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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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
CJJ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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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关于发布行业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
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3月14日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 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 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 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 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 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
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设计通行能力
2.1.1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 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 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2.1.2.3 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5。
2.2 净宽
2.2.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
2.2.1.2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
2.2.2 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2.2.3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m。
2.2.4 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
2.3 净高
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m。
2.3.1.2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现行国标《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0m。
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 最小净高为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
2.4 设计原则
2.4.1 天桥与地道设计布局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应交通的需要,并应考虑由此引起附近范围内人行交通所发生的变化,且对此种变化后的步行交通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置天桥或地道。其中机动车交通量应按每小时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辆/时,即pcu/h)计。
2.4.1.1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
2.4.1.2 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p/h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2000pcu/h时。
2.4.1.3 行人横过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m时,可每隔300~400m应设一座。
2.4.1.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
2.4.1.5 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pcu/h,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P/h。
2.4.1.6 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2.4.1.7 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处。
2.4.2 天桥或地道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等因素做方案比较。地震多发地区宜考虑地道方案。
2.4.3 规划天桥与地道应以规划人流量及其主要流向为依据,在考虑自行车过天桥地道时,还应依据自行车流量和流向,因地制宜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行人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并做出有利于逐步形成步行系统的总体布局。
2.4.4 天桥与地道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总体交通和建筑艺术等角度统一考虑,以求最大综合效益。
2.4.5 天桥与地道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还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天桥和地道附近布置交通护栏、交通岛、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设施。
2.4.6 天桥与地道的布局既要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度,又要提高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地面梯口不应占人行步道的空间,特殊困难处,人行步道至少应保留1.5m宽,应与附近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结合,并在出入口留有人流集散用地。
2.4.7 天桥与地道设计要为文明快速施工创造条件,宜采用预制装配结构,在需要维持地面正常交通时地道应避免大开挖的施工方法。
2.4.8 天桥的建筑艺术应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主体结构的造型要简洁明快通透,除特殊需要处不宜过多装修。
2.4.9 天桥与地道可与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以发挥疏导人流的功能。
2.5 构造要求
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1.2 应从设计和施工工艺上减小结构的附加应力和局部应力。
2.5.1.3 结构形式应便于制造、运输、安装、施工和养护。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 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 L1/300 桁架、拱 L/800注:L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3 天桥主梁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采用结构重力和人群荷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并应做成圆滑曲线。当结构重力和人群荷载产生的向下挠度不超过跨径的1/1600时,可不设预拱度。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5 天桥、地道及梯(坡)面的铺装应符合平整、防滑、排水、无噪音、便于养护的要求。
2.5.6 天桥结构应视需要设置伸缩装置以适应结构端部线位移和角位移需要。伸缩装置应选用止水型的。
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5.8 地道结构应视地质情况及结构受力需要设置沉降缝和变形缝。对沉降缝、变形缝和施工缝应做止水设计。采取设止水带等防水措施。
2.5.9 封闭式天桥与地道根据需要应有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
2.6 附属设施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1 限高标志应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最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
2.6.1.2 限高标志的限高高度,应根据桥下净高、当地通行的车辆种类和交叉情况等因素而定。天桥桥下限高标志数应比设计净高小0.5m。
2.6.1.3 限高标志牌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6.1.4 限高标志牌的构造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限高标志可直接安装在天桥桥孔正中央或前进方向的右侧;
(2)标志牌所用的
及构造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6.2 天桥与地道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天桥、地道入口处及分叉口处。
2.6.3 在天桥与地道的地面梯道(坡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行人经由天桥与地道过街,应设置地面导向护栏,护栏断口宜与天桥或地道两侧附近交叉路口的地形相结合,护栏连续长度不宜太短,每侧长度一般为50~100m,护栏除要求坚固外,其形式、颜色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5 天桥桥面或梯面必须有平整、粗糙、耐磨的防滑措施。多雨雪地区,天桥可加顶棚。
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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