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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2017-05-21 4页 doc 9KB 2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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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合同终止协议无效 公司应付补偿金   ■离职约定数额偏低 应支付差额补偿   ■主动签订离职协议 员工反悔输官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要给多少补偿,如果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给或少给补偿,那么员工日后...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合同终止协议无效 公司应付补偿金   ■离职约定数额偏低 应支付差额补偿   ■主动签订离职协议 员工反悔输官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要给多少补偿,如果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给或少给补偿,那么员工日后是否可以反悔而要求补足呢?   合同终止协议无效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典型案例:   “我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非让我在一份上签字,不然就不结清工资。没想到离开单位好几个月了,我还能拿到4000元经济补偿,法律真能帮我们普通员工维权啊!”赵欣莉拿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兴奋地对记者说。   2011年8月,赵欣莉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聘为行政文员,并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她工作努力,每年都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并得到免费旅游的奖励。两年合同期满前,人事部经理向赵欣莉征求意见,她说自己30多岁了,希望这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能签得长一些。不久,公司拿来新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5年,岗位不变,工资构成仍是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全勤奖,但“基本工资”一项由原来的2000元改成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赵欣莉有些不解: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1400元,这无形中自己的工资不就降低了吗?人事部经理告诉她:“虽然暂时是少了点,但从长远看,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在增长,公司跟你签订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用不了两三年,你的基本工资这一项就会高出2000元。”   听着挺有道理,可琢磨起来总觉得哪儿不对劲,最后赵欣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拿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员工单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放弃个人所有主张”,她觉得确实是自己不愿续签合同的,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然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离开了公司。   过了一段时间,听说自己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赵欣莉很犹豫:“我在协议书上签过字,他们还能给吗?”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了维权,后经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她得到了4000元经济补偿。   ■律师: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欣莉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时,未告知员工有经济补偿一事,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续订合同时,将基本工资由2000元改为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2013年的最低工资是1400元,工资明显降低,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与赵欣莉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属于部分无效协议。其中公司与赵欣莉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效,但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部分是无效的。所以,生物科技公司应当向赵欣莉支付经济补偿。   协议约定数额偏低   员工获得差额补偿   ■典型案例:   姜琳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师,2010年公司成立后,她是入职的第一批员工。经过三年的经营,公司效益不好,股东之间发生很大分歧,从去年5月起开始陆续裁员。   公司王经理找到姜琳:“咱单位一直赔钱你是知道的,现在股东不想再往里投资,准备把业务转到其他方面。你是做网站设计的,公司的新项目没有这方面的岗位,所以公司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希望你能理解。”姜琳听说公司打算转行,早有心理准备:“我能理解。”   看对方如此痛快,王经理又说:“你月薪是 5000元,最近一年多没工作大家都闲着,公司也不扣钱了,按全额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然后再发5000元给你作补偿。”随后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写道:“公司依法向姜琳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姜琳当即签了字,到财务领完钱后就离开了单位。   不久,她听说公司给自己的经济补偿并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于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差额。经过调解,姜琳获得了1万元补偿款。   ■律师分析:   武丽君律师介绍,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通常都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从法律上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已成立,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员工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能否反悔,关键要看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姜琳在公司工作了3年,单位应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即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称 “公司依法向姜琳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在减掉应该支付的拖欠工资1.5万元后,单位实际只给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所以,姜琳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维权,其要求自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抖机灵签订协议书   员工反悔输了官司   ■典型案例:   老张、老李是一家国企的员工,二人又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去年单位改制,他们所在的工厂与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体外迁。企业迁到外地后,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张和老李都不乐意去。   单位出台新规,愿意外迁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想去的,员工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可以拿到3万元的补偿款。对于在这儿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张和老李来说,3万元补偿太少了,虽然大家都有意见,可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的,除了这两条道儿没得选。   在很多人犹豫不决时,老张灵机一动,他拉着老李来到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介绍了情况后,对方说:“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给多少经济补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计算了一下,说按两人的工资水平,每人应该拿到七八万元的补偿款。   一听有这么多钱,老张有些激动:“我们先领了3万元补偿,然后再告他们要求补齐,可以吗?”“行啊。”对方不假思索地说,又补充道:“到时找我来给你们代理啊。”   过了几天,两人顺利地签订协议领了补偿金,然后各自掏钱请那家法律服务机构作代理申请仲裁,要求按法律规定补足经济补偿金。令老张和老李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要求不仅被仲裁驳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代理费。两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赢的官司怎么最后却输了呢?   ■律师分析:   单位与老张、老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内容有:“员工本人家在北京,企业外迁后每月才能回来一次,无法照顾家庭,现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单位向员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对单位的所有追偿追诉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终结性协议。”在协议的最后,署名分别为“申请人:员工老张、老李”。   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老张、老李之所以输了官司,原因出在这份协议上。从协议内容的表述来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所有事项已履行完毕,这里当然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员工表示自愿放弃追偿追诉权利。从最后的署名来看,可以理解为整个协议是员工经过申请后单位才与其签订的。   老张、老李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认定为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虽然他们实际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律规定的要少,但这可视为二人对自己权益的自行处分,毕竟有他们自愿放弃追诉权利的亲笔签字。两位员工无法证明他们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进而导致产生重大误解,所以,他们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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