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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2017-05-20 3页 doc 7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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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医保定点机构管理,东莞社保中心制定并颁布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总共有二十六条,其明确了确定医保定点机构的原则及目的,同时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东社保〔2014〕7...
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医保定点机构管理,东莞社保中心制定并颁布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总共有二十六条,其明确了确定医保定点机构的原则及目的,同时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等作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东社保〔2014〕7号   【执行时间】:2014年2月25日   【到期时间】:2018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编内医疗机构中,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查和核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评价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参保人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签约,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动态管理,奖优惩劣,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 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及其分院可以申请定点医院,承担参保人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服务;   (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卫生院、专科医院的门诊部及其他分支机构(除分院外),可以申请定点门诊部,承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服务;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医务室可以申请定点门诊部,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服务;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可以申请定点门诊部,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服务;   (五)坚持公益性及政府办政府管为原则、为参保人提供社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参保人的社区门诊医疗服务;   (六)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   (二)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实行“政府办政府管”、“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且近两年内无违法记录,社会声誉良好;   (四)卫生技术人员(指全日制人员)的配备符合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要求,且具有当地执业资格;   (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为主,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六)配备医疗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七条 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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