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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05-13 6页 doc 106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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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险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90日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9)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重大疾病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5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4)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办理复效的; (5)本附加合同期满。 2.6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费率发生调整,则现金价值数额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3.3宽限期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3.4合同效力中止 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除非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5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女性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保险金申请 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5.2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3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释义 6.1女性重大疾病 指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初次患下列疾病: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因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组织和细胞而导致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其较严重的结果是使肾脏受累。被保险人的肾功能必须因系统性红斑狼疮而受到损害(须有肾脏活检结果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狼疮肾炎分型的第III型-VI型)。其它类型的狼疮,例如盘状红斑狼疮或那些只影响血液和关节的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必须由认可的风湿病专科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肾炎的分类: WHOI型:正常肾小球 WHOII型:单纯系膜改变 WHOIII型:局灶阶段性肾小球肾炎 WHOIV型:弥漫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WHOV型:弥漫性膜性肾小球肾炎 WHOVI型:进展硬化性肾小球肾炎 (二)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应满足下列3个条件: 至少有后面所列3组关节受累并发生畸形:多个指关节、双侧腕关节、双侧肘关节、双侧膝关节、双侧髋关节、双侧踝关节及脊柱X线检查可见典型的类风湿样改变关节畸形持续超过6个月。 (三)原位癌 指整个上皮层被未分化的增生细胞代替的非侵入性癌(包括乳腺、子宫、宫颈),但基底膜未受侵犯破坏。需要有组织学报告以确诊。 6.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6.3手续费 指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上所载明的金额。 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5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6.6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6.7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6.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9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交费期限 投保年龄 15年交 20年交 25年交 30年交 交至55周岁 交至60周岁 交至65周岁 交至70周岁 16 65.1 51.7 43.7 38.5 32.6 30.5 28.9 27.6 17 66.5 52.8 44.6 39.3 33.8 31.5 29.8 28.4 18 67.8 53.8 45.5 40.0 35.1 32.6 30.7 29.2 19 69.0 54.8 46.3 40.7 36.3 33.6 31.6 30.0 20 69.9 55.5 46.9 41.3 37.4 34.5 32.4 30.7 21 70.6 56.0 47.3 41.7 38.4 35.4 33.1 31.3 22 70.9 56.2 47.5 41.8 39.3 36.0 33.6 31.7 23 70.8 56.2 47.4 41.8 40.0 36.6 34.0 32.0 24 70.3 55.8 47.1 41.5 40.6 36.9 34.2 32.2 25 69.6 55.2 46.6 41.0 41.0 37.1 34.3 32.2 26 68.6 54.4 45.9 40.4 41.4 37.3 34.3 32.1 27 67.4 53.4 45.1 39.7 41.6 37.3 34.2 31.9 28 66.0 52.3 44.2 38.9 41.8 37.3 34.0 31.6 29 64.5 51.1 43.2 38.0 42.0 37.2 33.8 31.3 30 63.0 49.9 42.1 37.1 42.1 37.1 33.6 31.0 31 61.4 48.7 41.1 36.2 42.3 37.0 33.3 30.7 32 59.9 47.5 40.1 35.3 42.7 37.0 33.1 30.4 33 58.5 46.4 39.1 34.4 43.1 37.0 33.0 30.1 34 57.1 45.3 38.2 33.6 43.6 37.2 32.9 29.9 35 55.8 44.2 37.3 32.9 44.2 37.3 32.9 29.7 36 54.6 43.3 36.5 32.1 44.9 37.6 32.9 29.6 37 53.4 42.3 35.7 31.4 45.9 38.0 33.0 29.5 38 52.3 41.5 35.0 30.8 47.1 38.5 33.1 29.5 39 51.3 40.7 34.3 30.2 48.6 39.1 33.4 29.6 40 50.5 40.0 33.7 29.7 50.5 40.0 33.7 29.7 41 49.7 39.4 33.3 40.9 34.3 29.9 42 48.9 38.8 32.7 42.0 34.8 30.2 43 48.1 38.2 32.2 43.3 35.4 30.5 44 47.3 37.5 31.7 44.8 36.1 30.8 45 46.5 36.8 31.1 46.5 36.8 31.1 46 45.6 36.1 37.5 31.4 47 44.6 35.4 38.3 31.8 48 43.7 34.6 39.3 32.1 49 42.7 33.8 40.4 32.6 50 41.6 33.0 41.6 33.0 51 40.6 33.4 52 39.4 33.9 53 38.3 34.5 54 37.1 35.1 55 35.9 35.9 合众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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