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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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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8月22日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8月22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
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8月22日
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8月22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结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当事故的社会影响很大,且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事故的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受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导致人员疏散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泄漏、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   1.5工作原则   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使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规范有序、协同联动、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国家质检总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毗邻省市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医疗、化救等现有专业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利用大型石化、电厂、冶金、港口等单位的救灾资源,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   2.3工作机构   2.3.1市质量技监局   市质量技监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本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市政府根据市质量技监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大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需要建立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行动。处置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市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市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建,负责提供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市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1市、区县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监控,督办特种设备重大隐患的整改。   3.1.2各级政府应对管理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   3.1.3各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对于在检测检验中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列入重大危险目录的设备应当把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   3.2.2事发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认定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市质量技监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事发后“口头一小时、面两小时”的要求,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3.2.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等。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   3.2.4事发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及时上报。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本市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3.3.2市质量技监局、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职能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和本预案要求,进行职权内的监察和安全评估,并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注册登记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各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3.3.4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3.3.5市质量技监局建立基于动态监管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支持系统。   3.3.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还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改进。   3.4预警级别和发布   3.4.1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市应急联动中心、市质量技监局监测的信息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2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授权部门发布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展开即时处置和自救,并立即报告。   4.1.2市质量技监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质量技监局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建议和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4.2.2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信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讯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质量技监局报告。事发地区县各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质量技监局。   (4)Ⅳ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或委托街道、镇(乡)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质量技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区县各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4.2.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的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4现场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并可视情设置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5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应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公安部门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4.6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5.1.1区县政府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5.1.4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市质量技监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5.5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搞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相关电信起和有关单位,提供事故现场的通信,保证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6.2技术保障   市质量技监局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市特种设备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6.3队伍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由市质量技监局协调和指导有能力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组建,并在培训、教育、演练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负责。   6.4经费保障   逐步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5物资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具体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实施。救援储备应当实现布局、器材、快速出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性,以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培训   建立培训基地,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3演练   7.3.1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7.3.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7.5.2预案修改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后,在每两年或每一次Ⅱ级以上事故处置完后的一个月,组织专家进行方案的评审和修正,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2)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本身(缺陷、隐患)或者外在和人为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件总称。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或者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5)特种设备泄漏事故。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设备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破坏,受压部件内介质或者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6)特种设备困人事故。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重要场所的电梯发生意外设备不能运转,乘用人员因继续留滞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事故。   (7)特种设备倒塌事故。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发生倾斜、倒塌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8)特种设备坠落事故。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一定高度运行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或者人员在自由落体状态下下落的事故。   (9)特种设备碰撞事故。指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为运动相互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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