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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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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
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参与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生产)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产品售价,车辆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新能源客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燃料电池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对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购车价格的40%给予补助,并不再享受《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2〕103号)中的购车补助。   (二)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三)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四)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按季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申请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柯桥区、上虞区申请补助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法人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办法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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