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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商法

2010-06-30 31页 doc 123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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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商法案例1----------4 案例一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征用、利用案 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哪一项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2000年律考试题)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 【答案】A【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
经济法与商法
案例1----------4 案例一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征用、利用案 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哪一项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2000年律考试)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 【答案】A【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并没有要求要经过人民政府审批。该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只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是为了保护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在颁发相关证书之前土地发包已经完成。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需要经过人民政府审批。应该选A。 《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以B不应选。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建设用地,只要是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应当经过相应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以C不应选。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都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准。所以D不应该选。 应当注意的是,本题考查的是土地处置是否要经过审批,没有考查具体的审批部门。目前中央政府明确土地审批要从严控制,所以我们要注意具体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这可能是未来对该法的考查重点。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案例二矿产资源权属案 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答案】A【解析】1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答案A是应选答案。 2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所以,个人可以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D项的说法不正确。 案例三“产品”定义案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2000年律考试题) A芝麻油B大坝 C冰毒D电力【答案】A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芝麻油是将芝麻经加工后所制成,属于产品,A应选;大坝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不应选;冰毒属于毒品,购买冰毒的人自然不能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C不应选;产品指的是有形物品,电力是无形物品,所以D不应选。 案例四产品责任的承担及诉讼时效案 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D【解析】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从这可以看出,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这里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损害发生了,生产者就要赔偿。但也有例外情况,当出现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生产者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也是需要举证的。所以A项正确。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他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所以C项是错误的。请注意,《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指的是买方要求退还产品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项正确。 案例5-----7 案例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与委托人的下列约定,哪些为证券法所禁止?(1999年律考试题)A〖受托人随时提供对指定股票的分析预测,并按委托人指示买进或卖出 B受托人优先获取委托人将要公开的经营信息,并用于对其他客户的咨询服务 C受托人从委托人依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得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 D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根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解析这道题侧重考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与委托人不得约定的项目。 根据《证券法》第159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A项属于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应选;C项属于和委托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应选;《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项的行为正是这里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第159条第四项所言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所以D不应选,B应选。 案例六个人所得纳税范围案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纳税?(2000年律考试题) A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B企业债券利息 C储蓄存款利息 D国库券利息 【答案】BC【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救济金;七、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八、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九、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十、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从这两条可以得出答案应当为B、C。 案例七〓甲乙企业的购销彩电案(商业秘密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甲企业与乙企业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的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解析】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C项应选答案。 2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的这两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因此BD两项也是应选答案。3先合同义务是学理上的说法,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得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义务,则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案例14 案例八恒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 恒丰公司于2002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将立即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刘冰自考本科未毕业,但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吴玉蓉是本科毕业。两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03年2月,恒丰公司偶然发现刘冰的本科毕业证是伪造的;称与刘冰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刘冰称自己虽应聘时的本科毕业证是伪造的,但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已取得真正的本科毕业证,并且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同月,吴玉蓉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吴玉蓉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吴玉蓉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1恒丰公司与刘冰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A无效,因为刘冰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与刘冰的合同为无效合同B有效,因为刘冰已怀孕C有效,因为应聘时刘冰本科虽未毕业,但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本科毕业证符合该单位录取条件D无效,因为刘冰还处于试用期 2恒丰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A恒丰公司有权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因为吴玉蓉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B恒丰公司有权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因为吴玉蓉既已怀孕,且妊娠反应严重,显然无法胜任目前工作 C恒丰公司无权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因为吴玉蓉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D恒丰公司无权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因为吴玉蓉被录用后工作很认真,表现很好 3本案中,若刘冰、吴玉蓉对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可采取下列何种途径解决? A申请调解  B申请仲裁 C提起诉讼  D与单位协商 4假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恒丰公司不得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的裁决,恒丰公司 必须按下列哪项去做? A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吴玉蓉应得的工资 B不得安排吴玉蓉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不得安排吴玉蓉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D不得安排吴玉蓉加班 【答案】1A 2C 3ABCD 4ABC 【解析】1《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刘冰伪造本科毕业证,属于欺诈行为,所以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B、C两项不应选,A项应选。D项中,合同无效和它还处于试用期没有关系,所以该项不应选。 2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参照《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吴玉蓉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而不能认为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因此,恒丰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与吴玉蓉的劳动合同。所以,A、B不能选,C应选。而恒丰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是因吴玉蓉在应聘时完全符合条件,而非她工作认真表现好,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不应选。 3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4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A应选。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B、C应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吴玉蓉怀孕最多才5个月,可以安排其加班。D不应选。 5以下整理了《劳动法》的重点法条,一般来说,《劳动法》的考查范围不会超过这些法条的内容。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其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九〓于阳电话费纠纷案 某市A区于阳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电话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三个月后,于阳发现电话费单上出现了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40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该事故为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于阳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于阳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8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于阳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于阳的工作,让于阳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于阳单位同事、邻居多人议论,有人认为于阳意图讹诈电信局。于阳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于阳感到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信局。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于阳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A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B电信局应退还70%的初装费 C如电信局承担多收的400元话费,则只退还70%的初装费 D如电信局不承担多收的400元话费,则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对因技术故障所致而多收的400元话费,怎样处理是正确的? A因是技术故障所致多收,电信局无须退还给于阳400元 B电信局应将400元金额退还给于阳 C电信局应将400元金额退还给于阳,并承担其利息损失 D电信局应双倍退还给于阳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于阳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按下列哪项定性? A电信局已侵犯了于阳的名誉权 B电信局已侵犯了于阳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C电信局已侵犯了于阳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D电信局已侵犯了于阳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若于阳仅提起终止电信服务合同的诉讼,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 A某市A区人民法院 B电信局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D上述三个法院中的任何一个 5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电信局承担下列何种民事责任? A赔偿损失  B赔礼道歉 C返还财产  D消除危险 【答案】1A 2C 3BD 4AB 5ABC 【解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话初装费本来就是电信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作出的不公平的收费,于阳自然有权要求电信局全额退还,A应选。电信局不能以其上级的内部文件来对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以B不应选。多收的400元话费应该退还,初装费也要全额退还,两者之间没有相互排斥的关系,所以,C、D不应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于阳在使用电话的过程中,因为电信局设备的技术原因多交了400多元的话费,电信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所以,A不应选。但是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还应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经营者只有在有欺诈行为存在时,才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在这里,于阳的损失是因设备技术原因所致,应当看作是电信局没有进行欺诈,所以他无权要求双倍赔偿,只能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D不应选。因为这样的事情以前曾经发生过,故电信局对该400余元的不当得利属于恶意,还应当退回相应的孳息,即利息,所以B不应选,C应选。 3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下列形式:新闻报道中的严重失实行为;文学作品、演讲中的诽谤行为;通过传播谣言对他人的侮辱行为;诬陷行为以及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等。电信局只是派人到于阳单位要求其领导作他的工作,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至于他人的议论,则和电信局的行为是否侵害于阳名誉权没有必然关系,所以A不应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电信局因为设备技术故障,使于阳无法得知自己所打电话的真实费用,侵犯了于阳对电信服务价格的知情权,所以B应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电信局多收话费和此后的一系列交涉行为,不涉及交易问题,所以C不应选。注意,在案例中,电信局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那是其要求交纳初装费的行为,而不是多收话费,C项本身正确,但是不符合题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是关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的规定。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态度粗暴,其所说的话,侵犯了于阳的人格尊严,所以D应选。 4某市A区是合同履行地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电信局所在的B区是被告住所地,所以从合同履行和侵权两方面来判断,应选AB。选项C违反了级别管辖,所以不选,D自然也不应选。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电信局侵害了于阳的人格尊严,所以应当赔礼道歉,B应选。 同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电信局多收话费,造成了于阳财产损失,应当返还多收的400多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B、C应选。电信局没有造成危险状况,谈不上消除危险,D不应选。 案例十“金太阳”电脑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中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认定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 ,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2003年司考试题)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合适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是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中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5有权要求双倍索赔。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而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6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的赠与既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因此,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丙大学只能向买卖合同的卖方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这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要求电脑的生产者甲公司进行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注意,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害,所指的是所购买的产品之外的其他物品的损害,才能既向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至于所购买的产品本身的问题,则只能向买卖合同的卖方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电脑质量问题属于所购买的产品本身的问题,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的其中一项就是对于作品的出租权。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就不能认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丁公司出租电脑,主要是出租电脑的硬件设备,而不是M软件,所以不能认定侵犯了M软件的出租权。 3《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的规定。在本案中,第三人丁公司没有向债权人按约付款,买卖合同的买方仍然应当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乙公司应当以丙大学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关于“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有效的,所以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的行为同时符合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侵犯了某外国公司和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某外国公司是“金太阳”电脑商标的权利人,戊公司是“银河”商标的权利人,自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甲公司拥有“金太阳”电脑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它的独占使用权,它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乙公司作为卖方,使用了不真实的注册商标,应当对买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某有权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乙公司。 〖HTH〗案例十一〓冲洗店遗失胶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免责条款的认定) 〖HT〗2000年10月5日,张宏将一卷有张宏及其妻子黎丽举行婚礼的科尼 卡牌胶卷交给晓梦彩色扩印服务部进行冲印,并预交了20元冲印费。晓梦扩印部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冲印单交给张宏。第二天,张宏去取照片时,晓梦扩印部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张宏过些时候再来。后张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晓梦扩印部赔偿,但被告只愿意按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双方遂生纠纷。经查,该市摄影行业协会曾有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胶卷之规定。〖HTH〗【问题】〖HT〗1该行业协会的规定是否有效,可否作为判案依据?2张宏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冲印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应否支持?3晓梦扩印部主张其在营业大厅中已经贴出启事,告知消费者胶卷遗失只赔偿同类胶卷,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免责依据,其主张法院应否支持? 【答案】1行业协会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张某要求双倍赔偿的主张不应支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扩印部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能主张双倍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该支持 。因为,甲某拍摄的婚礼活动的胶卷,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的纪念意义。胶卷的遗失造成了对当时历史记录的不可再现性,对甲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不能支持。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扩印部的免责条款无效。 【解析】合同的解释原则有,文意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惯例解释、诚实信用解释以及公平解释等。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尤其要注意从公平的角度作全方位的衡量 案例十二〓闲置土地复垦案(征用土地的补偿) 经过批准,有关部门决定兴建一个大型农业出口公司百科公司,征用A市郊区B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60公顷。由于资金紧张,百科公司将60公顷地划为三块,对其中一块进行投资开发,另两块用围墙围住,打算7个月之后进行开发。B村农民发现有两块地被闲置,遂推倒围墙入内进行种植,百科公司为此与B村村委会交涉。B村村委会认为:土地不能闲置,如让农民退回土地,百科公司须赔偿该村农民已种植作物不能收获而造成的损失。百科公司只好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征用B村土地须由哪个部门批准?若60公顷地为非耕地,则由谁批准? 2若被征用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40万元,则百科公司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多少? 3假设对这两块用围墙围起的土地,百科公司因资金问题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此时应如何 处理?如果连续2年未使用,应如何处理?本案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应由国务院批准。如果是60公顷的非耕地,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相关法律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不少于240万元,不超过40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47条。 3如果闲置一年以上,应该缴纳闲置费。如果闲置两年以上,应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退交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相关法律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本案七个月不用此耕地,百科公司不组织耕种,不应阻止村民恢复耕种,七个月后村民应退还土地。 【解析】我国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国家,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土地的利用制度。国家严格禁止浪费土地的现象存在。我国未来的法律框架一方面通过物权法对土地制度进行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作一个保护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渗透了这一指导思想 案例十三〓“芬雪”汽水不正当竞争案 2000年5月,A省某市飞雪饮料厂为了使其生产的汽水有好的销路,使用与芬达饮料相同的形状和颜色的塑料瓶盛装飞雪厂生产的汽水,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也与芬达饮料相同,只是产品的商标为芬雪,但是两组字的字体、颜色、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有不少消费者误把飞雪厂的芬雪牌汽水当成芬达饮料而购买。为了打开销路,飞雪厂经理还找到了自己的同学,在该市主管食品的副市长李杰。在李杰的指示下,该市政府下发了指定本市商店严禁购买外省市饮料的规定。并且,为了打开在外省市的销路,飞雪饮料厂采用给外省市单位的采购人员回扣以及提供免费旅游等手段争取订单。 【问题】1飞雪厂使用芬雪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市政府下发文件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3飞雪饮料厂给外省采购人员回扣以及提供免费旅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答案】 1飞雪饮料厂使用芬雪商标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本案中飞雪饮料厂的行为属于其规定的混淆行为,表现为经营者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使用足以造成他人误解的欺骗性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 2该市政府下发文件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飞雪饮料厂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相关法律依据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解析】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非法干涉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正常的商品流通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种行为,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和地区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施的主体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实施行为的基础为政府的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要由上级政府查处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门。 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方或者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与一般的贿赂不同之处在于其行为主体为经营者,行为目的为追求商业利益。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回扣行为均为违法,如果回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并且如实入账,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只有暗中的账外的进行的回扣才是违法的。 案例十四万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认定) 某市金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万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万海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幅土地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台公司,金台公司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了价款。在该幅土地交付金台公司使用前,宏松公司向万海公司提出愿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万海公司立即与宏松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宏松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由此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1金台公司与宏松公司谁可拥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2若宏松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万海公司可否因此主张其与宏松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3若该幅土地之使用权系万海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则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4若该幅土地之使用权是万海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万海公司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出让方的某市人民政府可否主张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宏松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无效?其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答案】1宏松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金台公司与万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虽早于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间的合同,但因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宏松公司可拥有土地使用权。金台公司可主张万海公司违约,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之间有约定,否则不得主张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万海公司可以追究宏松公司不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 3应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将之转让。本案中万海公司与宏松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手续,则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 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因此该政府可以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在诉讼中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土地管理法》中的重点法条,除了本案中涉及的以外,尚包括第19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商法案例1-----------28 案例一〓甲为子投保人身保险案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司考试题)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答案】B 【解析】《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甲是为其未成年的儿子丙投保,所以该保险合同中可以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A不应选。同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B应选。这里要注意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的不同期限。该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因此,保险代理人只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人来承担,其自身不直接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所以,C不应选。根据前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因此D不应选。 案例二 汇票转让效力案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2003年司考试题)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解析】因为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所以基础关系的消灭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并不影响第三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故张某不能要求李某返还票据,也不能阻止票据的支付,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返还其10万元现金。 案例三船舶优先权案 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 ,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船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款项后,该轮船遇难。为救该轮船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1999年律考试题)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船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答案】AB【解析】本题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以及消灭条件。 关于船舶各项费用的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有如下规定: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其中要注意的是,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顺序的特殊规定:和船上的工作人员的各项费用给付请求权以及各种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权相比,发生在后的海难救助款项反而优先受偿;而两项以上的海难救助款项,发生在后的也优先受偿。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进行海难救助。因为,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在进行救助的时候,救助人可能就会因为担心不能获得补偿而不进行救助。因此,A应选;而C不应选。同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所以B应选。该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所以D不应选。注意,本题要求选择不符合《海商法》规定的选项。 案例四〓海商法适用范围案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1999年律考试题)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 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 【答案】AB 【解析】《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上海和广州都是我国境内的港口,它们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能适用《海商法》,所以A应选。C项属于海上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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