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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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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 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 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 位)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 按《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 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 实行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 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 加强收费管理,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 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 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 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 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规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 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检证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检验单位的收费管理,加强对行 业检验单位统一管理。各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 全收费和合计核算及财务,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 资金使用情况。省劳动厅每年度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物价局、财 第八条 检验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苏政办发[1994]3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及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暂行办法和暂行标准相应废止。 (一)在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 2、热水锅炉和有机载热体炉按0.7MW(60×104KCol/h)折算为1T/T, 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T/H。 3、燃油锅炉自控保护系统应作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按用户要求进行检 4、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进行修理后需复验,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 5、在用锅炉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收费为停炉内外部检验费的 6、检验周期为:安全性能合格锅炉房的锅炉,使用不满十年的,每两 年检验一次,超过十年每年检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注:1、V-容积(m3),P-压力(MPa) 。 2、第二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5倍。 3、第三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7倍,塔 器、球罐以及超高压容器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收费的2倍。 4、不停止运行下的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时进行的检查。 5、对检验出缺陷进行处理,需要再进行检验时,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 另行收费。 6、安全状况等级1-3级者,每3-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者,每年检验一次;第三类压力容器投用一年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费;有机载热体炉中气相炉按蒸汽锅炉收费,液相炉按热水锅炉收费。 2、产品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本体供应的送风机、引风机、烟囱等。 3、对散装锅炉产品出厂价格还应扣除平台扶梯、炉排等。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散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1~1.5%,组装锅炉 按锅炉造价0.3~1%,整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0.5~0.8%收取。 5、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 1~1.5%收取。 6、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压力容器造价的1~ 1.2%收取。 7、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到制造国现场监督检验的,按监检设 备总造价的1~1.5%收取。 (四)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检验收费标准 2、卸车管路检验费每根30元。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另件更换等费 4、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5、为无损探伤进行的订磨费另计。 6、检验周期按“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执行。 (五)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检验收费标准 (七)理化、金相检验收费标准 (八)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注:1、检验中如需进行无损探伤,按探伤项目另外收费。 2、更换物件指活性炭、金属网、易熔塞、瓶阀及其配件、标记圈、瓶帽及防震圈等。 3、大于0.5T的每增加0.5T,各项收费增加1倍。 4、各类气瓶除电镜检查外,一般需作全项,表中未尽测定检验项目另议。 5、压缩气体无缝气瓶每3~5年检验一年,一般焊接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有毒、易燃、易腐蚀介质焊接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6、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外(内)部检验,包括阀座、塞座、护罩等检验。 (九)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2、对水质合格的锅炉每三个月抽查一个水样,抽查不合格的,可每月抽查一次。 3、碱度、硬度、PH值和氯根为必检项目,其它可根据对汽水品质的要求增加。 (十)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 注:本项的工作内容,包括:解体,除锈垢、研磨门芯、阀座,组装调试,定压,铅封,刷漆。如需作其他修理或更换另部件另行收费。 1、双杆式安全阀按单杆式安全阀的二倍收费。 2、一般情况,安全阀由用户送校验站进行性能校验,如确实需到现场校验的,按上述标准二部收费。 3、螺纹式安全阀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4、维修配件费用有零售牌价的,以零售牌价结算,没有零售牌价的按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结算。 5、一般修理(分解、清洗、阀芯、阀座车削研磨,阀杆校直、装配)收费不超过校验费的2倍。 6、对于修理难度较大的安全阀的修理费不超过本身价格的40%。 7、安全阀一般每年校验一次。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瓶设计审查费 200元/套 中:P为设计压力(公斤力/平方厘米) V为容器容积(升) 注:1、热水锅炉按0.7MW(60×104KCol/h)相当于1T/H折算成蒸汽锅炉收费; 2、压力容器,锅炉备案审查若不合格,再次报审时,按上表的30~50%收费; 3、审查依据为“条例细则”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 4、审查过程中的旅差费用按规定另计; 5、此标准由安全监察机关收取,检验单位不得收取。 (十二)附则: 1、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本着服务为主减免收费的原则,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本标准的30%。 2、试验、人员到现场后如因被检单位主观原因影响而停止检验,应收误工费,误工费每次按检验项目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3、监察、检验人员钻锅炉、压力容器时,从检验费中提取10%的台检费,用于支付钻罐、登高、野外作业、责任风险等费用。 4、检验现场的准备与清理工作的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支付,例如:除锈、打磨、除垢、管道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衬垫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需介质、设备,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检验前的置换、中和、清毒、清洗等。 5、检验单位因检验需要派车,被检单位应支付车费,收费标准按本市同类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6、本标准中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为宏观检验,在需要进行无损探伤时,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7、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表(三)。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4]2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 二 O O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月 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说明: 1、出厂价格总值是指年度内监督检验产品的出厂价格总值; 2、电气设备为进口设备的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收费于季度末预收,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4、不得收取技术资料审查费。 收费说明: 1、每批监督检验设备的工程总造价=设备购价+安装费用,不包括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 2、金属结构不需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按上述收费标准的70%收取;散件现场组装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3、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总额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4、已实施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并收取费用的,12个月内不得再收取定期检验费(维修、改造、发生事故等特殊原因除外); 5、不得收取技术资料审查费和无损检测费。 (三)部分特种设备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按改造、重大维修实际总费用(含材料)的5%收取。 (四)大型游乐设施重要的轴类零部件、焊缝的定期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大型游乐设施重要的轴类零部件、焊缝的定期无损检测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 (一)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为250元/辆,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一次检验10辆以上的,按200元/辆收取。 2、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为20元/米,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标准(基价):130元/车位。 (4)车位在30个以上的按收费标准80%收取。 (5)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二)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说明 1、以上定期检验技术资料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最高不超过400元/次。 2、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检验,按本收费标准另加20%收取,由使用单位交纳检验费用。 三、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 (一)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 200元/台 (二)收费说明: 1、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为改造后一次性检验。 2、一次检验3台(不含)以上,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技术资料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 四、在用电梯限速器检验收费 1、在用电梯限速器检验收费标准 (1)送检:220元/台 (2)上门检验:300元/台 2、收费说明: (1)在用电梯限速器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2)在用电梯限速器检验不得收取技术资料审查费; (3)新安装电梯的限速器检验不得收费; 五、部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收费 检验机构机构协商议定收费。 (二)电梯型式试验收费系数及计算 (1)K电电表示电梯收费总系数,K1为电梯种类系数,K2为电梯额定载重量系数,K3为电梯额定速度系数。 K电=K1?K2?K3 (2)电梯收费总额=(基数×K电)+技术资料审查费。 (三)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收费系数及计算方法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定期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的,其再次检验的费用按本标准的50%收取。因设备修理原因造成再次检验的,再次检验费用由修理单位支付。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零部件委托性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或产品制造单位支付。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交纳,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再次检验检测费用由安装单位交纳。 (四)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指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支付。其复检收费标准按相关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五)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鉴定费用按定期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并由事故发生单位预付。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责任方结算支付。 (六)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和被检单位认可,按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的,双方协议收费,并签订协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 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 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 位)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 按《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 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 实行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 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 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 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 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 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规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 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检证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检验单位的收费管理,加强对行 业检验单位统一管理。各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 全收费和合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 资金使用情况。省劳动厅每年度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物价局、财 第八条 检验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苏政办发[1994]3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及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暂行办法和暂行标准相应废止。 (一)在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 2、热水锅炉和有机载热体炉按0.7MW(60×104KCol/h)折算为1T/T, 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T/H。 3、燃油锅炉自控保护系统应作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按用户要求进行检 4、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进行修理后需复验,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 5、在用锅炉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收费为停炉内外部检验费的 6、检验周期为:安全性能合格锅炉房的锅炉,使用不满十年的,每两 年检验一次,超过十年每年检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注:1、V-容积(m3),P-压力(MPa) 。 2、第二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5倍。 3、第三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7倍,塔 器、球罐以及超高压容器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收费的2倍。 4、不停止运行下的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时进行的检查。 5、对检验出缺陷进行处理,需要再进行检验时,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 另行收费。 6、安全状况等级1-3级者,每3-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者,每年检验一次;第三类压力容器投用一年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费;有机载热体炉中气相炉按蒸汽锅炉收费,液相炉按热水锅炉收费。 2、产品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本体供应的送风机、引风机、烟囱等。 3、对散装锅炉产品出厂价格还应扣除平台扶梯、炉排等。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散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1~1.5%,组装锅炉 按锅炉造价0.3~1%,整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0.5~0.8%收取。 5、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 1~1.5%收取。 6、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压力容器造价的1~ 1.2%收取。 7、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到制造国现场监督检验的,按监检设 备总造价的1~1.5%收取。 (四)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检验收费标准 2、卸车管路检验费每根30元。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另件更换等费 4、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5、为无损探伤进行的订磨费另计。 6、检验周期按“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执行。 (五)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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