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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海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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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海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宁海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加快宁海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充电站(桩)设施。   第三条 非在宁海注册的新能源汽...
2016宁海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宁海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加快宁海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及其充电站(桩)设施。   第三条 非在宁海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宁海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宁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县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县户籍居民,以及居住在本县,在本县工作的县外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符合《宁海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补助范围的县级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本县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和本地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县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及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申请的合规性审核。   第六条 本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定期组织),每季结束后次月下达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申请表(附表1、附表2)和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县科技局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兑付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的各类补助标准,我县给予1∶1的配套补助。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按工程验收后结算补助。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上级和本县补贴资金金额。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上级和本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上级补助后的金额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领本县财政补助资金程序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领补助资金,需按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向宁海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备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宁海县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有稳定住所的县外居民还须提供宁海县居住证(外籍人士还须提供护照)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3.销售给法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的单位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宁海县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充电站建设补助需提供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充电桩补助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销售机构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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