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联丰表壳厂各车间、部门。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60号——2002)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3.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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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联丰
壳厂各车间、部门。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60号——2002)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AQ3013——2008)
3.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2009)
4.职责
4.1厂务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4.2公司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各生产部门应对本部门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
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厂务安全部备案。
5.2公司厂务安全部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
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申报内容包括:
5.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5.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5.4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
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
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
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5.7.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7.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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