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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1)

2017-03-19 2页 doc 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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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1)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1) 摘 要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主要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如何处理这些税金,文章在此作些探讨。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补价 增值税 纳税调整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基础,这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曾一度被严重滥用,公允价值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但是非货币性交易中难免要使用到公允价值。 1 公允价值内涵的统一   增...
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1)
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税金处理问题的探讨(1) 摘 要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主要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如何处理这些税金,文章在此作些探讨。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补价 增值税 纳税调整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基础,这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曾一度被严重滥用,公允价值成为企业操纵损益的工具。但是非货币性交易中难免要使用到公允价值。 1 公允价值内涵的统一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将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的入账价值是不含税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含税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其中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税种为价内税,涉及到增值税的货物有存货和少量旧的固定资产。即使免税固定资产销售,其价格也是含税的。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需要统一认识,增值税在美国并不实行,受美国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至今也未把增值税纳入议程,公允价值是否包括增值税,准则中尚未明确。把存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不含税,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统一为含税是必要的、合理的。通常的销售额是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征收率)],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都属于计量属性,存货的历史成本是不含税,固定资产是含税的,销售时存货的计价一般指不含税价,固定资产指含税价。成本与市价对于同一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二者则是等价的,在准则指南中,经常提到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税法规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应统一为存货为不含税价,固定资产为含税价。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公允价值相等时,可能出现补价;公允价值不等时,可能无补价。补价无论怎样,都是含税的。 2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别公式   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出两个判别公式:①对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25%,会计给出了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25%的参考比例,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整个交易金额应是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增值税之和,所以公式应改为:①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支付补价/(支付补价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②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收到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的增值税)×100%≤25%,否则,使用原来公式会导致本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误认为是货币性交易。比如:甲公司用库存商品与乙公司无形资产进行交换,库存商品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万,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万,补价为27万,对甲公司而言,采用原公式计算27/100×100%=27%,属于货币性交易,采用修改后的公式计算:27/(100 17)=23%,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27/(27 90)=23%,属于货币性交易。 3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收益(或-损失),上述公式中如果换入存货都应扣除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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