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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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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膏》 ICS 71.100.70 分类号:V42 备案号:15115-2005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轻 二〔行 业 标 准 QB/T 1977一2004 代替QB/T 1977一1994 唇 膏 Lipstick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 1977一2004 Hit 吕 本标准是对QB/T 1977-1994《唇膏》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 净...
《唇膏》
ICS 71.100.70 分类号:V42 备案号:15115-2005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轻 二〔行 业 标 准 QB/T 1977一2004 代替QB/T 1977一1994 唇 膏 Lipstick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 1977一2004 Hit 吕 本是对QB/T 1977-1994《唇膏》的修订,主要对如下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靳羽西一科蒂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和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 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少娟、何永福、丰文娟、曾建玲。 本标准于199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TA之日起,代替原轩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OB/T 1977一1994《唇膏》。 QB/T 1977一2004 唇 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唇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1 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1 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毛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簇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铅/(mg/kg) <40 汞/(mg/kg ) < 1 砷/(mg/kg ) 提10 3,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QB/T 1977一2004 表2 感官、理化指标 项 目_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观 表面平滑无气孔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耐热 (45士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外观无明显变化,能正常使用 耐寒 -50C--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3-3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仁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感官指标 4.2.1外观、色泽 、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耐热 4.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士1:C e 4.3.1.2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5士1)℃,将试样脱去套子并全部旋出,垂直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侧观察,并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4.3.2 耐寒 4.3.2. 1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士20C o 4.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C~一10'C,将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将试样少许涂擦 于手背上,目测观察其使用性能。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QB/T 1977一2004 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6. 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6.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至少20 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6.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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