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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17-05-31 4页 doc 8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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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员工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技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安全奖惩考核。 第四条 重大安全违纪、安全责任事项、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核后批准执行;一般安全事故报分管副总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技环保...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员工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技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安全奖惩考核。 第四条 重大安全违纪、安全责任事项、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核后批准执行;一般安全事故报分管副总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技环保部组织查实后提出处罚意见,报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门申报。 第三章 安全奖惩形式 第六条 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安全罚款及安全专项资金。 第七条 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奖金等形式。 第八条 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形式。 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影响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的现象,可以依据本制度相关条款当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安全生产有功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所有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记录在案,可以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部门或个人对奖惩持异议的,有权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工会 陈述申辩。公司不得因当事者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取消奖励。受理陈述申辩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确有不妥的,必须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第四章 安全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按贡献大小由公司决定给予1000-10000元奖励或表彰; (二)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100-500元奖励; (三)模范地遵守各项安全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 (四)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五章 安全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100-1000元罚款,追究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间负责人责任: (一)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四)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五)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 (六)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的; (七)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 报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100-1000元罚款: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二)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 (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 (四)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横无理者。 第十五条 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的,工作中违纪违规; (二)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三)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四)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五)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第十六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内部待岗6个月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内部待岗3个月并处3000元罚款; (三)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给予撤职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四)对有关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及降级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并处10000元罚款;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半年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 (三)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给予直接撤职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四)对有关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8000元罚款;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4000元罚款; (三)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四)对有关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事故的,根据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三)对责任者所在班组及直接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元罚款; (四)对有关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并处3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技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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