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

2010-06-27 1页 doc 24KB 93阅读

用户头像

is_447713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本文档为【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