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
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
1、 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 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 正式房屋的标准:
1、 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 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 屋顶有保温层。
(二) 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三) 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
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
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苗木补偿
经营性苗圃种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准的《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后由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和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作价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
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 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的果园用房、库房、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有效的工商经营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拆迁时正在经营;提交半年完税证明的,可享受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 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按认定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
3、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
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八、拆迁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拆迁有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二)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
九、拆迁阶段的划分:本次拆迁共分为拆迁动员、签订
两个阶段。
(一)拆迁动员阶段: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共10天)。
(二)签订协议阶段:分为高、中、低三个奖励期阶段。
1、高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40日止(共30天)
2、中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第50日止(共10天)
3、低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第60日止(共10天)
十、拆迁奖励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一下奖励:
1、 工程配合奖:高奖励期工程配合奖20000元/宅院。中奖励期工程配
合奖1500元/宅院,且以中奖励期最后一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多奖
励1500元,最高15000元/宅院。
2、 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
3、 未抢建抢装修奖: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自2009年4月
20日实物调查录像以后未抢修抢装修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宅院
十一、拆迁安置
(一) 建设定向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以认定的宅基地为单位。
应安置面积=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系数0.8
新宅基地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老宅基地应安置面积最高为213.6平方米,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
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提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 安置房
1、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2、地址:红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3、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超出应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所选房屋最低安置房单价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含)的部分,房价按照4000元/平方米计算。
4、因定向安置房格局、户型、搭配等原因,导致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
筑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折款返还。
5、挑选安置房办法。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十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在拆迁范围内,解除家庭联产承包
涉及的土地流转费用,按承包的剩余年限,每亩每年1200元进行补偿。
十四、本方案中所有内容及未尽事宜,最终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
1、 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 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 正式房屋的标准:
1、 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 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 屋顶有保温层。
(二) 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三) 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
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
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苗木补偿
经营性苗圃种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准的《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后由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和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作价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
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 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的果园用房、库房、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有效的工商经营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拆迁时正在经营;提交半年完税证明的,可享受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 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按认定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
3、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
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八、拆迁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拆迁有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二)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
九、拆迁阶段的划分:本次拆迁共分为拆迁动员、签订协议两个阶段。
(一)拆迁动员阶段: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共10天)。
(二)签订协议阶段:分为高、中、低三个奖励期阶段。
1、高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40日止(共30天)
2、中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第50日止(共10天)
3、低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第60日止(共10天)
十、拆迁奖励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一下奖励:
1、 工程配合奖:高奖励期工程配合奖20000元/宅院。中奖励期工程配
合奖1500元/宅院,且以中奖励期最后一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多奖
励1500元,最高15000元/宅院。
2、 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
3、 未抢建抢装修奖: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自2009年4月
20日实物调查录像以后未抢修抢装修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宅院
十一、拆迁安置
(一) 建设定向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以认定的宅基地为单位。
应安置面积=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系数0.8
新宅基地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老宅基地应安置面积最高为213.6平方米,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
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提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 安置房
1、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2、地址:红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3、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超出应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所选房屋最低安置房单价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含)的部分,房价按照4000元/平方米计算。
4、因定向安置房格局、户型、搭配等原因,导致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
筑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折款返还。
5、挑选安置房办法。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十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在拆迁范围内,解除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流转费用,按承包的剩余年限,每亩每年1200元进行补偿。
十四、本方案中所有内容及未尽事宜,最终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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