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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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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文/王 ,qz(-审主审法官) 人民司法 ·案例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 脸 处理 【裁判要旨】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 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 达成商品房 买卖合 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 交纳定金一方"-3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的 l 唾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求玉。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 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 12月 6日,曹求玉(乙 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 ...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文/王 ,qz(-审主审法官) 人民司法 ·案例 商品房买卖预约解除后 脸 处理 【裁判要旨】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 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 达成商品房 买卖合 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 交纳定金一方"-3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的 l 唾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求玉。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 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 12月 6日,曹求玉(乙 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南公 司)(甲方)签 订 中南服饰广场认购书(以下简称 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 :1.曹求玉 订购位于中南服饰广场 4幢 1层 L1-28车商铺,面积 11.7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 268756元 ,在签署认 购书时付清定金人民币 3万元。2. 买受 人选择一 次性付款 的 ,96折 付款 .签署认购书 10日内付清 ,并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 同;选择按揭付 款的 ,98折付款 ,在接到中南公 司 书面或电话 通知 7日内签署商品 房买卖合同,即申请办理银行按揭 手续 。3.双方声明共同遵守如下规 定:(1)该物业交易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依法 由双方各 自承担并及时 缴付 ;(2)曹求玉不按时足额交款 或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有违 反此认购书之规定条款时 ,中 南公 司即可 自然解除此认购书 ,并 有权没收曹求玉所交定金及收回 该物业有权另行处理 ,曹求玉不得 有异议 ;(3)该物业用途及使用性 质为商铺;(4)签署商品房买卖合 同前.若因中南公司原 因致使该物 业不能出售时。应退还所收全部价 款(含定金)给曹求玉,并承担该房 价款的同期银行利息;(5)曹求玉 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前 .已阅读并认 可中南服饰广场商铺认购须知、认 购书的全部约定。当日,曹求玉支 付中南公司定金人民币3万元。其 后,中南公司要求营求玉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曹求玉对其中条款提 出 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人民司法 ·素倒 18/2008 异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 2007年 3月 21曰,曹求玉以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 ,向广东 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判令:1.中南公司退还定金人民币 3万元;2.中南公司承担逾期利息; 3.中南公司承担诉讼费。 中南公 司答辩称 :1.认购书是 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示 ,应 当合法 有效;2.曹求玉不履行签约义务, 属于违约 ,中南公 司有权没收该定 金:3.曹求玉认为认购书第 2条第 2款属于格式条款 ,应属无效 .中 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审判】 广东省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曹求玉与中南公司签订的 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合法有效。曹求玉在签订认 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没有按认购书 上 约定时 间支付购房款及签订买 卖合同 曹求玉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曹求玉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 认购书约定,中南公司有权没收定 金。此外,曹求玉未能对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违法性进行举证 ,因此, 对曹求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 、合同法第八条之规 定,判决:驳回曹求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求玉不服一审判 决 ,向广东省 中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上诉称 :原判认定上诉 人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认购书时并未 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 而事后没有达成协议 ,不是任何一 方的过错 。上诉人拒绝签订合同有 法律依据,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 定买卖房屋的主要条款,留待签订 正式合同时协商 ,而协商时被上诉 人提供 的合 同条款对上诉人不公 平 ,而且拒绝修改 ,上诉人有权拒 绝签订 。原判认定上诉人没有对商 品房买卖合 同的违法性举证 ,没有 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判 令被上诉人返还定金3万元 中南公司辩称 ,上诉人在签订 正式合 同时恶意协商 ,违背了合 同 目的 ,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广东 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求玉与被上 诉人 中南公司之 间签订 的认购书 属于预约合同,即为了将来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曹求 玉交纳的定金 3万元属于订约定 金 ,即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 。如果曹求玉 将来不签订合同 ,则定金 3万元归 中南公司所有;如中南公司拒绝签 订合 同,则双倍返还定 金给曹求 玉 。 本案 的争议 焦点是何方 当事 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虽然 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单价 ,但双方 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 、交楼时 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等诸多 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 的重要条 款并无明确约定 ,需在签订买卖合 同时协商一致达成 ;亦没有约定将 来只要 中南公司提出签订买卖合 同,无论中南公司提出的条款如 何 ,曹求玉均应一概承诺 。在中南 公 司要求曹求玉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时 ,中南公司提供了合 同条款样 本 ,属于要约。由于曹求玉与中南 公 司是平等 的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 人,曹求玉对中南公司提出的要约 有权承诺 、拒绝 、要求修改 ;针对曹 求玉提出的要约 ,中南公司亦有权 承诺 、拒绝 、要求修改。 诉讼中 ,中南公司没有证据证 实曹求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 恶意协商 ,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 意思表示 ,故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 卖合同时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 不可归责于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因 此,中南公司要求没收曹求玉支付 的定金 3万元 ,没有依据 ,中 南公 司应当返还给曹求玉。综上所述, 上诉人曹求玉的上诉请求 ,理 由充 分 ,予以支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 处理不当 ,予以纠正。为此,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 销一审判决 ;二 、被上诉人 中南公 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曰 起 3日内返还曹求玉 3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品 房定购合同纠纷案件。双方 当事人 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后 ,未能订立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本案的争 议焦点在于双方 当事人签订认购 书后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 原因是否归责于一方 当事人,支付 定金一方 当事人是否 有权要 求对 方 当事人返还。 一 、认 购书的性质 按传统民法理论 ,契约可分为 本约和预约。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 订立的契约是本约 ,而约定将来订 立契约的契约为预约。预约合 同是 对本约相关事项的预先。预约 既可以明确本约 的订约行为 ,也可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以是对本约内容进行预先设定 。对 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 ,本约 应予直接确认 ,其他事项 则留待订 立本约时继续磋商 。预约合同之标 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 而进行磋商。预约合同的主要意义 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 、 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 的 义务。本案中的认购书即是相对于 本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的预约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约束力。 预约合 同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其中的已决条款 ,非经 当 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 ,否则构成 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但预约合同对 当事人产生何种约束力,存在争 议 。谈判义务说认为当事人订立预 约合同,负有就将来订立本合同进 行谈判 的义务,如当事人依诚信原 则履行谈判义 务后仍未 能达成 本 合同,其不承担责任 。缔约义务说 认为预约合 同的效力是订立本合 同,故当事人仅为订立本合同谈判 是不够的 ,还必须达成本合同 。否 则订立预约合同没有意义 ,并且容 易诱发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一 种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商品 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买受人按时 支付了预约款 ,开发商就有义务保 留目标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 定的义务与买受人洽谈。但是必须 看到 ,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很复杂 的,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 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虽然双方 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 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 ,但是,双方 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 定的内容进 一步商谈的权利 。因 此 .无论 是开发商还是买受人 ,均 不能根据商 品房认购书强 制要 求 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 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 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 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 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 条款 ,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 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 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虽然本 案双方 当事人签订 的 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 单价,但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 交楼 时间 、办证 时间 、违约 责任等 等诸 多直接 影响双方权 利义务的 重要条款并无在认购书中明确约 定 ,属 于未决条款 ,故需在签订 买 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在协商本 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没有必须接受 对方 当事人提 出的未决条款 的义 务。在一方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 并不知晓本合 同的条款情形下要 求其必须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对其 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预约 合同中已包括了本合同的详尽条 款 ,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 的合 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 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 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认购书 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 也就构成了普通的预约,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 解释》第 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 购、订购 、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 销 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 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 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 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预约合同 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则 有必须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三、当事人没有达成本合同的 原 因.由主张没收定金一方承担举 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4条的规 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 、订购 、预订 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 因未 能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 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双方的事 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 任 的前提是 当事人违 反公平 诚信 磋商的义务,那么本案双方当事人 是否违 反了这一义务呢?本案 中。 双方 当事人确认 已经就 本合 同进 行了协商 ,但订约未成 。其 中原因 虽各执一词 ,但可以确认的是 :第 一 ,买受人如期前往;第二,买受人 愿意购房;第三,未签约原因双方 均不能举证证明;第四,买受人称 出卖人提供了本合同范本,但其要 求修改 条款未 获同意 ;第五 ,即使 按 出卖人所述 签约 不成是因买受 人恶意,但其并不能证明买受人有 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应当 认定买受人属于对合同内容磋商 之合理 因素 ,尚不构成违反公平磋 商的预约义务,买受人已经正确地 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本合 同 ,不能归咎于一方 当事人 ,预约 合同解除,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应当返还定金给对方。.||卜-一l (作 者单位 :广 东省 中 山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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