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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

2017-04-03 3页 doc 7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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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关于女职工产假   随着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入职场,但在职场中女性仍然要承担孕育、生育下一代的职责。那么女职工的产假依法能休多长,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社保怎么交,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定产假有多长。   1、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18日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关于女职工产假
关于女职工产假   随着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入职场,但在职场中女性仍然要承担孕育、生育下一代的职责。那么女职工的产假依法能休多长,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社保怎么交,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   一、法定产假有多长。   1、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18日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2、晚育假没有了   最新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条例》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3、婚假:13天,产假:188天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国家规定假期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记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条例》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增加3个月,按每月30天,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在条例修改前,只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享受188天的产假。   男方护理假方面,《条例》规定给予男方15日的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政策调整前,男方最多能休护理假10天。   二、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1、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工资发放。   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转化成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期间社保怎么交。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施行)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保缴纳。   女职工在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既然劳动关系存续,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保,只是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依然应当由女职工个人负担,可以由单位暂时垫付或从女职工生育津贴中代为扣除。   四、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解除。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女职工无明显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基本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也不是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女职工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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