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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

2017-07-17 3页 doc 7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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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 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 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尽...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1) 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 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 一 商标法的目的 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由于商标法确保的利益主体尚包括商标权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商标法的目的还体现为促进有效的竞争。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这也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有关商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商标立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使用和管理上予以切实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是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则,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一般手段。如果不确认和保护,假冒和仿冒等各种破坏他人商标标识识别性的行为就会猖獗,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无法区分,从而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监督商品的质量,实现市场经济真正的等价交换,而这是在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我国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在形式上体现的是商品信誉,在实质上体现的则是企业信誉。保护商标专用权就能在法律上对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劳动承认差别。承认这种差别,就能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因而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体现为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消费者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失去了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失去动力,商品销售无从谈起。 商标法之所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重要目的,是因为商标与消费者具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在消费者的利益中,这是一个牢固的法律原则。通过商标作为媒体对作为购买者的公众的保护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主张与商标法是一致的。 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动机和目的。不过,商标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利益的重心还是偏向于后者的。从商标法的结构可以看出,主要的利益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厂商关注的是其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在商标中的实质性的投资不被损害。这种保护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是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通过规制商标侵权而产生的误认误购行为而间接实现的。各国的商标法也没有明确地赋予消费者根据商标权保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权利。以我国为例,当消费者因为商品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以救济。不过,也不能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间接保护而否认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商标法毕竟与消费者利益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离开了对防止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的保护,商标法存在的意义将是成问题的。有判例指出,“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的原理相一致,为了确认商标侵权,原告必须寻求它旨在获得保护的商标的有效性,并且需要证明被告近似商标的使用可能产生混淆”,[1]这体现了防止消费者被混淆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性。 (三)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 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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