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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婚假产假一表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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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婚假产假一表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婚假产假一表览   29省区市产假最大相差80天:广东最长可休208天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天。新京报记者梳理29个已修订计生条例的省份发现,论基础产假,广东的208天为最长。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婚假产假一表览
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条例2016婚假产假一览   29省区市产假最大相差80天:广东最长可休208天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天。新京报记者梳理29个已修订计生条例的省份发现,论基础产假,广东的208天为最长。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去年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   按照此前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固定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修正案称,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正在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   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29个省份均已经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   这29个省份的产假可大致分为128天、158天、180天及以上三档。广东女职工最多可休208天,在这些省份中产假时间最长。   ■ 焦点   河南海南生育奖励假3个月   此轮计生条例修订后,29个省份都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具体来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产假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另外,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产假天数中占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个省份的产假均为158天。此外,陕西产假也是158天,但参加孕前检查的可增加10天产假,剖宫产的增加15天,因此陕西女职工最长可休假183天。同样的,福建产假天数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   广东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经单位同意”三地产假可延   在29个省份的计生条例修订中,北京、吉林、重庆还对产假天数设置了弹性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或批准,可以延长假期。   北京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吉林规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则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因此,从理论上看,重庆产假可休的时间最长。   ■ 追问   1、 广东为何一年两修条例?   去年修订时间紧,此次修订明确相关细节   去年10月底,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后,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个省份都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省卫计委获悉,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后,广东省是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修订后的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广东省卫计委表示,该版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二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   条例修改还根据上位法,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广东省卫计委一位负责人表示,因为修订时间紧张,去年年底通过的计生条例重点修改了一些基本规定,对于再婚家庭生育及产假调整这些细节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今年再次修订,对此前未明确的细节进行补充,对产假进行调整。   2 、广东产假为何增加50天?   专家称生育形势未达预期,新政可促进生育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李建新教授分析认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我国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生育反弹。由于生育成本和抚养成本都在增加,生育形势未达预期。广东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延长了产假,这个改变是促进生育的政策。广东是改革发展的抬头兵,应该在改革上走得更远。   中山大学人口学讲师王军也表示,从广东省的出生人口数据看,全面二孩的效应没有预期那么大。城市女性由于工作生活各方面压力,生育意愿不是很强烈。因此,广东省立足于本身的情况延长产假。   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由于人口规模以及育龄妇女基数庞大,“十二五”时期广东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人口年龄结构继续表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总体特征,即少年儿童人口与老年人口占比相对较低,成年人口比重较高;此外,广东是全国人口总抚养比相对较低的地区之一。   广东省统计局官网的文章称,“全面二孩”人口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不能仅靠调整法律政策,还应该有更多的公共配套服务措施来促进家庭的发展能力,解决实施政策调整后所带来的妇女就业、孩子养育以及入学入托等问题,才能让老百姓既能生得起,还能养得起。   3 、产假延长影响女性就业?   专家建议出台细则,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此次广东产假调整为至少178天,最长208天,也引来一些网友的担心,认为这是“失业的节奏”,会让单位越来越不愿意招女性员工,增加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的难度。   有企业负责人坦承,因为女性员工休产假太长而趋于招录男性的情况在目前企业中普遍存在,尤其是企业的一些重要岗位。这个问题目前难以解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产假延长以后,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可能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倾向聘请男职工或者已经生育过的女职工。下一步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来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其次,产假增长确实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其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帮企业分担一些成本。如果企业阻挠女职工享受产假,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庭起诉。地方政府应该从设计上保障女职工的权利,比如出台实施细则,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修改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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