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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

2017-05-13 2页 doc 6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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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但有关部门目前正结合该市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所以,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仍按2014年同期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仍按原生育医保标准收费   目前深圳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
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
深圳市生育保险新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但有关部门目前正结合该市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所以,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仍按2014年同期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仍按原生育医保标准收费   目前深圳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本市生育保险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目前已经有600多万一档以及二档医保参保人纳入生育医疗保险。   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仍按2014年同期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目前生育医疗保险政策没有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   广东生育保险新政有五大亮点   1.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2.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3.明确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   4.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击参保等行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授权各统筹地区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津贴标准等。   新旧政策拟设定一年过渡期   深圳市新政“落地”的第一项内容是按照《规定》,该市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届时将有共1000万人纳入生育保险。   第二项内容是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广东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市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项内容是制定过渡政策,确保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政策与新规顺利对接。具体为: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新规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这意味着将2015年作为过渡期,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新规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新规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设定一年的过渡期,避免因为执行新规产生“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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