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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2017-08-03 5页 doc 10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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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我国公安系统指纹库日渐完善,侦查人员通过指纹库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并经过指纹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时拥有指纹鉴定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案件,定罪毫无悬念,而本文关注的正是缺乏被告人供述,指纹鉴定成为唯一证据的盗窃案件,一般直接定罪.我院于 2012 年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可以引起我们对类似案件的深刻反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杨某某、卢某某(均已判)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熊某某不认罪.本案中指纹鉴定并不是孤证,两同案犯均供认有三人盗窃,并供述出同案犯的名字及户籍...
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我国公安系统指纹库日渐完善,侦查人员通过指纹库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并经过指纹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时拥有指纹鉴定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案件,定罪毫无悬念,而本文关注的正是缺乏被告人供述,指纹鉴定成为唯一证据的盗窃案件,一般直接定罪.我院于 2012 年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可以引起我们对类似案件的深刻反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杨某某、卢某某(均已判)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熊某某不认罪.本案中指纹鉴定并不是孤证,两同案犯均供认有三人盗窃,并供述出同案犯的名字及户籍,但因为两人均已刑满释放,无法现场指认.但他们的供述与熊某某的名字和户籍均不相符,公诉人解释称同案犯之间不会讲实话,经官以此疑点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出乎意料,某监狱服刑的某罪犯正符合这两点.经提取指印比对,该罪犯的指印也与现场所提取到的指纹相符,终于能排除熊某某的作案嫌疑.   深思此案,之所以能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经办法官的细致与执着,正是该案系同案犯.试想,如果该案是一人犯案,仅凭指纹鉴定定罪,一起冤假错案必然无法避免,真相也将石沉大海.      当然,个案只能引发我们对于是否采信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定罪证据的思考,不能以此否定指纹鉴定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要深入探讨这一问,要从正反两方面着手.   一、指纹鉴定定罪的合理性   (一)指纹鉴定准确率高,系优先证据   何家弘教授曾言,"可以毫不夸张地预言,21 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都有说谎的嫌疑,但科学证据说谎的嫌疑明显比其他证据要低.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不容置疑.英国人弗兰西斯·高尔顿的专着《指纹》中指出,他利用一个详细的数理统计模型统计出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指纹的概率是640 亿分之一. 自 1896 年阿根廷警方首次将指纹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后,指纹因其"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点,被尊为"物证之首".   (二)以指纹鉴定在盗窃案中定罪合乎证据要求   值得肯定,指纹鉴定在人身同一认定上的准确率很高.在某一盗窃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指印,即代其来过现场.   那么,到过现场能否就能推定其就是盗窃行为人呢?基本上是肯定的.理由在于:其一,这个空间一定是密闭的,该犯罪嫌疑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来到过现场.其二,留在现场的指印是有时间性的,过一段时间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消失或被破坏,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时间与盗窃发生的时间相互契合.   (三)盗窃案件的客观方面比较简单,作为轻罪以手印鉴定定罪已达到证据标准   以物证为线索进行侦查的原理即,"经过总留痕迹".盗窃行为一具有隐蔽性,二来客观行为比较简单,从现场提取到指印已经非常难得.而作为侵犯财产权案件,盗窃罪量刑相对较低,轻罪适用较低的定罪标准,以手印鉴定定罪足矣.   二、对指纹鉴定的反向思考   2002 年 1 月 7 日,美国法官 Louis H · Pollak 首次在法庭上指出指纹鉴定不科学,指纹证据不符合 Daubert 标准,因此他作出了拒绝接受指纹鉴定结论为合法证据的裁决.虽然他随后又改变了自己的观点,接受了指纹证据的有效性.但整个事件还是震惊了全世界的指纹鉴定者们.在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手印鉴定自身的问题及其现状.   (一)以单纯数量为考量的指纹鉴定标准已受到质疑   指纹鉴定标准是指在指纹同一认定中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评断,进而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准则和尺度.   单纯数量标准,是指单纯按照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进行评断的标准.我国现有的指纹鉴定意见书中无不强调了符合点的数量,对符合点的质量是一笔带过、千篇一律地进行表述.单纯数量标准具有先天的局限性.有美国学者认为,"选择任何一种特殊数量标准都不是基于科学的概率研究,而是通过一种可以被称为经验的推测" .我国学者也认为,"规定指纹同一认定必须有 12 个特征符合点的做法是机械的、不科学的" .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场遗留的指纹往往残缺不全.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现场指纹"平均面积仅为整个指纹大小的十五分之一" ,能够反映的细节特征数量有限.这些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现有的指纹鉴定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1.文书表述过于简单,呈现流程化.指纹鉴定书在关键部分往往有固定的"结构",先是肯定现场指印根据流向及结构判断为 XX 纹;然后发现某一拇指指印与现场指印极其相似,该拇指指印"纹线清晰连贯",结构判断为 XX 纹,与现场指印在某部分"纹线流向、特征相符,纹型相同";最后用放大镜观察,发现有 N 处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如此雷同的表述不免让人产生怀疑.   2.没有对现场指印及其与捺印指印的符合点的质量进行详细说明,统一表述为"具有同一认定条件"、"稳定可靠"等标准表述.   3.没有对符合点的数量进行说明,到底是最多只找到这么多,还是有其他符合点而没有继续确定.   4.没有就对比指印的差异点的质量及其数量进行详细说明.   5.没有结合对比指印的综合情况就指印鉴定的准确率进行判断以供法庭进一步参考.   (三)实务中没有明确对指纹鉴定的审查标准,没有标准和程序过滤可能错误的指纹鉴定   出于对指纹鉴定的认可及其本身内容的专业性,经办法官面对指纹鉴定很被动的接受,任由指纹鉴定横行庭审,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三、是否采信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   基于上文的讨论,可以肯定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但不能迷信指纹鉴定.诚如有学者评价科学证据有其两面性,用科学证据证明只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途径,科学证据也没有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在现实的法治状况下,仍应当排除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定罪证据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现有的指纹鉴定技术使得指纹鉴定无法承担作为定案的"孤证"的重任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特别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于是将我国的司法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 .一些实务界人士对这种司法证明模式也十分推崇,认为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强调这种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定论是孤证不能定案."禁止在无其他证明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孤立的证据草率加以认定采用,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无疑体现了程序理性的要求."对于孤证不能定案,我国法律不是完全采信,而是做列举性的排除,指纹鉴定并不在排除之列.在司法实践中,DNA检测报告普遍被接受能作为孤证予以定案.指纹鉴定能否扛起作为孤证定罪的大旗?笔者以为,指纹鉴定与DNA检测报告最大的区别在于指纹鉴定的主观性明显较强,依靠鉴定人自身的经验.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的科学家做了实验,让不同的指纹鉴定者重做自己曾做过的鉴定,参加测试的五人中有三人得到了与此前不同的结果.实验认为,环境因素可能造成鉴定者对指纹做出不同的主观解释.对此,美国最高国家科学机构发布了题为《加强和推进美国法庭科学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全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指纹检验技术.   结合前述指纹鉴定所面临的挑战可以得出结论,指纹鉴定所面临诸多怀疑,将其暂时排除出作为孤证定罪的证据之列,是现实的.   (二)以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案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   从 2000 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承认指纹鉴定出错造成两起冤案,到 2004 年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爆炸案中指纹鉴定再次出错令美国 FBI 蒙羞,再到本文开头所引案例中错误的指纹鉴定差点导致冤情.可以想见,有些以指纹鉴定定罪的案件可以有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而使被告人沉冤得雪,而有些案件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   冤假错案的危害是巨大的.如今,任何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强烈地消耗法治建设中多少法律人辛苦努力的成果.一旦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让某个环节脱离法律的规则,受伤的将不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更会使得法律的威严处于尴尬的境地".   既然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罪会导致这样的风险,我们就不能冒这样的风险,因为我国的错案复查纠正体系及国家赔偿体系均不甚完善;现实的法治状况让我们不敢冒这样的风险,一个冤假错案不知抵消了我们多少个正确判决带来的正面影响,而群众记住的恰恰是那一个错误的判决."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笔者是坚决支持的.   (三)在盗窃案件中排除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案而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是可以接受的   有学者认为,轻罪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重罪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在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中,仅凭单一的手印鉴定定罪有较高风险;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案件,所判刑罚均是短期刑,可以有"错放"的余地.同时,仅剩指纹鉴定为孤证的盗窃案件在实践中数量极其有限,排除定罪影响较小.排除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对犯罪嫌疑人做"放纵"的处理,是国家对人性弱点保留必要的宽容,也是刑法对人性的尊重.   (四)排除指纹鉴定作为盗窃定案孤证可以倒逼侦查人员反思指纹鉴定现状并加大对其他证据的取证力度   对指纹鉴定在盗窃案件中不作孤证采信,能体现出实务界对指纹鉴定的质疑,期待侦查机关能做如下改进:其一,明确指纹鉴定标准及改进指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其二,引进新的技术精进指纹鉴定技术;其三,形成指纹鉴定人的职业群体并达成行业的共识.   四、对于指纹鉴定的补强   从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是证明有到过盗窃现场的嫌疑.笔者认为应有其他证据来与指纹鉴定形成印证,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有到现场的可能性.本文简单地举两种情形:   (一)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居住在被盗地点附近,是否认定补强笔者以为是肯定的.该份证据无疑大大排除了指纹鉴定出错的概率,对犯罪嫌疑人到被盗现场实施盗窃的存在感大大增强.   (二)犯罪嫌疑人否认来过某地区,但又有证实其在案发前后来过该地区的证据,如宾馆入住信息,是否认定补强这同样也是肯定的.犯罪嫌疑人故作隐瞒,其说谎的行为对指纹鉴定形成反面的印证,进一步肯定指纹鉴定的客观性,也符合一般人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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