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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2014

2017-05-16 1页 doc 6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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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2014计划生育政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4年,我国许多省份进行了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改变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更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生二胎。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
计划生育政策2014
生育政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4年,我国许多省份进行了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改变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更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生二胎。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余各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可到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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