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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业务章程

2010-05-11 4页 doc 32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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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业务章程附件: 交通银行“双利账户”业务章程 交通银行同意向太平洋卡持卡人提供“双利账户”业务。为明确双方在该业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章程中的含义为: (一)“双利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指定的太平洋借记卡增加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并对该卡项下的备用金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分别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存款业务。以下分别称该两账户为“备用金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该两账户内的存款分别称为“备用金存款”和“通知存款”。 (二)“银行”是指接受客户申请办理...
“账户”业务章程
附件: 交通银行“双利账户”业务 交通银行同意向太平洋卡持卡人提供“双利账户”业务。为明确双方在该业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章程中的含义为: (一)“双利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指定的太平洋借记卡增加开立存款账户,并对该卡项下的备用金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分别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存款业务。以下分别称该两账户为“备用金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该两账户内的存款分别称为“备用金存款”和“通知存款”。 (二)“银行”是指接受客户申请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交通银行分支行。 (三)“客户”是指根据银行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应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委托银行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自然人。 (四)“双利账户卡”是指客户在银行开立并于申请书中指定用于办理“双利账户”业务的太平洋借记卡。 (五)“转存周期”是指银行根据本章程为客户办理通知存款的周期,默认“转存周期”为七天。 (六)“转存周期起始日”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各期通知存款的起始日,其中,打印的双利账户业务受理书记载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转存周期的起始日,此后每一转存周期的起始日为前一转存周期到期日。但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因为客户支取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的,则其后的转存周期的起始日为银行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3款办理该期通知存款之日。 (七)“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是指客户在申请书中指定的“账户留存金额”。该金额应符合客户与银行关于“最低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的约定。 (八)“转存存款”是指备用金存款账户中超出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且达到转存起点金额部分的存款。 (九)“转存起点金额”是指客户根据银行规定在申请书“转帐金额条件”栏填写的“固定金额”。 (十)“双利账户业务期间”是指第一个转存周期起始日至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终止的期间。 第二条 特别提示 (一)银行已请客户阅读并准确理解章程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对章程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二)客户在指定“双利账户”下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时,需注意保证一定的余额。如因备用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而造成客户在银行办理的代缴费业务、贷款还款、贷记卡还款(本业务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准贷记卡透支还款等业务无法扣款,并致使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或遭受损失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凡因不可抗力或双利账户、备用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造成银行在本章程项下义务的无法履行或导致客户遭受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双利账户”业务的程序 (一)客户申请“双利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申请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太平洋借记卡,并指定该借记卡为“双利账户卡”; 2.上述“双利账户卡”内的存款余额不低于备用金账户留存金额与转存起点金额之和; 3.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银行经审核同意受理客户申请的,将为客户的“双利账户卡”增加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并在该日将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转存存款划入通知存款账户。 第四条 通知存款的划转与支取 (一)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通知存款转存: 1.每一转存周期起始日,银行将备用金账户内的转存存款划入通知存款账户。 2.每一转存周期起始日后的每个工作日,如备用金账户内有转存存款的,银行将于当日将转存存款划入通知存款账户。 3.每一转存周期到期日,银行将客户通知存款账户本金及利息全部转入备用金账户,并进入下一个转存周期。 (二)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内,客户部分支取通知存款的,支取后的通知存款账户余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转存起点金额,否则,客户应当支取通知存款账户内全部存款。 客户根据前款规定支取通知存款账户内款项的,应当亲自在银行柜台办理。 (三)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因为客户支取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的,银行将在备用金账户内的存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转存起点金额之日的当日,将备用金账户内的转存存款划转入通知存款账户。 (四)在每一转存周期内,如果备用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的自动转账业务所需款项的(本业务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没有义务以通知存款办理自动转账业务。 (五)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内,客户可以根据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通过银行为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的各种便利方式(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将通知存款从通知存款账户转入备用金账户。 (六)客户同时与银行签署了《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如备用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归还贷记卡欠款时,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备用金账户余额与开户日最近的双利账户存款余额合计金额扣除贷记卡欠款后小于5万元时,该笔双利账户存款全部销户转出,自动转为备用金账户活期存款。 2、备用金账户余额与开户日最近的双利账户存款余额合计金额扣除贷记卡欠款后大于或等于5万元时,该笔双利账户存款按贷记卡欠款扣除备用金账户余额后的金额部分销户转出,自动转为备用金账户活期存款,剩余双利账户存款保持不变。 3、银行按上述第1或2项办理后,备用金账户内余额仍不足以归还贷记卡欠款时,若客户同时有多笔双利账户存款的,根据开户日期由近及远顺序依次按上述第1或2项流程处理,直至全部双利账户存款销户转出。 4、银行按上述流程办理后,备用金账户内的款项仍不足以支付客户贷记卡欠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通知义务。 第五条 利息的计算与结息 (一)在“双利账户业务期间”,银行将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对备用金账户存款按该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支付利息。 (二)在每一转存周期到期日,银行将按银行在该日挂牌通知的与转存周期相同期限的通知存款利率对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计算和支付利息,但在某一个转存周期到期日前,客户按本章程的约定支取或划转部分或全部通知账户存款的,则提前支取或划转的存款按支取日/转账日活期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 (三)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客户在“双利账户”业务项下取得的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六条 双利账户卡的变更和“双利账户”业务的终止 (一)客户的“双利账户卡”遗失并办理了卡挂失和补发的,补发的新卡将自动作为“双利账户卡”,客户可继续办理“双利账户”业务。 (二)客户需终止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的,须到银行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办理通知存款账户销户手续。银行将根据客户要求终止“双利账户”业务,并将按本章程第五条第二款计算和支付利息。通知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将全部转入卡备用金账户。 (三)在根据前款规定终止“双利账户业务”前,客户申请将太平洋借记卡销户的,视同客户自动申请终止“双利账户”业务。 (四)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本章程项下“双利账户”业务。自银行宣布停止办理本章程项下“双利业务”之日起,客户根据本章程申请办理的“双利业务”也立即终止,但银行宣布终止之日最后一个转存周期尚未到期的,“双利账户”业务将在该转存周期到期日终止。 第七条 其他 (一)客户保证其向银行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将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否则,客户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善“双利账户”操作流程和功能,但应按客户预留联系方式,以信件或电话通知客户。银行按客户预留联系方式发送信件通知客户的,该通知将在信件发出之日起第3天视为送达客户。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与“双利账户”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本章程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应适用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四)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章程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因本章程而产生的纠纷,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章程由交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交通银行对本章程的修改对外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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