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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分析--地税

2010-07-06 50页 ppt 1M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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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分析--地税女士们、先生们:上 午好!祝在座的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如愿、如意---家庭幸福、美满---直至永远-----申山宏自我介绍:曾经是大学教书匠曾经干过十年行政在培训教育行当摸爬滚打已10年几个企业的财务总监一个实际工作者挂职于江西省九江国税局直属局付局长会计报表涉税分析 共讲一个问题: 一-报表的每一个项目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关系分析  一、什么是会计报表涉税分析 --指以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纳税人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指...
报表分析--地税
女士们、先生们:上 午好!祝在座的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如愿、如意---家庭幸福、美满---直至永远-----申山宏自我介绍:曾经是大学教书匠曾经干过十年行政在培训教育行当摸爬滚打已10年几个企业的财务总监一个实际工作者挂职于江西省九江国税局直属局付局长会计报表涉税分析 共讲一个问题: 一-报表的每一个项目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关系分析  一、什么是会计报表涉税分析 --指以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纳税人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指明方向。二、分析常用的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以“凭证—账簿—报表”为一条主线(“如何做会计”); 财务分析是逆向的过程,即“报表—账簿—凭证”(如何用会计);将报表的财务分析与涉税评估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具体包括:  比较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审阅法、  复核法、核对法、综合分析法等。报表项目分析的常用方法看报表要——横看竖看,上看下看,左看右看,前看后看,里看外看,看个透、看个遍,看到别人看不到的地方,看出兴趣、看出味道来,要像对待恋人那样对待数字。项目评估指标评估分析项目评估分析  报表分析注重的是:对单一数据的理解,主要是对项目本身的含义进行静态分析。一、从财务的角度二、从涉税的角度会计报表涉税分析--报表项目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关系分析  对报表项目的分析又可从两个方面展开:多期数据进行比较——趋势分析对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的结构及钩稽关系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缩影资产权益流动资产负债长期投资流动负债固定资产长期负债无形及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项目分析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第一讲资产类项目分析货币资金1。与“应交税金”对比看是否有钱交税?将“货币资金”与各种需上交的、支付的款项对比,分析企业有无支付能力。2。现金借方是否红字?3。借 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小老板娘4。“白条”抵库?5。大额现金支出6。借记卡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一)债权投资1、有无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期末确认损益营业税和所得税? 2、关联方借贷业务(关注与:其他(付)应收款)有无确认损益并计征相关税款?(1)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2)向非金融部门支付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不得扣除;(38条)(3)向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法46条、条例119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关注: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 doc2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计算分三步:第一步:计算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融资之和第二步:比较债资比例和标准比例第三步: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某企业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20万元,其中符合税法限定利率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经计算债资比例为4,标准比例为2,则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20+100*(1-2/4)=70万元江苏的规定银行加息后取消了银行贷款上浮比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掌握?:从2008年度起,浮动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基准利率:7.47%--7.20%(2008.9.16.)-6.93%(2008.10.9.)--6.66%(2008.10.30.)----5.58%(2008.11.27.)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以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这样,贷款变成私人贷款,相应的贷款利息的支付也变成了个人行为。在确认这部分贷款确实用于企业(直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的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这部分利息支出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企业与个人之间应签订借款,这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短期投资  关联交易不仅指购销,还包括提供劳务、租赁、资金占用等等。 《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法41条)调整依据: 现在关注:总局出台:(国税发〔2009〕2号)1。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2。第九章资本弱化的规定  3。反避税内部工作  2008年7月9日,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在江苏省会城市南京召开。短期投资3、国债(国库券)利息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国税发[1994]132号)\(国税函[1999]818号\法26条)注意:一定指持有收益,不包括转让收益 某企业购买5年期国库券,准备持有到期。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不考虑相关税费,则:(1)2008年1月购买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2)2008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8000  贷:投资收益        8000(3)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将尚未到期的国债对外处置,取得转让收入1095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1095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           --应计利息8000    投资收益         1500税法:转让收益=109500-100000=9500元调增:8000元也就是说: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只要没有持有到期,在对外转让时视为转让收益的组成部分,不能够申请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应归属于国债到期的持有兑现人。股权投资(二)股权投资--股票投资1、购买股票时支付的相关税费有无误记入期间费用? 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2]31号)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评估时,应当审核“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32条)股权投资3。取得股票后,上市宣告分派股利时,如果同时具备了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投资分回利润补税的两个条件,是否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款:(1)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2)被投资方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的定期免税、减税优惠期已满。法26条,条例83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款=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25%-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15%)税收饶让原则   问:对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分回的利润,要否补税? :目前还找不到不要补税的依据。但为了鼓励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根据总局所得税司有关同志的意见,对这块分回的利润暂不补税。 28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该项目可以反映企业实施对外扩张的情况(1)该项目本身并不对损益产生影响;(2)分析对外扩张的原因。请思考: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及到哪些税收?doc14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主要审核三类问题:(一)应收帐款贷方余额(结合“预收账款”一起分析)(二)审核“其他应收款”,关注: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的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年末不归还,又不用于经营的,要视同分配,计征20%。注意:(1)不能理解为是12月31日,而应理解为满12个月(2)股东不以个人名义,而以家人名义借款,同样适用于158号文件(3)如果满12个月未归还,到14个月已归还,不再征税(三)审核“坏账准备”科目,注意下列问题:1、企业发生的坏账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获得税前扣除;2、计提的坏账准备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坏帐准备金的处理: doc12案例  2008年8月份某投资公司用5万元买断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有合同)。11月份投资公司收回8万元的债权,余下债权正在追讨,但预计2008年不会再追回其余债权。2008年该投资公司是以100万元作收入,还是以8万元作收入?:投资公司应以8万元作收入,成本为5万元,其余帐款无法收回的,也不能作为坏帐损失税前列支。例中甲企业的100万债权如符合坏帐损失的列支条件,则应经审批后列支100万损失,同时5万元作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四、存货1、是否取得合法的凭据。(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抵债、外购等)  1)企业发生的某些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能确认属于非主观原因和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在不造成对方偷逃税的前提下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根据《》的规定,可依据提供的佐证来确认其支出。如对方破产、注销、关闭等,应认可其税前列支。但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白条,如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招待费等,应区别对待,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得列支;属于应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其取得合法凭证。  2)问:有些费用的发生没有取得正式发票,仅能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如征用土地中的树苗、青苗补贴、收购的农副产品等,这些情况如何处理?答:对应取得合法票据的费用支出(如收购的农副产品等),应以合法票据做为原始凭证;对确无合法票据而又支出的费用(如青苗补偿),应按“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提供的佐证材料来确认其支出,并允许计入相关成本费用。doc12拆迁补偿费:(1)出具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2)出具被拆迁人的收条和身份证号码(3)出具拆迁补偿费(4)出具被拆迁户的门牌号1.发票的几种特殊规定?Doc102.甲供材料:细则第16条:计税营业额必须包括材料。下列情形不包括材料:(1)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取消)、国税发[2006]80号(已取消):自产并负责安装税法列举的产品,如果符合117号规定的条件,安装费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材料。(2)财税[2006]114号:装饰业“清包工”业务,计税营业额不含甲供材料。(3)财税[2003]16号:建筑业计税营业额不含设备。实际操作:“全额开票,差额征税”。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列举。  车间内部职工用工作服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劳保用鞋呢? :均可抵扣。国税发[2000]75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真实性原则:  合法凭证:经济合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证明、入库单、出库单、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据、收款收据、会议记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等,其中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下列支出不得取得发票:工资薪金;境外劳务费(如境外广告费、佣金等)、土地出让金、 股权受让款(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汇款单据)、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营业税劳务、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接受投资的存货、设备、汽车要开发票)、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资产(财产清单、评估报告)、捐赠支出、税款、行政规费、拆迁补偿费等等。  小结:凡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无论是征免均必须取得发票,反之,不得开具发票。2、存货领用和发出的计价方法。3、存货的期末计价   年末原材料已入库并领用,但发票未到,12月底企业估价入账,次年1月冲估价并有同类同价格原材料入库,当年年底估价入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不需纳税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权责发生制”给予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整个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都是以这个原则为主线,并给“权责发生制”下了新定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游有旺讲课时强调: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分析1:审核:“原材料”贷方与“生产成本-原材料”借方的差额借:生产成本-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视同销售贷;原材料 4、视同销售4、视同销售--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6]31号、条例25条   总结:记住“两个凡是”:(1)凡是自产产品(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凡是外购的商品,对外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对内”: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职工福利、管理部门等等。“对外”:用于捐赠、抵债、分配、投资、换货、赞助等等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与《收入》准则一致:    某食品加工厂将自产食品发给职工,请问:自产食品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可以抵扣!账务处理:借:有关科目 贷:存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审核“原材料”、“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查找发生额的差异,结合所得税申报表,看视同销售业务有无作纳税调整。请思考?“买酒送笔”为什么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不必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细则第4条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只有抵债和捐赠两项。2007年底前:内资企业享有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国税函【2005】970号.自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只有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一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买一送一,买一台电脑赠送优盘一个。赠送的优盘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答: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财企【2003】095号:赠送是指对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但注意:自2006年10月15日起,商业企业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需要依法纳税。商务部、发改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第18号令-------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就是否有变化?----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doc15 分析2:审核:本期发出的产成品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是否作正确的税务处理?   案例:甲公司本期发出产成品88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80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待处理财产损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视同销售贷:库存商品8800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实相符。  案例分析:某外商投资性服装公司,2008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5000万元,产成品8000万元。思考:该公司有无会计及涉税问题? 机会? 账实不符。借:预收账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商品  5、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理,有无按照国税总局令[2005]13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  会计处理: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存货,如果属于定额损耗(合理损耗),结转到“管理费用”,如果属于非常损失,首先要转出进项税额,然后再由“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非常损失关于“非常损失”?水份、计量:合理3%  4.5%案例分析: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零售,因为季节变换,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公司决定将账面成本100万元的服装,售价8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80*17%    (2)100*(1+10%)*17%(3)100*17%    (4)100*17%+80*17%(5)以上都不对。非常损失“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同”。原材料转出:按成本价计算。原材料发生损失=原材料×税率原材料(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半成品、产成品:不能按成本价计算,税法要求转出外购部分的进项税额。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损失=成本×物耗率×综合扣除率注意:国税函[2002]1103号 资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所得税处理:无论是合理的损耗,还是非常损失,均需报批。“备置于本公司,作永久性保存”。国税函[2003]112号:购买原材料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非法凭据,不列扣除。补缴的增值税也不得扣除。思考题: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如何征收?五、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审核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着重关注下列问题:  1。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增加,结合“管理费用”、“应交税金”等科目,有无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房产税(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房屋原价的一部分,须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7]28号:如果中央空调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管理,可以不征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财税[2005]181号: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如围墙、烟囱、假山、游泳池、渔池、地窖等不征房产税。 房屋: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与房产税(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房屋与房产税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税[2005]181号(2006年1月1日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思考:单独核算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长廊是否计征房产税? 请思考:简易成品库,有顶有柱,四面无墙,能避雨但不能遮风,请问:是否计征房产税? 请思考:重庆小天鹅水上世界-中国私企500强之一。在宜昌长江边上停泊着一条巨大“轮船”,主要经营:餐饮、洗浴、按摩、茶座等等。是否计征房产税?请思考: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请思考:加油站罩棚是否征收房产税?关注:财税[2008]123号\财税[2008]152号  外资及外籍个人:国税函〔2009〕6号,财税[2009]3号。2.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是否正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及财会[2001]43号:摊销--折旧--摊销。。。。。。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将不在计入原价不征房产税,原来已计入原价的,也应作调帐处理,不在计征房产税。2、国税发[2003]89号:自建自用房屋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140号)(1)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的土地需计征土地使用税,转让给业主后,不再征收。(2)甲公司将土地(场地)出租给乙公司,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甲公司。(3)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由使用者缴纳。(4)财税[2006]56号  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有无按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己停止---国税发〔2008〕52号)---国税函[2005]488号(国税发[2000]90号)财税[2006]61号、国税发[2006]111号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08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内、外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国税发〔2008〕52号已明确。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是否要补税?: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转为内资企业要不要全额补交已享受的所得税?请思考:  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如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如果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和竣工决算后的调整在一个纳税年度,预提的、收到发票之前计提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若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和竣工决算后的调整不在一个纳税年度呢?:在税收上无特别规定的,只要会计处理不会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认可其按照会计处理来计算。财税[2004]215号 请思考:  厂区绿化购置的树木、草坪、是否可在当年—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如需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标准吗?按什么期限计提折旧?:企业的帐务处理中一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绿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上无特别规定,应同意其作为当期费用扣除。企业购入的名贵字画、古董等,能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购入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名贵字画、古董等装饰品,不得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作为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处理,在转让时确认收益或损失;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字画等装饰品,按照固定资产标准确定成本费用列支情况。请思考:关于企业私车公用、私房公用等有关费用的税收处理意见   财工字[1996]41号: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测试设备、试验性装置、仪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扣除。财税[2006]88号:30万的标准(法30条、条例95条)借:固定资产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30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0固定资产减少5、(1)房产减少:如果将房产销售、抵偿、换取资产等方面是否计征营业税? 甲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将上年外购的一幢房产对外出售,买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转让价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    )A.1000*5%  B。1500*5%C.(1500-1000)*5%D.(1500-950)*5%E.销售使用过的房产免征营业税F.以上都不对 财税[2003]16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外购或者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按照售价扣除买价或者抵债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的金额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凭据。(国税函[2005]83号)注意:如果将房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审核时,应结合“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等科目。(2)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获得扣除。结合“待处理财产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  --依据国税总局令[2005]13号文件  请注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无需报批。我单位是内资企业,2007年收到一辆抵债轿车,08年变卖损失很大,请问该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税务局需要何手续?需要评估机构评估吗?:无需审批,即可扣除。销售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一致,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固定资产报废是指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对外销售的仅仅是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将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第二次进入流通市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二手房”、“二手车”等等。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审核权在税务机关,因此,税法要求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而后者不必。  财税[2002]29号: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照4%并减征50%(不等于2%)。财税字[1994]26号:国税函[1995]288号:免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上所列明的货物;(2)必须是确实使用过的货物;(3)售价低于原价。财税{2002}29号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关注: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请关注: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拆迁补偿费  粤地税函[1999]295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为支持旧城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对外公告,限期拆迁的有关路段,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征营业税。1)拆一还一? 国税函[1995]549号 “还一”部分按成本价计征营业税。2)青苗补偿费 国税函[1997]87号-土地复租(土地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国税函[1998]428号: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属于补偿性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3]115号: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清理  1、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7]61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费用等支出,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1)标准: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2)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自行确定。(3)折旧方法由企业合理选择,如果改变折旧方法,按追溯调整法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折旧方法的原因,以及变更折旧方法对相关项目的累计影响数。(4)新准则规定:停用设备也要计提折旧。税务处理:(1)标准:“一个一”或“两个两”。(2)新条例60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3)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预计净残值在3%-5%范围内确定。国税发[2003]70号:在“两税合并”之前,新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5%。(预计净残值不得少于10%。)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即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4)折旧方法:《条例》第59条 直线法。  《条例》98条 法第32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符合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的,税收上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无需报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即可。  :电子、医药、船舶、化工、汽车、“母机”生产企业的主要设备。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管理,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台账”。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签字。此外,停用设备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有企业提出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房屋、池能否计提加速折旧(如污水处理池)。:根据文件规定,房屋等建筑物,不属于机器设备,不能实行加速折旧。外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请思考?企业外购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问题: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  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开办费到底如何处理?    2008年以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人遇到的问题较多?所得税处得明确:21问。长期待摊费用1、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摊销期限?审核“财产租赁合同”等资料。2、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会计处理:财会[2003]10号:要单独设立“固定资产-装修”科目核算。在本次装修与下次装修期间与剩余的折旧年限孰短的期限内,单独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税法13条、条例68-69条: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当会计折旧与税前扣除金额存在差异时,要作纳税调整处理。这是一项时间性差异,涉及到跨年度调整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跨期纳税调整台账”加强管理。至少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改良处理: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会计实务:资本性支出与修理费用(1)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2)对机器设备进行改装,使其要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3)对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使其在设计基础上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4)对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或更换主要核心部件。(1)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局部翻新或简单装修;(2)对机器设备进行部分拆卸、更换非核心部件。  --超过修理50%“长期待摊费用”,否则入当期损益。3.开办费摊销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50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的费用,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新条例70条: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建立“纳税调整台账”。请思考?消防设施维护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属化工企业,应消防部门要求,所有消防设施上需涂防火漆,共支付材料费、人工费一万元,请问:这笔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答:对消防设施上涂防火漆属于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是可以抵扣的。修理公司应给你公司按照修理修配总额(含材料费、人工费)出具专用发票,其进项额允许抵扣。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房屋、建筑物等进行维护,属于修缮业务,提供修缮业务的单位应当缴纳营业税,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八、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是否正确?(一)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首先作无形资产处理,然后分期摊销。当构建房产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一次结转至“开发成本”。其他企业一次性结转至“在建工程”。3月  20年  50年(二)单独计价的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财税[2000]25号:国税发[2003]113号,可以按2年摊销。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正确?  收益期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摊销期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摊销期比收益期短,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果合同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期限;  如果合同无规定,法律规定摊销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有规定的,按照孰短原则;  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会计上不超过十年摊销。税法不少于十年摊销。3、《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商誉的摊销额不得扣除。审核“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营业外收支”4、审核其他业务利润,财税[1994]001号: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90条:500万元。  5、财税[1999]273号及国税发[2000]24号文件:企业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或者先征后退。财税[2005]39号-  6、补充:国税发[1997]35号:向境外支付的利息、设备租金免征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不动产的租金需扣缴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向境外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0]196:  制作网页、网站的费用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网站、网页的设计费、制作费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按年发生的空间租赁费、数据库服务器的租赁费、网站维护费应属于期间费用。第二讲 负债类科目的审核与分析一、短期借款、长期借款1、审核贷方累计发生额,是否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印花税仅对《条例》列举的合同、权利许可证照、账簿贴花。企业与非金融部门之间的借贷合同;金融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借贷合同;投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结婚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贴花。国税函[2004]150号:可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问: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是否要贴印花税票?答:印花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采用正列举征税办法,其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五种权利、许可证照要按规定贴花,其他没有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可不贴花。第二讲 负债类项目的评估与分析  2.结合“财务费用”、“预提费用-利息”、“其他应付款”关注下列问题:实施条例38条:企业向非金融部门取得的借款,如果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江苏的规定银行加息后取消了银行贷款上浮比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掌握?:从2008年度起,浮动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个人集资款  利息支出必须取得申报大厅开出的发票--交纳营业税,利息收入(一个月连续性)不超过起征点不交营业税,但税务局还要开票。  国税函[2004]1024号,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  支付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税(3)“统借统还”业务的特殊规定什么是“统借统还”?一个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或者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然后转贷给各个关联的分支机构,由财务公司或者核心企业按照金融部门约定的利率同样的标准向分支机构收取利息,并统一缴纳给金融部门。财税[200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财务公司、核心企业收到的利息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837号:分支机构取得总机构的借款不受《扣除办法》第36条关于注册资本50%的限制。国税函[1991]326号:外方资本不到位,相当于不到位资本的借款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4)利息资本化计算是否正确?根据《借款费用准则》,利息资本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指明用途的专项借款;第二,借款费用(利息、手续费)已经发生;第三,资本支出已经发生;第四,实体建造活动已经开始。应当资本化的利息=加权平均支出额*资本化率 利息支出--条例37-38条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借款费资本化范围。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7]80号  利息支出--条例37-38条1.基准利率7.47%--7.20%--6.93%--6.66%--5.58%2.根据征管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法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个人提供劳务缴纳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如果与取得固定资产没有关系,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平均扣除。5.在建工程发生的利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扣除。二、应付工资国税发[1994]89号: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税。注意:A.此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规定。B.个人因公出差或者到城郊工作,回原地就餐不便,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据实际误餐的顿数计算的金额。财税字[1995]082号C.是误餐补助,非午餐补助。D.人人有份的,要缴税。国税发[1999]58号: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费用,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合理确定。财税[1994]20号: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合理的探亲费、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差旅费、伙食补助、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经费不征税。强调合理的(1)按中方会计制度核算     (2)均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3)附在工资表后面,不交个税  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困难性生活补助、救济性补助、慰问费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不征税; 按规定发放的探亲费、安家费不征税(凭红头文件); 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工(公)伤赔偿费不征税;保险赔款不征税; 国税函[1997]87号规定的青苗补偿费不征税; 国税函[1998]428号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不征税。财税[2005]45号拆迁补偿不征个税。(二)企业所得税1、工资薪金(1)标准:据实。(2)人员:具有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企业福利部门人员。(3)人数:平均人数三、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着重审核下列问题:1、有无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其核算范围?2、审核贷方累计发生额(提取数)如果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2.5%、2%,不得扣除,调增所得。3、国税函[2000]678号: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四、应付款项1、审核预收账款  工商企业的预收账款,如果货物发出,有无及时结转收入2、审核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财税[1995]283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审核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国税函[1995]288号 补充规定:包装物征税中规定的“逾期”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税函[1998]228号:超过一年不退还,须并入当期所得。国税函〔2004〕827号 财税[2006]20号 3、无法支付的款项须并入所得征税。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需计入应税所得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纳税检查时需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可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款。五、预提费用1、不得乱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2、不得超标准计提思考:年末余额要调增所得??? 1、凡是已经有流动负债类科目的,不得在此科目核算。借:营业费用 贷:预提费用-业务提成不对! 2、预提费用年末余额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的,不作调整。超过申报期仍未支付仍未取得合法凭据,调增所得。注意:调增以后,需作“备查登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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