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
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
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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