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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

2010-06-23 50页 ppt 3M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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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null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第三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海上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 陆地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 空中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 集装箱的海关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 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分类 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的基本规程 海关对运输工具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境内运输工具地域范围:进出境地域范围:境内(沿...
第三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
null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第三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海上运输工具的海关 陆地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 空中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 集装箱的海关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 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分类 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的基本规程 海关对运输工具管理的法律制度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概念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境内运输工具地域范围:进出境地域范围:境内(沿海、沿边)为何海关需要监管?载运对象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分类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分类运输工具出境与否 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境内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的走向 进境运输工具——出境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的国籍 中国籍运输工具——外国籍运输工具null运行特点船 舶 车 辆 航空器 驮 畜 集装箱null船 舶进出关境船舶转运、驳运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的船舶军舰民用船舶装载普通客货海 上 国界江河非机动机动null转运: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工具工具方式方式釜山香港上海甲船乙船丙车驳运:使用用驳船或平底船来转运或运输。 驳船:没有动力装置,通常由拖轮拖带的船,用于运输货物,有时亦载客。nullnullnull车 辆列 车汽车人力车客 车 货 车 邮 车 行李车 机 车 轨道车null行李车:设有行李间、办公室等设备,供旅客运送行李、包裹的车辆。null机车:牵引或推送铁路车辆运行,而本身不装载营业载荷的自推进车辆,俗称火车头。按运送每吨公里消耗燃料量计算,机车是耗能最少的陆地运输工具。nullnull轨道车: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执行任务的主要运输工具。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nullnull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从事进出境活动nullnull驮畜: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驮运牲畜。null运输工具在境内经停的方式一般进出境运输工具转关运输工具转关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点运输至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转关运输办理海关手续的一般要求—— 《海关法》第35条第1款: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的变通规定—— 《海关法》第35条第2款: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null转关运输的前提海关收发货人申请同意转关运输的原因便利当事人完善监管流程促进对外贸易null转关运输的种类进口转关 出口转关 境内转关 多伦多重庆上海境外进境地指运地重庆釜山上海启运地出境地境外重庆昆明目的null转关运输的方式提前转关 直转转关 中转转关 null提前转关 进境地指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申请转关运输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单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进口提前转关 null出境地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 出口转关 货物报关单 办理报关手续 申请转关运输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装运出境出口提前转关 null直转转关 指运地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进口直转转关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null出口直转转关 启运地海关 监管场所出境地出口报关手续出口转关手续null中转转关 进口中转转关 指运地进境地收货人(代理人) 办理报关手续境内承运人(代理人) 办理转关手续null出口中转转关 出境地启运地发货人(代理人) 办理报关手续境内承运人(代理人) 办理出境手续境内承运人(代理人) 办理转关手续null指运地上海收货人重庆如何办理中转转关?不能办理中转转关!全程提运单货物 进口货物提运单上的指运地不是进境地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据上的出境地不是启运地的货物。 null转关运输的条件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存放 装卸 查验 监管场所外 存放 装卸 查验 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经同意转关货物应由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运输工具符合监管要求;指定的(路线、时间、场所)三、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的基本规程三、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的基本规程报关检查监督和控制放行四、海关对运输工具管理的法律制度四、海关对运输工具管理的法律制度调整海关在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活动中,海关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的总和。第二节 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第二节 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监管文件 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 兼营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 转运进出口货物的驳运船舶的管理制度一、监管文件一、监管文件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发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 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 自2004年3月15日施行)二、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二、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备案管理船舶运营企业船 舶船舶代理企业船舶服务企业全国性备案地方性备案null船舶运营企业备案海关对以自有或租赁船舶从事运输业务的运营企业的备案船舶备案船舶必须在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后才能备案null船舶代理企业备案海关对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凭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纸面单证向所在地海关进行的备案船舶服务企业备案海关对服务监管船舶上下物料、燃料、物品、保税烟酒、食料的企业在海关进行的备案。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null动态管理预报进境(港)动态 确报进境(港)动态 抵港报 在港动态 预报离境(港)动态 确报离境(港)动态1、进境(港)预报1、进境(港)预报船舶进境(港)预报,是指船舶有来港计划,但不能确定具体抵达或者直接进港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事先将预计抵达或者直接进港(锚地)时间及其相关船舶信息通知海关的报告。 2、进境(港)确报2、进境(港)确报船舶进境(港)确报,是指船舶有了确定的抵达或者直接进港(锚地)的时间和具体港口码头泊位(锚地)后,运输工具负责人事先将相关船舶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 只有进境(港)预报确认后,才能接收确报。 确认船舶确报动态以后,才能接收移泊动态及以后动态类型的电子申报。3、抵港报3、抵港报抵港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实际抵达港口锚地或直接靠泊码头后,将船舶实际抵达的时间、泊位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 只有进境(港)确报动态确认后,才能接受抵港报。4、在港动态4、在港动态在港动态,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将船舶从锚地移到码头泊位(靠泊)、泊位之间移动、从码头移到锚地的时间,以及相关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 进境(港)确报动态审结后,才能接收在港动态。5、离境(港)预报5、离境(港)预报离境(港)预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港船舶(含锚地船舶)离境(港)前,将计划驶离时间及相关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6、离境(港)确报6、离境(港)确报离境(港)确报,是指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实际驶离后,将船舶实际驶离的时间、作业码头和泊位(锚地)及相关信息数据通知海关的报告,是对船舶出口的准确报告。 只有离境(港)预报确认后,才能接收确报数据。 离境(港)确报如未确认,则无法进行数据归档。null结关管理海关对运输工具监管结束的标志只进不出进境抵港动态申报完成并且进境单据审核完成后只出不进有进有出出境单据审核完成null三、兼营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三、兼营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兼营船舶国际运输国内运输国内运输国际运输兼营兼营null签证管理制度《海关监管签证簿》船方(代理人)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 核准并签发《签证簿》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带null船方(代理人)海 关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在《签证簿》上批注签章国内运输改国际运输装出口货物无货出口开航 前二十四小时交验《签证簿》null国际运输改国内运输船方(代理人)海 关卸完进口货物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在《签证簿》上批注签章交验《签证簿》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一年,签证簿失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交原登记海关注销。四、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四、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海关管理制度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1979年《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1996年《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实行预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1998年《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2004年《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简称2004年《管理办法》)null船舶运输企业备案管理工商注册地直属海关其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登记备案null小型船舶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不得设置暗格、夹层 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null海 关予以备案5个工作日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不予备案3个工作日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null备案管理变更备案小型船舶名称 船体结构 经营航线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业性质备案海关运输企业书面申请 有关批准文件null年审管理船舶运输企业备案海关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2、《备案证书》; 3、《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不再从事进出境业务null海关监管 舱单管理船舶海关进境前负责人(代理人)舱单录入单位联网公共数据信息平台 舱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 null出境前船舶启运地海关负责人(代理人)纸质舱单 监管簿舱单电子数据 null船舶负责人进境时出境启航时船载收发信装置海关舱单电子数据 确认申报null舱单电子数据修改海关船舶负责人(代理人)申请 审查同意 保存三年确认舱单申报之日起船舶航迹数据 null海关监管 中途监管站在港澳与内地之间特定地区设置的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2008年7月1日零时起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 null中途监管站海关指定区域 通航指令 直航通过停航办理手续null2004年《管理办法》 第17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null关封:海关加施的封志,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关锁、封条、盖有印章的信封等等, 2004年《管理办法》 第28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2004年《管理办法》 第18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的小型船舶应当递交关封。 null风浪中途监管站无法办理手续许可目的港null2004年《管理办法》 第24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监管 装载管理null进出口货物非进出口货物不得同船装载 null2004年《管理办法》 第25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2004年《管理办法》 第26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null2004年《管理办法》 第26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五、转运进出口货物驳运船舶的管理制度五、转运进出口货物驳运船舶的管理制度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节 陆地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第三节 陆地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海关监管的陆路运输工具:从事进出境运输的列车、汽车、驮畜和在边境地区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 进出境列车的监管制度 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 进出境驮畜的监管制度一、进出境列车的监管制度一、进出境列车的监管制度列 车客 车 货 车 邮 车 行李车 守 车 机 车 轨道车进出境null海关监管时间进境列车到达进境车站海关检查完毕null海关监管时间出境列车海关开始检查海关放行null海关对进出境列车的检查进出境车站海 关1、驶离时间; 2、车次; 3、停发车地点。 进出境货物列车 1、列车编组顺序表 2、货物交接单null列 车海 关检 查封闭状态除口岸有关检查、检疫部门和铁路执行职务人员外,检查期间其他人不得上下列车。null列 车海 关检 查进出境车站可派员随车继续检查进境旅客列车停留期间检查不完 进境车站站长至最近前方停车站往返免费乘车证和工作条件。null海关对进出境列车所载货物、物品的检查报关人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进出口货物(含包裹)行 李进出境车站收发货人(代理人)所有人null检查规则进出境车站收发货人(代理人)海 关负责开拆车辆封印、开启车门或揭开篷布 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认为必要时应对提取货样的名称、数量出具证明 null检查规则准予放行不予放行加盖放行章(海关) 交付或运往境外(铁路) 罚没 退运 null免征关税规则物 品1、为修理进出境车辆而运送的材料等。 2、进出境车站的工作人员和列车乘务人员携带的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公用物品和生活必需的合理数量自用物品。 3、列车所带供应旅客途中食用的饮料、食品等。主要包括二、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二、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海关监管的汽车进出境汽车来往港、澳车辆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null海关对来往港、澳车辆的监管备案管理备案对象货运企业驾驶员车辆专业运输企业 生产型企业 集装箱式货车 集装箱牵引车 nullnullnull货运企业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车辆 驾驶员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 通关证件null年审制度重点审核企业、驾驶员当年度的守法状况 验核车辆及厢体null货运车辆应当由在海关备案的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后备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体完好无损。 海关对来往港、澳车辆的监管运营管理null海关检查进出境车辆及查验所载货物时,驾驶员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车门,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null货运车辆完成当次运输后,应当由原驾驶员驾驶原车辆复出境。因故需人、车分离出境的,应当经备案地海关或者出境地海关同意。 港/澳籍进出境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适当延期。(已进境的港/澳籍车辆,包括集装箱牵引架、集装箱箱体,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结报关纳税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null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途中需要更换或者驾驶员需要更换的,驾驶员或者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或者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 null关于在粤港地区实施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是指从事来往香港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海关应用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等监控手段实施途中监控,实现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在公路口岸自动快速核放的一种通关方式。 null海关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监管运输企业 车 辆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备案登记手续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null运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RMB海关事物担保(《海关法》67.68条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企业资信良好,无违法前科 海关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null车 辆箱式货车 集装箱拖头车散装货车经海关批准运输企业自有车辆符合海关监管需要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null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的集装箱 符合海关监管需要nullnull车辆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null驾驶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运输企业职工无违法犯罪前科遵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二、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二、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汽车:用来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出入境的汽车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 海关有关汽车监管制度的内容 ——海关有关进出境汽车的监管制度 ——海关对来往于香港、澳门汽车的监管制度 ——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的监管制度第三章\海关有关汽车的监管制度.ppt三、有关从事进出境运输的驮畜的管理三、有关从事进出境运输的驮畜的管理法律依据:196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西藏地区进出境牲畜监管办法》。 驮畜进出境监管 ——报关: (1)报关人(驮畜所有人或代理人),(2)报关内容(种类、数量,外国驮畜还需保证书或保证金) ——登记证:有关驮畜凭此进出境,完成进出境后结案核销。 驮畜短少的情况及其处理:死亡或被害(需提供证明)第四节 空中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第四节 空中运输工具的海关管理制度概述 海关有关飞机出入境的管理 飞机停港期间的管理 转港飞机的海关管理一、概述一、概述海关管理的空中运输工具:航空器 航空器:能够在空气空间飞行的机器和装置的总称。 海关监管的航空器: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民用航空器——国际民航机。载运普通客货的军用航空器。 监管依据:《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的管理办法》二、海关有关飞机出入境的管理二、海关有关飞机出入境的管理基本规程 ——申报 ——检查 ——放行 出入境的地点 第三章\飞机进出境的基本规程.ppt 三、飞机停港期间的管理三、飞机停港期间的管理停港期间 ——进境的国际民航机:自进境至离境 ——出境的国际民航机:自申报出境至实际离境 监管内容 ——监管对象:存留的机用物资,装卸机用物资和供应品的活动 ——监管方式:(1)对存留的物资检查并加施关封;(2)对装卸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四、转港飞机的海关管理四、转港飞机的海关管理转港飞机:三大关键词 (1)同一航次 (2)一国领土内 (3)两个以上国际航空港 监管方式:“关封”管理制度的又一运用 第五节 集装箱的海关管理制度第五节 集装箱的海关管理制度概述 海关对集装箱箱体的监管制度 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海关监管制度一、概述一、概述集装箱:可以在运输中反复使用,并且能够加封管理的货物容器。 监管法律依据: ——《海关法》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1983《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的监管办法》 ——1986《国际集装箱核发牌照的管理办法》二、海关对集装箱箱体的监管制度二、海关对集装箱箱体的监管制度集装箱进出境管理 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的海关管理 对制造、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集装箱工厂的管理 第三章\海关对集装箱箱体的监管制度.ppt三、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海关监管制度三、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海关监管制度报关 查验 放行 监管期间管理 第三章\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海关监管制度.ppt第六节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第六节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规则概述 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行为规则 交纳船舶吨税 转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 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的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 非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的义务一、概述一、概述运输工具负责人 ——船舶、飞机、列车:驾驶营运的综合管理人 ——汽车:驾驶员 ——驮畜:管理人 ——集装箱:生产厂家、利用该设备运输者 运输工具出入境地 ——一般情况:设立海关的地点 ——特殊情况:未设海关地点(如台风、地震、机器故障)(需要立即通知海关)二、负责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行为规则二、负责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行为规则如实申报:如实填写报关单每一项内容,按照海关要求交验单证。 服从监管 接受检查 第三章\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行为规则.ppt三、交纳船舶吨税三、交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因使用港口的助航设施而发生的一种港口使用税。(海关代交通部门征收) 征收对象:在中国港口行驶的(1)外国籍船舶;(2)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期租);(3)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 免征对象:(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船舶;(2)避难、修理、停用或拆毁船舶(不上下客货);(3)吨税税额不满人民币10元的船舶。等等。 优惠税率与普通税率四、转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四、转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义务 ——具备海关的加封条件 ——转关期间保持关封完好无损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在转关途中驶往境外五、兼营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五、兼营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义务从事兼营业务需经海关同意,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改营运输种类的(进出境运输改境内运输、境内运输改进出境运输),在法定期间内向海关办理手续 经营境内运输满一年,还需从事进出境运输的,重新办理手续六、非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的义务六、非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的义务一般运输工具:不得载运、换装、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及物品。有特殊需要需经海关同意。(如边境小额贸易) 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 ——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准载证书” ——接受海关年审 ——汽车由在海关备案驾驶员驾驶,按指定路线行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按转关运输工具要求履行义务nullwww.themegalle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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