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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2017-04-30 6页 doc 57KB 3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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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下文是网为您整理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问题。   1、职工与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下文是网为您整理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问。   1、职工与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据前述规定,不论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产企业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2、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业破产,则破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2009年2月5日终止。   3、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4、职工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计发经济补偿上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依据前述规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应当按三倍标准计发经济补偿。   6、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开企业的职工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终止,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人民法院同意企业按职工安置进行职工安置前(破产宣告),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领取经济补偿。   离开企业的职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因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关系问题,不领取经济补偿。   7、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付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前述规定,由于企业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自用工第二个月开始,应加付职工最多十一个月的工资,加付工资标准为本人计算期内工资额。   8、补缴“五险一金”问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有义务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欠缴的应当补缴,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适用部分条款)。   9、补缴“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问题   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第3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经请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次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只计算企业缴费部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前述规定,除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企业在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职工个人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缴费义务。任何一方不缴纳,都无法完成补缴手续。职工个人的具体交费比例请参见附表。   如个人自愿按规定补缴,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限内上缴应缴费用,企业才可相应补缴各种保险。如未按管理人规定的时限及金额上缴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补缴权益。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问题参照本操作程序办理。   个人不履行失业保险缴纳义务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问题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应当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未缴纳的,由企业补缴。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支付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的生活补助。   15、农民合同制职工工伤保险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企业应当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欠缴的不再补缴,但对已发生工伤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负担,5—10级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仅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11、农民合同制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破产,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仅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尚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   12、离开企业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后,离开企业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后,由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备案手续。”   14、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破产后,符合条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重新就业前,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5、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规定:“职工退休时,应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应补发欠发的独生子女父母3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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