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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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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
司法考试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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