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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2017-04-05 3页 doc 7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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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海市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一、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2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
海市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海市应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   一、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2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申请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5. 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   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高校、区县、开发园区代理点进行现场申报。部分试点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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