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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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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   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40号   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   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40号   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十三五”推广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科委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购车由市科委负责审核,非租赁企业购车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企业购车由市科委会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2016年至2020年,每一年度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100%、70%、60%、50%、4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地方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适时调整。(2016年地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6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   第八条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个人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企业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企业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科委提出购车备案申请,说明车辆用途,由市科委会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车辆采购,同时,在企业存续期内,相关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机构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机构和新被授权机构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科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详见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购车企业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分工,于申请当月25日前,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补助对象不同将审核结果及资金拨付意见分别提供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收到上述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相关企业和产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上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上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与上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备案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已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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