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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2017-04-02 5页 doc 11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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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高绍林解析,从立法体例上看,新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采用了以“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而不是修订的方式;从法规名称上看,以“条例”取代“实施办法”,虽然两者都是地方性法规所采用的名称,但条例规定得更为全面,系统性强,章节层次分明,而实施办法则倾向于对上位法条款的实施细则。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网分享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吧。   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与此同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高绍林解析,从立法体例上看,新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采用了以“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而不是修订的方式;从法规名称上看,以“条例”取代“实施办法”,虽然两者都是地方性法规所采用的名称,但条例得更为全面,系统性强,章节层次分明,而实施办法则倾向于对上位法条款的实施细则。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网分享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吧。   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与此同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方面是否还面临一些难点和问?   戴蕴:我市常住人口女性达700万,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着现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的问题。   现实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有待提高,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仍有欠缺,促进两性平等发展的性别统计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责任仍需进一步加强等等。   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原《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阶段的一些条款不相适应。比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而原《实施办法》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而且经单位同意的女职工才能减轻劳动量或休产前假。另外,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并逐步提高。”原《实施办法》规定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达到25%的目标已经实现,6个区人大女代表的比例甚至达到了30%,需要在原《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形势的发展,市妇联于2014年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加系统、完整,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成熟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同时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此更好地保障我市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问:11月1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较于2007年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哪些亮点内容?针对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妇女劳动保护、哺乳假、妇女参与民主决策等方面,有没有新的规定?   戴蕴:条例较2007年的《实施办法》相比,修改35处,新增内容14项。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除设置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还按妇女权益内涵分设了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五个章节,大家比较关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哺乳假、参与决策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主要亮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五大方面十二项内容:   一是在源头推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方面   亮点一: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妇女发展程度好不好,让大数据来说话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性别统计,简单的说,就是统计也要分出“性别”。建立性别统计制度,以数据作支撑,从性别角度去描述、、研究、判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能够帮助政府科学客观的评估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中的现状与差异,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如妇女是否获得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是否公平、公正地获得公共资源等,从而使国家治理和公共服务更加精准、公平和有效。目前,性别统计已经逐步纳入政府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体系。我市每年开展的妇女发展状况监测指标已涵盖人口、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政治参与、法律与环境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涉及的可量化监测指标为125项,其中能分出性别统计的是69项。事实胜于雄辩,数字更有说服力。以性别统计数据来体现本市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步,是最具可信度的。   亮点二:“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消除法规政策中的“性别盲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应该说现在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已经非常注意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不会对妇女有显性的歧视或差别待遇。但是,有时由于缺乏性别视角,容易忽略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有时看似公平、平等的“中性”或者“无性别”公共政策本身可能会含着男性中心意识,女性需求和利益有时被忽略。如2016年1月正式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对女性的生活、工作产生了群体性的影响,要比对男性群体的影响大且深刻得多,“完善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为妇女平衡生育和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的相关政策建议成了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建议的重头戏。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进行性别平等评估,能够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当造成制度性歧视,使男女真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平等受益、协调发展。   亮点三:大型公共场所新改扩,须配建满足女性需要的卫生设施。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市妇联曾做过一项关于我市公共场所母婴喂养室现状的调研,在所走访的地铁、医院、超市、公园等11处公共场所中,发现设有母婴室的只有7处,而且条件参差不齐,有的环境比较温馨,有的条件简陋卫生较差,或者私密性不够。再有如厕问题,女性平均入厕时间为男性的2.3倍,由于男女厕位比例设置不合理,在公共场所经常见到女厕门前排着长队焦急等待的情景。在城市迅速发展的今天,公共场所建设化的“母婴室”、设置合理比例的女厕厕位已经成为检验城市文明的新标尺。一个规范化、人性化,符合妇女特殊生理需求的城市基本公共卫生设施,体现的不仅是社会对女性的维护和关爱,更代表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二是在注重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   亮点四:本市各级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比2007年的《实施办法》提高5个百分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目前,全国人大在津代表共有45人,其中女代表11人,女代表比例为24.4%;第十六届市人大代表705人,其中女代表181人,比例为25.7%,较上一届提高了3.63%;市人大常委中女性比例为17.24%。将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由2007年《实施办法》的25%提高到现在的30%,不仅体现了近一阶段天津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不断发展,也充分说明了我市妇女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的不断提升。   亮点五: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近年来,我市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拓宽基层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推动基层女性参政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居委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86.1%和30.98%。条例在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女性参与村居、单位事务的管理和自治,表达合理诉求,发展基层民主。   亮点六:为优秀女性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三是在精准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   亮点七:禁止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体现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之所需。一直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平等就业和特殊生理时期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权益。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由于妇女承担着生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家庭责任,使其在职场上的劣势地位愈加明显,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女性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实现更好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于天津落实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展现天津作为、作出天津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八:设立哺乳假制度,提倡母乳喂养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对于倡导母乳喂养,提高未来我市人口健康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研究显示,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能有效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猝死症的发生、降低儿童的死亡率,其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对于母亲而言,通过哺乳可以获得最佳状况的新陈代谢、降低乳腺癌等数种癌症风险以及更为健康的心理状况等。目前,天津规定128天产假,在全国来讲是比较低的,哺乳假是产假的有益衔接,条例同时考虑到单位用工成本因素,对女职工休哺乳假设置了限定情形,且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可以由劳资双方约定,以尽可能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降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用工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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