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专题二专题二
法律的目的
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
愿大家每天都幸福着、快乐着
2009年9月26日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思考
--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联系“个人”
null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含义
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
。
—一般性原则?
null——理解
--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与民事诉讼具体
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和要求的体现和落实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1、含义理解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条件、机会平等?起点平等?——社会地位)
-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平等对话)
-不同国籍与无国籍人与我国当事人平等
(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null2、理论依据
--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做出公正裁决
--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
--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
--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
(保障人民法院在对抗中的中立性)二、辩论原则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如何理解?
1、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含义
1、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含义--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议的问题。
--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辩论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null结果
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因此,辩论权的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形式平等(公平)null发展
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法律地位、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性、有利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出发,辩论原则应当是界定当事人与法院基本关系,具有约束性的原则
。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重述》
《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3、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3、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情,法院不得判决。
--辩论原则要求,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在内。
(在收集证据困难时,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供基本线索,法院应当依职权收集证据。)三、处分原则三、处分原则1、含义
即处分权原则。
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对何人起诉何种内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null理解
--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不告不理原则)
--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追加、撤回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举例说明null2、处分原则的重点
在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肯定和保障。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总是通过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例: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权利的处分就可以通过放弃诉讼请求权来实现;或者通过和解或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实现权利的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
null3、理论根据
民法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 —平等自愿
即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
3、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联系3、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联系--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但作用面不同。
处分原则主要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
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确定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null--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
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的地位。
null--辩论原则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可以说辩论原则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处分原则强调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
而辩论原则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加以规范。4、误区4、误区
--强调国家干预,并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特色。过度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当事人的处分权未能得到足够的尊重。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宣判前,原告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null--将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对立,对立的结果实质上将国家干预作为了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而将真正的原则排斥在外降格为非原则。
因为作为对立物必然与对立面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院能够以职权开始诉讼程序,必然打破民事诉讼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使法院失去中立性,而中立性是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生命体现。四、诚信原则四、诚信原则1、历史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20世纪30年代以前,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民法典);20世纪30年代,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围绕这一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开展了关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讨论。
从此,在人们的认识上就确立了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共识。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诚信原则含义2、诚信原则含义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道德法律化)
诚信原则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也是对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现在,它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null--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不得在民事诉讼中做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做假证
--不得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陈述
--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做虚伪承认。一旦法院发现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时,应当否定该承认的法律效力。null诚信原则对法院而言,就是要求法院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
--法官在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自由裁量时应当忠实地行使裁量权(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做出裁判,但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都毫无遗漏的予以规定,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具体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自由裁量,以求司法的公正合理。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null--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判断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时人,不能仅仅收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真实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null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原则要求其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善意。如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词;鉴定人不得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司法最终解释原则”。诉讼公正,是人们对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高的要求。诚信原则就集中体现诉讼公正的这种基本要求。诉讼的全过程是诉讼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联结。诉讼公正就是要求诉讼行为的正义、正当和合理。总结总结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但这些原则都侧重于民事诉讼的某一个方面。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侧重于规范当事人地位的平等,通过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侧重于对规范和确定审判主体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诚信原则不仅是对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从原则系统来看,也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
null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