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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

2010-05-29 9页 pdf 235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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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 112 许 章 润 法 律 信 仰 与 民 族 国 家 法律信仰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归依 , 特别是对 于民族国家及其人文类型落实和捍卫法律价值的意愿、能力与效果的 坚信不移 , 以及由此而来对此所进行的监督和鞭策 , 包括动用舆论监 督、社会批判、投票选举乃至“恶法非法”、“公民不服从”等等理念资源、 道德原则与法制和社会措置。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 ,需要首先引入两个范畴 ,即人世生活方式和社 会组织方式。人世生活方式是一种个性化、地域性的生存之道。小至每 一个体及其社群、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南方或北方 ,...
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
112 许 章 润 法 律 信 仰 与 民 族 国 家 法律信仰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归依 , 特别是对 于民族国家及其人文类型落实和捍卫法律价值的意愿、能力与效果的 坚信不移 , 以及由此而来对此所进行的监督和鞭策 , 包括动用舆论监 督、社会批判、投票选举乃至“恶法非法”、“公民不服从”等等理念资源、 道德原则与法制和社会措置。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 ,需要首先引入两个范畴 ,即人世生活方式和社 会组织方式。人世生活方式是一种个性化、地域性的生存之道。小至每 一个体及其社群、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南方或北方 , 大至人文类型、通常 意义上跨文化的东方或西方 , 抑或现代都市型的市民生活与中世纪村 社型乡民生活 ,均各有其个性化、地域性的谋生的样法 ,即生存之道 ,亦 即不同的人世生活方式。与此相应 , 各种地域性的人间秩序中的公共 生活的组织和运作 ,也各有其应对之道 ,不妨称之为社会组织方式。大 到民主宪政或专制独裁 ,小至“村民自治”、街道居委会式的管制或家族 长老统治 ,以至联邦制或单一制等等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均 为其适例。 晚近以来 , 随着以现代性为幡的工商社会渐次成为席卷全球的生 活形态 , 自西徂东 , 这两大方式均不得不进行了重大重组和调整 , 曾经 出现并有可能还将出现多种应对方式。这里 , 如果我们抛开其具体形 态 ,就会发现 ,超乎这一切之上和之外 ,为晚近一切国族所共同追求 ,并 已构成了它们共同的最为宏观的政治存在形式的 ,不是别的 ,乃是民族 国家这一宏大的人间秩序。正是发端于西方的现代化浪潮 , 推导了一 场席卷全球的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运动 ,迄今而未止 ,构成了晚近世界 的基本格局。自此以还 ,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基本事实是 ,作为人世 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统一体 , 民族国家成为人世生活中的基本 法律单元、基本政—经单元和基本文化单元。这种三位一体的宏大人 113 间秩序 ,要求她的成员分别奉献出自己的法律忠诚和政治忠诚 ,并促成 了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对于它的文化归依。 而这一切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由 , 就在于凡此三位一体的民族国 家通常多为一个文化共同体 ,最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全体国族成员的 共同利益的看门人与守夜人。在此共同体内 , 国家主权辖治下的法制 为个体和社群提供各利其利、各美其美的保障 ,而在伴随着民族国家或 早或迟而来的“法律文明秩序”下 ,人们也只能倚重这一保障 ;在此共同 体之外 , 民族国家更是径直作为队员 , 代表国族整体直接进行国际竞 赛 ,从而护卫国族利益。一般常态下 ,国民身份与公民资格使得其持有 者自然归属于它的保护之下 , 而不论种族与民族。这一切赋予了民族 国家一种颠扑不破的地位 , 即民族国家成为公民政治忠诚与文化归依 的核心和顶点。也正是源于这一切 , 法律信仰最终实际上关涉到对于 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忠诚和归依。从而 , 民族国家成为惟一现实可行 的人间秩序模式 , 承载着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基本公民理想与公民忠 诚。 由此 ,凸显了三个问题。其一 ,上文使用的“人世生活方式”与“社会 组织方式”这两个语词本身 , 就在于说明不仅法律是一种人世规则 , 法 制为一种人间秩序 ;而且 ,更意味着法律和法制是特定时空的人世规则 与人间秩序。而晚近以来的人间秩序普遍选择了民族国家这一“时空” 存在形式 ,因而 ,法律信仰实际上意味着“相信”法律反映了这一特定国 族的生活事实、普遍情感和最高追求 ,尤其是反映了这一特定国族本身 及其全体国民的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认同法律具有反映、保护这一利益 及其追求活动的意愿与能力。另一方面 , 民族国家经由法制来组织和 铺设自己的人世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一切活动 , 也只有尊重和 反映这一特定国族的生活事实、普遍情感和最高追求 ,才能获得国族成 员的欣赏和认同 ,从而赢得人们对于它的亲近感和归属感 ,也就是获得 人们基于对于它的亲和性的亲切体验而来的信赖、倚重乃至于信仰 ,而 从主体的身、心两方面 ,昭示出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和意义体系的双 重属性。对此双重属性的昭示和揄扬 , 也就是赋予和要求法律具备这 一双重属性 ,从而将信仰因素缝缀其间 ,寄托其上。事实、规则、意义和 114 主体 ,由此打成一片 ;民族国家之内的民族成员与公民资格双重身份之 间的紧张 ,也因此而可能得以纾解或者缓解。 其二 ,当我们使用“信仰法律”这一动宾结构时 ,很多时候是指对于 法律作出一种“信仰的姿态”。也就是说 ,认定本国族时空内的法律实际 当然具有规则的种种属性 ;同时 ,并确信此种“信仰”状态为民族国家内 的全体居民所共享 , 成为全体居民心灵生活的一部分。其中 , 尤其“相 信”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的法律从业者们对于法律之坚守不渝。从而 ,在 “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意义上 ,以我心即可通达他心 ,本国族之内的全体 公民由此心心相通、心心相印 , 而形成一个关于人间秩序的、可以通约 的意义的平台。由此 ,法意与人心和谐不悖 ,同一国族这一“政治屋顶” 下的不同种族与民族的公民 ,在公民资格这一共同法律身份引导下 ,才 有可能各就各位 ,“多元一体”。这一切 ,也就是民族精神 ,民族的共同意 志。由此 ,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既是既定的规则世界 ,同时并 为既定的意义世界 ,而成为发生法律信仰的可能空间。 其三 , 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 , 究极而言 , 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 ,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另一方面 ,则为法 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很难想像 , 一部缺乏信仰要素 的法律 ,会是有效的法律 ,而为大众尊奉无违。反过来说 ,如大多数居民 对一部法律奉守无违 ,必因其秉有信仰的因素 ,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 念合而为一 , 共同构筑起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若说有一种素 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 ,而使法律之为法律 , 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法律信仰是一种与人生的 托付相关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 , 而任何关于人生的托付 , 都是一定 文明的产物 , 通常也就是特定的民族国家的文明的结晶。正是民族国 家既是规则世界又是意义世界的双重秉性 , 决定了一切的“人生的托 付”均绕不过它这座桥。因此 ,法律所反映的“人生的托付”,最终总是一 定国族及其文明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 的确 , 在现代“法律文明秩序”这一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 之下 ,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及其人文类型竟然结下了如此不解之缘 ,确 乎耐人寻味。尤其是在经过发端西洋 ,而席卷全球的所谓“除魅”———或 115 者更为夸张的表述“启蒙”———洗礼的今日 ,不管承认与否 ,事实上“信 仰”要素依然为法律所不可缺 , 并依然以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类型为指 归 ,也只能发生在民族国家范围内 ,不得不令人扪心深思。 就本体意义而言 ,现代形态的国家或者民族国家 ,其本身就是一个 法律概念 , 而且必然是一种法律的存在。近代民族国家首先是一种源 于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认同而来的政治—文化共同体 ,同时 ,它是一个经 由法律而编织起来的“投票单位”, 一种法律共同体 ; 作为一种人间秩 序 ,它与既往一切人世生活的最大不同 ,乃是全体居民于不知不觉间不 得不“通过法律而生活”。这首先表现为一定空间的全体居民的政治结 合酿成了主权与主权者 , 而它们均为典型的法律概念。居民由此即为 国民 ,居民对于其所认同的法律的承载而渐次形成的生活的格局 ,即为 法律秩序 ,也就是以“法律文明秩序”名之的新型人间秩序。而这一“主 权”辖治下的人间秩序 , 同时也就彻底了此种法律秩序的生命空 间。由此 ,法律不仅成为全体居民政治联合的基础 ,而且 ,在随后发展起 来的公民参予的宪政格局中 ,更成为世俗国家的合法性表征。 因此 ,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认同所意识到的民族意识 ,所阐扬的 民族精神等等 ,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文化基础 ,一种最为深沉而感动心灵 的初始集体认同形式 ,国族由此而为一种历史命运共同体 ;而以公民参 与等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民主与法治、现代宪政文化精神 ,则构成了现代 国家的政治基础 ,决定着国族的政治命运 ,一种同样深沉而激昂人心的 人为的集体认同形式 , 国族由此而为一种法律共同体。凡此两种认同 两种基础 ,实现了现代国族的文化整合和政治整合 ,使得现代国家或者 国族 ,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法律的存在 ,决定了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的 不可解析性。 从实际的历史过程来看 ,所谓的“除魅”是“现代化”过程的自然要 求 ,是人类从“存天理 ,灭人欲”的好高骛远 ,滑落至承认人只能是人 ,从 而秉持常识、常理与常情打理日子的彻底的世俗化与功利化 ,而这一切 悉秉理性为之 ,因而 ,随之而来的便是所谓的“理性化”,这一过程正好 是现代民族国家逐渐成型的历史 ,是首先发端于西洋的人类从神 、家 族、庄园、城邦、朝廷、帝国等等“原始”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 ,并把人 116 变成具体的“个人”,将“个人”追求私利最大化予以合法化的历史。正是 在此历史进程中 , 出现了两个新的现象。一是人们在摆脱了上述传统 依附关系之后 , 又不得不结成新的依附关系 , 或者 , 以自由意志为旗帜 的主体间性关系。即个人于不自觉间成为民族国家这一新的政治化社 团无所逃脱的一分子 ,舍此无法自我定位。因而 ,实际的情形是个人在 此历史进程中毫无自由意志可言。而一旦形成此种定位 , 民族国家作 为一种历史文化共同体 ,成为惟一现实的“投票单位”,也就是政治权力 的惟一的合法性来源。这种情形 , 使得民族国家及其政治与文化理念 的民族主义 ,“为现代世界秩序提供了惟一现实的社会文化框架”,成为 该框架内的全体成员面对世界时的“政治屋顶”,而且 ,迄今尚无“势均 力敌的竞争对手”;对于个人私利的最大化的一切追求活动 ,乃至于“个 人”的诞生与存在本身 , 不仅是在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元内进行的 , 而 且 , 还仰赖于民族国家的政治保护与法律保护。事实上 , 多数情形下 , “地域性国家是扮演这种保护性角色最明显、最合适的候选者”,尽管并 非惟一的候选对象。 二十世纪中期以降 ,随着所谓全球化的加速推展 ,秉持主权的民族 国家作为其国族利益的合法代言人的国际身份不仅没有削弱 , 事实上 反倒愈益强化了。从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元框架之内来看 , 则政治保 护的最为流行的方式 , 或许也是最佳的方式 , 历几百年来的自然选择 , 乃是法律保护。这首先是一种历史 ,其次才是逻辑。由此 ,随着民族国 家成为政治忠诚的核心与顶点 , 法律信仰遂成为这一忠诚的世俗表 达。也就是说 ,法律信仰体现了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 ,最终体现的 是对于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正因为此 , 法律信仰因而成为一 种“世俗的”公民信仰 ,而归根究底 ,乃是一种法律的文化认同 ,或者说 , 是文化认同的法律表现 ,从而 ,它是一种文化自觉 ,或者说 ,必将连带推 导至文化自觉。 就现实情形来看 ,在当今世界 ,以欧盟为典型的区域性经济—政治 共同体的出现和强化 , 以及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加入到各种地区或 者国际性规约中去 ,并没有改变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的“血缘”纽带。相 反 ,法律作为保护和追求国族利益的工具的性质和功能 ,却愈益明显。 117 而人们之所以缔结跨国界的地区或者国际规约 ,说到底 ,还是为了实现 自己的国族利益 ,同时并有利于实现该国族内的个体利益和社群利益 , 特别是对国家政策导向具有强有力影响的巨型财团的利益。在此 , 也 只有当国际规约有利于实现国族利益的时候才会被接纳 ,从而 ,在对于 规则的采行背后 ,所认同和反映的社会—政治利益单元 ,乃至于文化单 元 ,直接而具体的可能是自己所属的作为国族一部分的社群或者集团 , 而归根结蒂还是自己所属的国族。而大量发生于发达国家的反全球化 事件 , 原因之一就在于参与者认为全球化损害了他们的个体利益或社 群利益 , 从而最终危害国族利益 ; 正像发生于发展中国家的同一事件 , 其原因同样多在于认为全球化损害了自己的国族利益 , 从而最终危及 个体利益和社群利益。在此 ,不论人们接受还是拒绝国际规约 ,所环绕 的坐标和最为深层的考量还是国族的利益 ,而维护国族利益 ,正是法律 信仰的价值基础之一 ;也正是在此 ,接受还是拒绝 ,成为一个问题 ,一个 是否将此规约纳入信仰范围的问题。而信仰与否 , 人类的法律史早已 告诉我们 ,直接关涉服从与否。回到上述“除魅”背景下世界格局中的民 族国家论域 , 其意义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指出的 ,“一个由民族和民 族国家组成的多元化世界 ,仍是防止专横和暴政的惟一保证”。 从法律的存在形态和形上意义而言 ,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 ,又是 一种意义体系。其为规则体系 ,旨在将人世生活中历经检验、屡试不爽 的生活经验与生存智慧记录下来 ,辗转而为生活的法度 ,行为的最低标 准。人世生活由此而得维持与延续 , 求存求荣的生命冲动由此而得导 入理性的堤坝 ; 其为意义体系 , 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 的永恒价值诉求 ,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 的常识、常理与常情 ,熔铸为规则之身。由此 ,法律不仅是现实生活中日 常洒扫应对的凭借 , 展示预期前景的生活之道 , 人们据此可得“安身”, 而且 ,成为人类情感寄托与信仰“膜拜”的对象 ,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 人们据此可得“立命”。这里 ,不论是“生活经验与生存智慧”,还是“人类 情感”、“社会正义”,凡此“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的意义诉求 ,其为 “常识、常理与常情”,通常是并且必然是一定人文类型的生活事实与生 活态度 ;也只有当它们确实同属这一人文类型的时候 ,才能为同样具有 118 这一“常识、常理与常情”的人们所理解与接受 , 乃至发生情感上的共 鸣。由于现代民族国家与人文类型的重叠性 , 使得人们对于国族的政 治忠诚和对于人文类型或者文明价值的归依常常合而为一。正是在这 里 ,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发生了不解之缘。否则 ,即可能出现各种冲突 , 包括因为对于该民族国家内的法律无从信仰而来的对于法律的“不服 从”。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看 ,不同民族及其文明价值在同一民族国 家内和谐共存的实例所在多有 , 但是 , 龃龉和冲突也是家常便饭 , 自反 面提供了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关系的有力证例。 既然法律信仰实即公民大众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价值的忠诚和 倚重 ,那么 ,民族国家通过维护国族利益和公民权益对此作出回应和回 报 ,便是确立自己合法性的前提 ;也只有当民族国家及其法律对此保持 清醒的自觉状态 ,并且具有保护这一利益的能力之时 ,人们才会对她心 向往之 ,从而认同乃至护持这种合法性。这样的民族国家及其法律 ,才 会对于自己的公民形成足够的精神感召力和价值凝聚力 , 而形成民族 国家经由法律纽带 , 将全体国族成员联为一体、上下呼应、同仇敌忾的 集团局面。实际上 ,这也就是所谓的民族精神所在 ,而构成“综合国力” 的重要指标。理想的人间秩序应是永久和平的大同世界 , 在此人世生 活中 ,人人得各利其利 ,各爱其爱 ,各美其美。但是 ,实现这一美好理想 的现实途径 , 可能恰恰正在于首先自民族国家范围内将此理想作地域 性落实 ,而积攒各民族国家逐步相互靠拢 ,最终达致天下一家的可能条 件。 具体言之 , 法律为民族国家主权辖治下公民大众追求私利的活动 提供恰切、公正而强有力的保护 , 常常意味着法律能够提供行为的便 利。也就是说 ,在遵循法律与违犯或者规避法律之间 ,对于绝大多数公 民在绝大多数情形下 ,循沿法律之道可能恰恰是一种最为熟悉的途径 , 从而意味着麻烦最少成本最低 , 也最具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从事实 与规则、人生与人心、法意与法制的关系来说 , 理想的从而也才能是有 效的法律 ,必是生活事实的恰切的规则 ,必能忠实反映基本而普遍的人 类情感和价值理念 ,从而呵护生活、熨贴人心。而基本、普遍的人类情感 和价值理念总是要诉诸具体的时空来加以表现和落实 ,从而 ,它常常是 119 在具有特定文明的民族国家范围内 , 能够为绝大多数居民所信受而遵 奉 ,倚重而引之为生活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具有亲和力的矩绳 ,值 得将身心托付 ,从而安身立命的。一句话说到底 ,也就是这一时空 中大家过日子的常识、常理和常情 ,常态、常例和常规也 ! 总括这一切 , 也就是法律应当绝对忠实于特定时空的生活本身 , 而理想的法律应当 是民族精神的精彩华章 ,民族信仰的规则形式。在此 ,正如萨维尼所言 , “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 , 相反 , 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 本身”,而这个大写的人类生活 ,首先是、而且永远总是表现为特定时空 的民族生活。倘非如此 ,则对于民族国家内的普通居民来说 ,法律就不 足以提供“便利”,就不可能是将事情“办成”乃至于“办好”,成为大家过 好日子的生活之道与生存之道 ,普通居民的说法与活法。 对外而言 ,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最为现实的“投票单位”和利益主体 , 倘其法制不能维护国族利益 , 那么 , 如果不是恶法 , 也会被认为是软弱 无能的法律 ;而任何以民族国家身份缔结的国际性规约 ,倘若有损国族 利益 , 从而必将有损公民个人权益的话 , 则如此规约 , 作为强者的单方 面游戏规则 ,绝不能获得公民的认同 ,从而可能连带动摇整个民族国家 法制的合法性。 由此 ,法律信仰不是别的 ,不过是一种“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借 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 ,便是“宪法爱国主义”。如果说“法律信仰与民族 国家”论题揭示的前一种紧张关系存在于世界公民与民族成员的双重 定位问题上 ,那么 ,这里还暴露了作为民族国家的文化子民与作为公民 社会的政治公民之间的紧张。理论上来说 , 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其民族 —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契合 , 必将有助于形成公民大众与民族国 家的亲和与整合 , 从而形成由对于该种法律体系保护下的自身公民权 益的意识和关切 , 发展至对于其所属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与法律忠 诚。但是 ,其间的矛盾常常不可免 ,不仅族裔认同与公民身份可能会有 冲突 ,还会出现诸如“苦恋”和“第二种忠诚”式的错位与徘徊 ,两难与悖 论。凡此种种尴尬和纠结 ,一切的双向要求和彼此的互动 ,在当今时代 , 已然均非狭隘的“族裔模式”民族主义所能概括 , 而只能诉诸“公民模 式”民族主义意义上、基于公民资格的政治忠诚与法律忠诚 , 构成了法 120 律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正是考虑到法律信仰的政治本质是一种以宪法爱国主义为核心的 法律爱国主义 ,因此 ,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一般均须体现为一部 能够充分凝聚和表征公民共识的宪法。进而言之 , 宪法本身的政治基 础不仅维系于对于作为既有事实的公民民族主义体制的反映和维护 , 而且 , 它存在于对于基于政治正义和共和精神的民族的法意与人心的 凝聚和表征。从实际的公民模式民族主义的政治运作来看 , 以上两点 作为约翰·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作为一种“高级法”背景 ,乃是 一切妥协和行动的基础。非如此 ,不足以发动法律信仰的机制 ,踔厉法 律信仰的效能 ; 非如此 , 难以驯服民族国家 , 避免现代性所内涵的野蛮 性。今日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生活现实都表明 , 在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历 史—文化认同的同时 ,不是别的 ,正是法律爱国主义将是整个民族国家 得以凝聚的共同基础。 二○○二年五月初稿 ,十一月定稿于清华明理楼 多面的历史———从希罗多德到赫尔德的历史探询 [美 ]唐纳德 ·R·凯利著 ,陈恒、宋立宏译 ,28. 60 元 现代世界体系的混沌与治理 乔万尼 ·阿瑞吉、贝弗里 ·J ·西尔弗等著 ,王宇法译 ,19. 80 元 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 [日 ]柄谷行人著 ,赵京华译 ,16. 00 元 知识之树 冯 ·赖特著 ,陈波编选 ,陈波、胡泽洪、周祯祥译 26. 60 元 世界现象学 [德 ]克劳斯 ·黑尔德著 ,孙周兴编 ,倪梁康等译 18. 00 元 人权、国家与文明 [日 ]大沼保昭著 王志安译 23. 00 元 三联书店·学术前沿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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