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传染病防治法

2010-06-01 50页 ppt 3MB 594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9100

暂无简介

举报
传染病防治法null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主讲人:曹旭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
传染病防治法
null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主讲人:曹旭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和。 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null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法修订) 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null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null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国务院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得歧视 不得从事的行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传染病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 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传染病病例报告; 医疗救治; 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 ; 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 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null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 (二)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 1、开展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国家级别和省市级别 监测职责: 日常监测 对国外和新发传染病的监测 null2、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预防控制规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nullnull(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null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制度疫苗分类管理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分两类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接种费用 质量监控null儿童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传染病菌种、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四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四级) 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改善环境,改造设施,从源头控制并减少传染病危害 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 防止医院和医源性感染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①含有感染性物质,②具有遗传毒性,③含有毒性和危险性的化学品或药品:④放射性,⑤含有锋利物。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 null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监督医疗废物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该条例,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null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旨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也在管理范围之内。 null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②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主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③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器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利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null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null(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②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明显的警示标识:③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④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洋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null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人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null三、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范围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摸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是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null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井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null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监督机构及人员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人 1.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 2.责任疫情报告人 2.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军队医疗机构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 (二)报告时限(二)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卡 网络直报(三)疫情通报(三)疫情通报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县、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本单位 有关人员军队卫生 主管部门毗邻及相关 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 制、医疗机构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卫生部动物防疫机构毗邻及相关 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互通互通互通(四)疫情公布(四)疫情公布定期公布:卫生部每月公布一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布:卫生部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null三、传染病的控制 (一)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null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null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3。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 null(三)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null(四)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 null(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 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一、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 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国内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为此,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二、检疫措施 (一)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null(二)检疫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①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②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③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④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⑤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null 2.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①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②发现鼠疫、霜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③发现国务院确定井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null3.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①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②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③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④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⑤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null三、疫情通报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 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 健全的机构、完善的设施、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null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一、监测管理的对象 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致病病原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潜伏5-10年后衍变为艾滋病。以当代医学水平,对病毒可稍加抑制,但无法消除。 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此外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也是监测管理的对象。null二,监测管理措施 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①留验;②限制活动范围;③医学观察;④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排泄物、分泌物及病人所接触过的用品和环境,应在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或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 null三、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招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就诊时应主动说明自身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染他人。明知自己感染而故意感染他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监督机关及其职责 1、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2、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其职责2、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其职责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2、行政处分2、行政处分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拖或者流行的 (二)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null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 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 ,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null(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案例:案例:1993年7月15-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建材工业学校师生中陆续发生腹泻病人,在校的209人中有144人发病,发病率为70%。null 其原因是该校的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内设有直径为125毫米的溢水管,并且直接与下水管道相连接。由于近日来下水管道堵塞,下水井的水位增高,污水经溢流管倒灌入储水池而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水质检验结果为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250000个,每升水中大肠菌群230个。 null
/
本文档为【传染病防治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