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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待遇

2017-05-21 2页 doc 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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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
生育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发放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1988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2001年底,全国平均生育保险费率为0.7%,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55万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生育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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