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赔偿商业险赔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庆、王治凯、原审被告温得辉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庆,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凯,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商业险赔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庆、王治凯、原审被告温得辉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庆,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凯,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得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庆、王治凯、原审被告温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小庆于2012年10月23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000元(每个月1500元,计算二个月)、误工费4556元(每个月2278元,计算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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