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文/王 ,qz(-审主审法官)
人民司法 ·案例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
脸 处理
【裁判要旨】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
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
达成商品房 买卖合 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
交纳定金一方"-3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的 l
唾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求玉。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
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 12月 6日,曹求玉(乙
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
...
文/王 ,qz(-审主审法官)
人民司法 ·案例
商品房买卖预约
解除后
脸 处理
【裁判要旨】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
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
达成商品房 买卖合 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
交纳定金一方"-3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的 l
唾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求玉。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
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 12月 6日,曹求玉(乙
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南公 司)(甲方)签
订 中南服饰广场认购书(以下简称
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 :1.曹求玉
订购位于中南服饰广场 4幢 1层
L1-28车商铺,面积 11.7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 268756元 ,在签署认
购书时付清定金人民币 3万元。2.
买受 人选择一 次性付款 的 ,96折
付款 .签署认购书 10日内付清 ,并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 同;选择按揭付
款的 ,98折付款 ,在接到中南公 司
书面或电话 通知 7日内签署商品
房买卖合同,即申请办理银行按揭
手续 。3.双方声明共同遵守如下规
定:(1)该物业交易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依法 由双方各 自承担并及时
缴付 ;(2)曹求玉不按时足额交款
或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有违 反此认购书之规定条款时 ,中
南公 司即可 自然解除此认购书 ,并
有权没收曹求玉所交定金及收回
该物业有权另行处理 ,曹求玉不得
有异议 ;(3)该物业用途及使用性
质为商铺;(4)签署商品房买卖合
同前.若因中南公司原 因致使该物
业不能出售时。应退还所收全部价
款(含定金)给曹求玉,并承担该房
价款的同期银行利息;(5)曹求玉
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前 .已阅读并认
可中南服饰广场商铺认购须知、认
购书的全部约定。当日,曹求玉支
付中南公司定金人民币3万元。其
后,中南公司要求营求玉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曹求玉对其中条款提 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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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素倒 18/2008
异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
2007年 3月 21曰,曹求玉以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 ,向广东
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判令:1.中南公司退还定金人民币
3万元;2.中南公司承担逾期利息;
3.中南公司承担诉讼费。
中南公 司答辩称 :1.认购书是
买卖双方真实意思
示 ,应 当合法
有效;2.曹求玉不履行签约义务,
属于违约 ,中南公 司有权没收该定
金:3.曹求玉认为认购书第 2条第
2款属于格式条款 ,应属无效 .中
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审判】
广东省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曹求玉与中南公司签订的
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合法有效。曹求玉在签订认
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没有按认购书
上 约定时 间支付购房款及签订买
卖合同 曹求玉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曹求玉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
认购书约定,中南公司有权没收定
金。此外,曹求玉未能对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违法性进行举证 ,因此,
对曹求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 、合同法第八条之规
定,判决:驳回曹求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求玉不服一审判
决 ,向广东省 中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上诉称 :原判认定上诉
人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认购书时并未
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
而事后没有达成协议 ,不是任何一
方的过错 。上诉人拒绝签订合同有
法律依据,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
定买卖房屋的主要条款,留待签订
正式合同时协商 ,而协商时被上诉
人提供 的合 同条款对上诉人不公
平 ,而且拒绝修改 ,上诉人有权拒
绝签订 。原判认定上诉人没有对商
品房买卖合 同的违法性举证 ,没有
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判
令被上诉人返还定金3万元
中南公司辩称 ,上诉人在签订
正式合 同时恶意协商 ,违背了合 同
目的 ,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广东 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求玉与被上
诉人 中南公司之 间签订 的认购书
属于预约合同,即为了将来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曹求
玉交纳的定金 3万元属于订约定
金 ,即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 。如果曹求玉
将来不签订合同 ,则定金 3万元归
中南公司所有;如中南公司拒绝签
订合 同,则双倍返还定 金给曹求
玉 。
本案 的争议 焦点是何方 当事
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虽然
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单价 ,但双方
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 、交楼时
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等诸多
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 的重要条
款并无明确约定 ,需在签订买卖合
同时协商一致达成 ;亦没有约定将
来只要 中南公司提出签订买卖合
同,无论中南公司提出的条款如
何 ,曹求玉均应一概承诺 。在中南
公 司要求曹求玉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时 ,中南公司提供了合 同条款样
本 ,属于要约。由于曹求玉与中南
公 司是平等 的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
人,曹求玉对中南公司提出的要约
有权承诺 、拒绝 、要求修改 ;针对曹
求玉提出的要约 ,中南公司亦有权
承诺 、拒绝 、要求修改。
诉讼中 ,中南公司没有证据证
实曹求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
恶意协商 ,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
意思表示 ,故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
卖合同时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
不可归责于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因
此,中南公司要求没收曹求玉支付
的定金 3万元 ,没有依据 ,中 南公
司应当返还给曹求玉。综上所述,
上诉人曹求玉的上诉请求 ,理 由充
分 ,予以支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
处理不当 ,予以纠正。为此,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
销一审判决 ;二 、被上诉人 中南公
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曰
起 3日内返还曹求玉 3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品
房定购合同纠纷案件。双方 当事人
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后 ,未能订立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本案的争
议焦点在于双方 当事人签订认购
书后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
原因是否归责于一方 当事人,支付
定金一方 当事人是否 有权要 求对
方 当事人返还。
一
、认 购书的性质
按传统民法理论 ,契约可分为
本约和预约。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
订立的契约是本约 ,而约定将来订
立契约的契约为预约。预约合 同是
对本约相关事项的预先
。预约
既可以明确本约 的订约行为 ,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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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对本约内容进行预先设定 。对
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 ,本约
应予直接确认 ,其他事项 则留待订
立本约时继续磋商 。预约合同之标
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
而进行磋商。预约合同的主要意义
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 、
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 的
义务。本案中的认购书即是相对于
本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的预约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约束力。
预约合 同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其中的已决条款 ,非经 当
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 ,否则构成
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但预约合同对
当事人产生何种约束力,存在争
议 。谈判义务说认为当事人订立预
约合同,负有就将来订立本合同进
行谈判 的义务,如当事人依诚信原
则履行谈判义 务后仍未 能达成 本
合同,其不承担责任 。缔约义务说
认为预约合 同的效力是订立本合
同,故当事人仅为订立本合同谈判
是不够的 ,还必须达成本合同 。否
则订立预约合同没有意义 ,并且容
易诱发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一
种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商品
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买受人按时
支付了预约款 ,开发商就有义务保
留目标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
定的义务与买受人洽谈。但是必须
看到 ,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很复杂
的,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
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虽然双方
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
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 ,但是,双方
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
定的内容进 一步商谈的权利 。因
此 .无论 是开发商还是买受人 ,均
不能根据商 品房认购书强 制要 求
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
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
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
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
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
条款 ,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
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
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虽然本 案双方 当事人签订 的
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
单价,但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
交楼 时间 、办证 时间 、违约 责任等
等诸 多直接 影响双方权 利义务的
重要条款并无在认购书中明确约
定 ,属 于未决条款 ,故需在签订 买
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在协商本
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没有必须接受
对方 当事人提 出的未决条款 的义
务。在一方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
并不知晓本合 同的条款情形下要
求其必须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对其
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预约
合同中已包括了本合同的详尽条
款 ,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 的合
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
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
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认购书
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
也就构成了普通的预约,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
解释》第 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
购、订购 、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
销 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
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
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
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预约合同
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则
有必须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三、当事人没有达成本合同的
原 因.由主张没收定金一方承担举
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4条的规
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 、预订
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 因未 能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
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双方的事 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
任 的前提是 当事人违 反公平 诚信
磋商的义务,那么本案双方当事人
是否违 反了这一义务呢?本案 中。
双方 当事人确认 已经就 本合 同进
行了协商 ,但订约未成 。其 中原因
虽各执一词 ,但可以确认的是 :第
一
,买受人如期前往;第二,买受人
愿意购房;第三,未签约原因双方
均不能举证证明;第四,买受人称
出卖人提供了本合同范本,但其要
求修改 条款未 获同意 ;第五 ,即使
按 出卖人所述 签约 不成是因买受
人恶意,但其并不能证明买受人有
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应当
认定买受人属于对合同内容磋商
之合理 因素 ,尚不构成违反公平磋
商的预约义务,买受人已经正确地
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本合
同 ,不能归咎于一方 当事人 ,预约
合同解除,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应当返还定金给对方。.||卜-一l
(作 者单位 :广 东省 中 山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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