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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2010-05-13 6页 doc 53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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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名词说明。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 …………………………………………………… 第 八 条 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第 九 条 如何申领保险金 ……………………………………………………………...
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名词说明。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所提供的保障 … …………………………………………………… 第 八 条 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第 九 条 如何申领保险金 …………………………………………………………… …… 第十一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 ……………… 第十四条 名词说明 我们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保险条款 :指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 第二条 投保条件........................................................................................................................... 1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 1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1 第五条 保险期间........................................................................................................................... 1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1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1 第八条 保险责任........................................................................................................................... 1 第九条 责任免除........................................................................................................................... 2 第十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3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3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3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3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3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3 第十三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3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3 第六部分 就医须知....................................................................................................................... 4 第七部分 名词释义....................................................................................................................... 4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女性,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4.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金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5. 主合同减额交清; 6. 主合同终止; 7.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次序以索赔权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我们对本条所列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多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一、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并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二、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女性特定癌症是指发生于女性生殖器官和乳腺的恶性肿瘤,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原位癌及癌前病变。 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原位癌是指发生在乳房、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及阴道的原位癌。 四、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因初次患有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并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是指骨质疏松症所致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 五、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进行治疗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但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款所列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多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 女性特定手术是指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切除手术。 六、意外面部整形及皮肤移植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需要进行面部整形手术或皮肤移植手术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面部整形及皮肤移植手术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保险费返还 1、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一至五项保险责任所描述的保险事故时,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主合同发生其保险责任中“保险费返还”条款所描述的保险事故,并导致终止的,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对于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①或感染艾滋病病毒②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列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十条 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值。 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需由索赔权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 4、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索赔权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索赔权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索赔权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书。 我们自收到索赔权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须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自行交付。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如果您投保了多个附加险)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③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④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保险单现金价值净值为零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我们将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天定义为犹豫期。 一、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我们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若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值。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七部分 名词释义 定点医疗机构: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疾病及手术定义: 1.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是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1)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 光敏感; 3) 口鼻腔黏膜溃疡; 4)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 胸膜炎或心包炎; 6) 癫痫或精神症状; 7) 血象异常(白细胞低于4 109/L 或血小板低于100 109/L 或溶血性贫血)。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1) 抗dsDNA 抗体阳性; 2) 抗Sm 抗体阳性; 3) 抗核抗体阳性; 4)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 C3 降低。 2. 女性特定癌症 癌症即为医学上所称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肿瘤细胞不受控制的增长和蔓延并侵犯到正常组织。女性特定癌症是指发生于女性生殖器官和乳腺的恶性肿瘤,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原位癌及癌前病变。诊断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验结果做出。 3. 女性原位癌 是指发生在乳房、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及阴道的原位癌。源自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局限生长未穿透基底膜或侵及基膜而导致正常组织浸润。浸润是指对组织或周围组织浸润或破坏。原位癌的诊断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验结果做出。 4.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 是指骨质量减少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骨化学成分正常),造成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BMD)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2.5 个差。 5. 女性特定手术 本附加合同所指女性特定手术包括全乳房切除手术和子宫切除手术。 (1) 全乳房切除手术 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是必须的为了治疗乳腺原位癌或乳腺癌所施行的单侧或双侧乳房全切除手术,局部乳房切除手术将不在保障范围内。 (2) 子宫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在45 周岁以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妇产科医生的决定并实际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至少切除子宫体或者切除子宫体和子宫颈)。为治疗原位癌而施行的子宫切除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6. 意外面部整形及皮肤移植手术 (1)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是指在常规麻醉下由外科医生矫正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面部缺陷、缺失、损害或者畸形而实施的恢复面部轮廓或面部结构的整形手术。手术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认定为是必要的。 (2) 皮肤移植手术 是指治疗由于意外烧伤所造成的、大于体表面积百分之十(计算方法根据烧伤面积中国九分法)的三度或全皮肤厚度烧伤的皮肤移植手术。 注释: ① 艾滋病: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② 艾滋病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③ 现金价值净值: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④ 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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