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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教材.

2018-04-12 78页 ppt 108KB 4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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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姐2018

技术学院会计学毕业后掌握基本的会计知识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现认多家小企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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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教材.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教材主讲陈进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进禄中国招投标协会资深专家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清华大学四川校友会会长四川省招标局总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师提纲第一讲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弟二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和有关回避规定第四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提纲第二讲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实际操作第二章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教材.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教材主讲陈进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进禄中国招投标协会资深专家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清华大学四川校友会会长四川省招标局总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师提纲第一讲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弟二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和有关回避规定第四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提纲第二讲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实际操作第二章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讲 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㈠热爱政府采购事业,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热爱事业●独立身份●接受监督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人品问题很重要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㈢精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若达不到这个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条件的视同符合此条件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㈣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我国转型期间的政策法规变化大,需要及时掌握(如年检时间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理论更新快、需要学习。(如曾副总理讲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规范和评标办法,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㈤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答应了就一定要参加㈥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㈦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㈢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第二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评审专家的权利二、评审专家的义务一、评审专家的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评审专家的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㈠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漏评审情况●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二、评审专家的义务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㈢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按规定解答●按要求解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和有关回避规定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二、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㈠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并在评审前书面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般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准备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㈡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的办法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给评审专家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评审专家要增强责任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㈢在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的通讯设备应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监督人、集中保管●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屏蔽关闭集中保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草稿纸也不得带走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㈤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例如:……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㈥评审专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二、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㈠近三年内曾在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㈡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二、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㈢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㈣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已参加一次评审工作的,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二、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㈤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㈥参与该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㈦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二、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以上七条规定,目前存在的情况是:作为评审专家在被抽取作为某项目的评审专家时,并不知道项目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到达评审现场时才知道一切。这就要求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知道具体情况后,如有上述七种情况之一者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四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录㈠被选定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情况下㈡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录㈢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㈣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录㈤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注意掌握分寸㈥在不知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如:高科技产品、创新产品、中小企业、最高限价等所以要不断学习、及时掌握政策……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采购评审工作㈠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利益的;㈡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㈢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采购评审工作㈣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㈤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㈥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资历……非正常手段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采购评审工作㈦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年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三、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㈠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㈡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㈢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三、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㈣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㈤未按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进行评审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四、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收受投标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㈡泄露有关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上述两条系指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讲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 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实际操作目前政府采购评审方法有三种:●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一、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一、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就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二、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三、性价比法: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三、性价比法:评表总得分=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三、性价比法: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第二章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二章●这里所讲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一、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超过300万元、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纪律、全体评标委员签署承诺书。第二章三、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要四、处理由开标大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遗留问题(如果有的话)●开标报价信不符合要求(如:签字盖章,大写、小写差异等)●迟到问题●……五、投标文件初步审查:●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㈠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五、投标文件初步审查●关于营业执照:必须要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关于财务状况:必须要由经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签审的、注册会计师签章的财务报表●投保保证金:截标时是否到账、数量是否足够●制造厂授权书……●资质证书……五、投标文件初步审查㈡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六、解释、澄清有关问题㈠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其他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第二章七、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八、核定评标纪录。评标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审纪录并签字确认。第二章八、核定评标纪录。评标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审纪录并签字确认。九、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纪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㈡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㈢评标方法和标准㈣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㈥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十一、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三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一、推选谈判小组组长二、由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纪律、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署承诺书三、了解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的实际需要第三章四、当众拆封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全体评审委员在场●竞争性谈判投标人代表在场●采购人(含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人在场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准备提问材料六、进行初审●与第二章规定的初审一样进行七、按顺序进行谈判●谈判顺序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递送投标文件的先后确定;二是由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的确定方式一般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载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谈判。什么都可以谈,但在谈判中不允许透露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谈判的一般做法是:投标供应商介绍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提问题、投标供应商回答问题→通过谈判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地方写出承诺书→确定最终技术、商务→最终报价●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性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八、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仪式与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一样●全部谈判完成后,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废标●最终报价作为谈判小组评审依据九、推荐成交供应商㈠谈判小组根据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和最终报价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㈡按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㈢撰写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四章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比照第三章“竞争性谈判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执行第五章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一、推选询价小组组长二、报价文件初审●与第二章规定的初审一样进行三、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第五章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任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五、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特别提示: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报告、询价采购评审报告)都需全体评审成员(包括:评标委员、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一)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l8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O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17日发布实施)(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l7日发布实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十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川财采[2004]7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实施)(十二)《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川财采[2005]3号,200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十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川财采[2006]22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十四)《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川财采[2006]23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川财采[2006]24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谢谢大家陈进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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