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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2017-07-18 3页 doc 8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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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内容提要: 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法律信仰。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涵义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加以探讨。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要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本文即基于此种意义上的讨论)。法律信仰不是什么新话题,尽管如此,法律信仰并没有成为法律人普遍的精神追...
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内容提要: 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法律信仰。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涵义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加以探讨。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要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本文即基于此种意义上的讨论)。法律信仰不是什么新话题,尽管如此,法律信仰并没有成为法律人普遍的精神追求,一个典型的表现: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法律正在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反观国外,身为法官而犯罪者极为罕见。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外法官在职业伦理上的差异?以儒家文化为传统的中国社会在面对以基督教文化为主流意识的西治思想时要做出怎样的应对?所有这些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中均可找到答案[1]。但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完全理解法律与信仰的关系,并没有完全读懂伯尔曼的良苦用心。   一、法律与宗教的涵义   提及宗教,首先想到的是迷信,但这样的“宗教”只是“狂信”,倘若在此意义上讨论“宗教”,则失去了法律与宗教的关联和深入研究的必要,这正是伯尔曼所要批驳的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二元思维模式”。“二元思维模式”体现在对法律和宗教定义的褊狭上:“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社会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乎上帝、灵魂拯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针对当前法律与宗教普遍分离,以及将法律与宗教间的关联过于简单化的境况,伯尔曼重新界定了法律和宗教的涵义。   (一)法律的涵义   主流观点认为,法律是一套世俗、理性和带有功利性的制度,是国家自上而下进行治理的一套规则,国家将其作为贯彻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法律与人的情感、信念和终极价值思考无关,法律不具有神圣性,只是人们立法、裁判和执法的活动。霍姆斯大法官即宣称:“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就是我所说的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卢埃林和弗兰克则将法的不确定性推向了极致。卢埃林将法律解释为法官解决争端的行为:“那些负责法律事务的人们……所做的有关争端的事,就是法律本身。”弗兰克则指出,法官的生理或者情绪状态有时会对案件审理有显著的影响:“从我个人作为初审法官的经验来看,我可以证明,一个初审法官因为中午吃得太多,在下午开庭时可能昏昏欲睡,以至于他可能没有听到证词中的某个重要内容,并且可能在判决案件时疏忽它。”   针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甚嚣尘上、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殆尽的现状,伯尔曼产生“厄运将至”的预感,认为这将导致维系社会存在的价值体系的解体,无助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们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这种业已临近崩溃之意者的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仰的严重丧失—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为树立法律的神圣地位,伯尔曼指出,首先,法律不仅仅是制定好的规则,而是活生生的社会过程。“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法律的社会性特征意味着法律由一个个有血有肉、富有理性和意志、具有情感与信仰的人参与完成,在此过程中必然加入了个人对生活意义和终极价值的思考。   其次,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现象,而且是人们的心理现象。法律所确立并为之孜孜以求的各种观念,包括社会秩序观念、正义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等,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同时是每一社会成员的内心感受。这些感受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帮助人们树立为法律献身的勇气、对未来的憧憬和自豪感,激励人们为实现法治的目标而努力。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因为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情感和公正价值的向往,促使鲁道夫·冯·耶林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抗争和呐喊:“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同样是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使得苏格拉底放弃逃生慷慨就义带有殉道者的悲壮:“我仿佛是听到了法律的话,就像我听到了这神的声音一样。他们的声音在我头脑中回荡,我不能不听他们的,我坚信我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宗教的涵义   对多数宗教派别而言,其所应具有的社会性正逐渐失去,慢慢退回私人生活中去,信徒追求灵命的成长和生活的圣洁,对于世俗的法律一般持排斥态度。伯尔曼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宗教信仰的幻灭:“……它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令我们痛苦不安,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前景。”   为避免将宗教仅仅视为一种与自然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制度,伯尔曼首先指明了宗教所具有的社会性,即宗教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或心理现象,还应将其看作社会现象,宗教其实关涉社会对于超验价值的集体关切,“宗教不仅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现身”。其次,为统一不同意识形态对待宗教的态度,伯尔曼坚持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宗教”一词,即在信仰对象上避开“神”或“诸神”的表述,把这样一些信仰和实践都视为宗教—将传统宗教中人们献给上帝或众神的那种奉献和权力赋予任何人、任何事物或者力量—不管他们是不是被明白认为是神圣的。伯尔曼举例说,当苏联儿童说“列宁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活着”时就是宗教信仰。可见,在伯尔曼那里,“宗教”基本上可与“信仰”划等号。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论述了法律的宗教性,即在人类所有文化领域都存在法律和宗教(信仰)的相互作用。人类不得不面对充满未知的将来,因此需要超越自身生活状态的信仰作为其精神动力,否则社会将式微和衰朽,陷入永劫不复;同时,社会生活遍布矛盾和冲突,人类需要法律制度以维持其秩序,否则社会将解体并分崩离析,事实情况是,人类生活的一切都是宗教,一切又都是法律。伯尔曼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所共同具有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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