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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三)

2010-07-30 7页 doc 72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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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三)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HYPERLINK "http://www.9ask.cn/souask/"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②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三)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HYPERLINK "http://www.9ask.cn/souask/"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② 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③ 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   ④ 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频发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⑤ 心电图多次显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劳损。   2、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   3、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伴静息常规心电图显示明显心肌缺血现(指2个以上导联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或T波呈冠状倒置)。   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心功能仍≤Ⅱ级。   2、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3、确定为扩张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氏三联症,法乐氏四联症,艾生慢格氏综合症,马凡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 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 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Ⅳ 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4)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多源性室性早搏、心房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5)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泌尿内分泌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42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2、肾移植术后时间>3年、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1/L。   3、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ol。   2、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在133~177μmo1/L。   3、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4、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苍、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5、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经二年治疗,皮质功能未见代偿,仍需服药治疗。   6、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1,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说明:   (1)肾功能不全分期:   ① 代偿期.133-177μmol/L。   ② 失代偿期 186-442μmol/L。   ③ 衰竭期. 451-707μmol/L。   ④ 尿毒症期 ≥707μmo1/L。   (2)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功能明显减退:   ① 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斑,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② 1小时尿17-羟类固醇<8mg。   ③ 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100ml。   ④ 尿中皮质醇<5mgmg/24小时。   功能轻度减退:   ① 具有上述(2)、(3)两项。   ② 无典型临床症状。   (3)代谢和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基准鉴定。   (4)单纯性糖尿病不属丧劳鉴定范围,糖尿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消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Ⅲ级。   2、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手术病史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者。   3、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4、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2、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2、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L。   说明:   (1)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的肝脏B超、肝功能检查资料。   (2)肝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Ⅱ级 Ⅲ级   胆红素(μmo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动度 >70% 70-61% 60-40%   腹 水 无 少量 大量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2、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UC占预计值≤50%、FEU1占预计值≤50%)。   3、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占预计值≤40%,FEU1占预计值≤40%,或pa02≤60mmHg,pac02≥45mmHg等条件。   4、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痰菌持续阳性。   5、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或pa02≤60mmHg,pac02≥45mmHg。   6、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2、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占预计值≤50%、FEV1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2、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膈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3、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痰菌阴性。   4、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结果为准。   血液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4、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贫血, 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7、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1~70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 25~50×109/l偶有紫癜   4、血友病甲Ⅷ:c 1~5%,偶有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后3~5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需用药物控制血象才可正常。   7、易栓症: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71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4、血友病甲Ⅷ:C5~25%,无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5年以上。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药物控制血象即可正常。   7、易栓症:不需服药者。 第 1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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