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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婚姻登记实施规范: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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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婚姻登记实施规范: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2016新婚姻登记实施规范: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   今日起,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在新婚姻登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下面是网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今天正式实施。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环节,要求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着手将结婚证颁证仪式打造得更加庄重神圣,逐渐扭转婚宴大操大办的旧习。   新婚姻登记实施   婚姻是座城,每天,都有人走入,也有人走出。婚姻登记机构,就像这座城的门禁,不论是进是出,都要办个手续。...
2016新婚姻登记实施规范: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
2016新婚姻登记实施: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   今日起,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在新婚姻登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下面是网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今天正式实施。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环节,要求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着手将结婚证颁证仪式打造得更加庄重神圣,逐渐扭转婚宴大操大办的旧习。   新婚姻登记实施   婚姻是座城,每天,都有人走入,也有人走出。婚姻登记机构,就像这座城的门禁,不论是进是出,都要办个手续。自古以来,城门口都是最热闹,也最考验管理水平的地方。婚姻登记机构是不是能严格把关,能不能周到服务,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结婚:办证9块钱 不得乱收费   规范要求,办理婚姻登记要有独立的场所,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这也就避免了一些经营性单位“搭车”向新人收取高额费用。   离婚:独立办理区 双方分开谈   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处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目前,本市的婚姻登记机构也正在向着更加人性化的进行提升。   转变:庄严颁证仪式 逐渐代替大办婚宴   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组建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   服务:婚姻辅导室 提升感情免疫力   新规范倡导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程序:签字加指纹 郑重又严谨   新规范也有一些变化涉及到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附】全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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