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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未必子还_由一起案例说起

2010-06-04 1页 pdf 3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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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未必子还_由一起案例说起 党政干部学刊 !""#年第 !期 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栾城县何先生的父亲生 前合伙与人开办工厂,并于 #$$% 年 & 月向朋友李某借了 ’ 万元做生意。当时 约定半年内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 ($$ 元。但因生意亏损,何先生的父亲并未 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欠款。同年底,何先 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工 厂也随之破产。一些债主将工厂剩下的 财产进行分割,但仍未还清全部欠款。 何先生变卖家产偿还欠款,最终尚欠李 某 ($$$ 元,何先生表示再无能力偿还。 今年 ) 月,李某以何先生父亲欠款为由 将...
父债未必子还_由一起案例说起
党政干部学刊 !""#年第 !期 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栾城县何先生的父亲生 前合伙与人开办工厂,并于 #$$% 年 & 月向朋友李某借了 ’ 万元做生意。当时 约定半年内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 ($$ 元。但因生意亏损,何先生的父亲并未 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欠款。同年底,何先 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工 厂也随之破产。一些债主将工厂剩下的 财产进行分割,但仍未还清全部欠款。 何先生变卖家产偿还欠款,最终尚欠李 某 ($$$ 元,何先生表示再无能力偿还。 今年 ) 月,李某以何先生父亲欠款为由 将之告上法庭,何先生归还剩下的 ($$$ 元。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 为,何先生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并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 后,李某对法院判决不服,于 * 月 #$ 日 向长安区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经过 调查后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涉及“父债子 还”的案例。在本案中,李某以“父债子 还”的惯性思维,要求何先生清偿其父 所欠债务,这一主张却未得到法院的支 持,“父债子还”不是向来如此吗? 在中国的民俗观念中,“父债子 还”、“夫债妇还”通常被认为是天经地 义的,在安徽某地甚至出现“人死债不 烂,父债子来还 +”这样宣传归还农业贷 款的标语,“父债子还”这一“常理”成为不 成文的“法条”,存在于许多人的日常生活 和思想观念之中。事实上,常理代替不了 法律,按照现代法律理念和相关民法规 则,“父债子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够 成立,也就是说,父债未必子还! 现代法理认为,个人只需对自己的 行为负责,而无须为他人负责,当然也 包括直系血亲以及配偶在内。过去常见 的“连坐法”以及“株连九族”等陈规陋 习是建立在团体、家族主义的基础上 的,已为现代法律所不容。“父债子还” 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法通 则中的债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已有相 关规定和说明,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 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 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按照民法原理,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 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死亡后,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向他人主张权利。也 即是说,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 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 的义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 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 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 亲属。 可见,在排除其他可能条件和前提 下,个人所负债务,只能由个人负责清 偿,倘若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即已死 亡,所留之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债权人 应如何索债呢?这就涉及到《婚姻法》和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 ’, 条规定:“父母 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 法》第 &&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就是说,父母和子女都享有相互之 间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同时负有清偿被 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这就是“父债 子还”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相关法 则,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所有财产上之 权利及义务是有限的。依我国《继承 法》,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 以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 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 承人不负偿还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 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父债子还”是 有条件的,而并非“天经地义”。只有在 儿子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形下,才在该遗 产范围内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若 儿子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则有权不偿 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合法个人债务。在本 案中,何先生可以根据《遗产法》的自愿 继承原则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其父遗产,如果他选择放弃继承,则可 不必替其父(被继承人)偿还一切债务。 依照案例所示,何先生选择了接受继 承,他通过变卖家产来偿还债务,但最 终仍有 ($$$ 元无力偿还李某。根据《继 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原则,在继承 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 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 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 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据此,何先 生完全可以拒绝偿还父亲遗留下的 ($$$ 元欠款,李某只能自己承担这一结 果而不能继续对何先生进行求偿。 总之,所谓“父债子还”,应以“子” 不放弃继承为条件,且“子”仅在所继承 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父债”负清 偿责任。 (作者单位:沈阳学院、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宋桂祝 父债未必子还 ———由一起案例说起 柳玉芬 高 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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