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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2018-12-05 14页 doc 50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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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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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工程名称:                                        ...
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四、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九、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咨询人违反合同标准条件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按通用条款第二条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等。 委托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对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有关工程造价变更及工程形象进度款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2. 进行工程造价跟踪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委托人对审计资料和审计报告的保密要求: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 第三条 咨询人工作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完整、准确、真实 第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委托人责任 1.1 委托人负责向咨询人提供委托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和完成分工程预(结算)审核有关的全部资料(详见附页),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1.2 委托人向咨询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咨询人进行鉴定和验收。 1.3 委托人按协议的付款方式支付费用。 1.4 委托人配合咨询人开展工作,督促咨询人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咨询报告,若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影响咨询人工作进度,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报告时间顺延。 1.5 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现场办公场所(至少2张办公桌椅及电源网络接口),其余审计所需的办公用品(如电脑、照相机、通纸张等)均由咨询人自行解决。 1.6 双方共同对中标合同进行监控,对工程变更及时监控、审核。 2. 咨询人责任 2.1 咨询人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出具造价咨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2.2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并严守秘密。     2.3 审定项目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符合现有的国家规定及合同文件规定。特别对涨价的部分工程建筑材料价格进行重点审核,出具公正、公平的审核报告。 2.4 协助委托人控制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改签项目所增减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控制工程成本。 2.5 依据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及合同,公平、公正的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程跟踪审核,使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在低成本的合理水平上。 2.6 自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有关单位盖章之日止,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对承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严格按中标合同对所完成项目工程量进行验收。 2.7 负责编制整个工程全程跟踪审计。 2.8负责对工程量清单、施工签证、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对比控制。定期和业主、监理、承包商开会,讨论解决工程中有关造价的问题。 2.9 协助委托人、监理共同把好项目建设的各种构件材料、设备及政府采购的比价关,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选用的原则。 2.10 负责会同委托人、监理对工程进度款拨付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供预付、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在出具依据上签字),同时建立每月第一周第一天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投资动态情况的制度。 2.11 协助委托人、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中的施工工作流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管理技术监督、全面质量管理等有关造价方面进行监督实施并编制工作计划表。 2.12  负责对委托人同意变更工程进行造价的核算,结合工程量清单以当时市场价、信息价为标准,给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额,避免结算超预算的局面。 2.13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规避或减少索赔事件的产生;协助委托人做好反索赔工作,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2.14  负责项目全部造价资料收集汇总和整理。审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日志、证据等审计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后按统一格式打印、签章并装订成册提供委托人四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咨询人义务 3.1 参加现场项目的验收及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参加现场签证及预算外工程量的计量、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各项索赔工作。协助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不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进行数量、质量的监控,未经委托人和咨询人核实确认的工作量不列为结算总价。 3.2 参加施工的确定,并对方案中涉及造价方面提出建议,方案中相关项目的工程造价的增减进行确认及审核。负责对结算、竣工图、施工签证进行审核,现场对工程项目用料,质量进行复检。用区建设定额、信息价和市场价格对材料价格进行最终审定。 3.3参加进场材料的验收及见证,对大宗材料和设备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控制。 第五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合同中相应的赔偿条款承担因单方面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涉字[1995]022号文件精神。 1. 委托人向咨询人按      付给咨询服务费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于次月10日前按壹万伍仟元/两个月支付咨询人本期酬金,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但累计不超过预计应支付总咨询服务费用的80%),余款在全部有关造价资料移交给委托人之日起7日内付清。 2. 咨询人同意委托人用人民币支付咨询服务费,按汇率支付。 3.如发生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和二次装修、小区总平道路绿化等预算编制费用另计取,费用另行协商。 4. 如因施工工期延期超过9个月或者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人跟踪审计时间延长的,每延期一个月,委托人另外按1万元/月支付补偿金给咨询人(该项费用不含在以上第八条第1点的总咨询服务费用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加协议条款: 无 PAG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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