① “样本”指产品的最大包装(箱); ② “单位包装数”指从大包装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装单位(瓶)。 6.3 交收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 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净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3.3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维生素C、游离二氧化硫。 6.3.4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6.3.4.1 按表 3抽取样本,进行包装、标志和净容量的检查。达到不合格判定数者,则 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4.2 按表 3抽取样本,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 析。按表 1和表 2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如有某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 两倍量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两项 B 类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 型式检验 6.4.1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 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卫生要求。 6.4.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按 6.3.3进行。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 行分析和判定。 6.6 出口产品按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标志必须符合 GB 10344的有关规定。 7.1.2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瓦楞纸箱、木箱)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 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毛重、规格。 7.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 GB 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应衬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2.3 内包装用玻璃瓶,要求瓶体端正整齐,瓶外清洁、净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 有漏气、漏酒现象。 7.2.4 瓶装酒的容量允许偏差:20℃时,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 500 mL/瓶为±2%,小于 500mL/瓶为±3%。 7.3 运输 7.3.1 瓶装酒应在 5~35℃下运输和贮存。 7.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 7.3.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 7.3.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 7.4.2 仓库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 6层。 7.4.3 保质期:瓶装酒的保质期不低于 6个月。 7.4.4 瓶装酒在保质期内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94─10─26批准 1995─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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