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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研究

2017-08-03 2页 doc 7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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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研究     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方式,因此有关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统一规则来规范货物买卖及处理争议,相关国家的加入而成为国际公约。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同时存在时,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就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进行探究。   案例:韩国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公司签订电子设备货物买卖合同.韩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货,货到中国目的港后,经过检验机构评估,货物的实际价值偏低,认定为技术淘汰产品,基本无法满足使用目的.买方及时通知卖方解除合同.由于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根据仲裁约定在我国某仲裁机构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研究     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方式,因此有关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统一规则来货物买卖及处理争议,相关国家的加入而成为国际公约。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同时存在时,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选择问。本文结合就合同解除与公约适用进行探究。   案例:韩国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公司签订电子设备货物买卖合同.韩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货,货到中国目的港后,经过检验机构评估,货物的实际价值偏低,认定为技术淘汰产品,基本无法满足使用目的.买方及时卖方解除合同.由于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根据仲裁约定在我国某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合同中没有约定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   本案审理涉及如何适用实体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国际上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现有 83 个缔约方,包括了除英国之外的世界大部分贸易大国,中韩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实体法.   《公约》中没有明确的合同解除条款,但有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公约》第49条规定了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1)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2) 卖方未依照合同交货或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交货.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有人认为,因为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内容,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应该直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国内法.   关于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确立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   根据《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韩国和中国,本案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公约来解决,而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才考虑其他准据法的适用。同时《公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约定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合同解除的,如果《公约》有规定应该适用《公约》。   我们再看看《公约》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此处的“无效”不应按我国国内法意义的“无效”来理解,而是按《公约》的意思.本人考虑可能在国际公约翻译中,因为跟国内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况不完全相同,为区别于国内法的概念,使用了与国内法不同的术语.我们对此应该结合公约中该术语适用的具体场景进行理解和解释.   我们可结合《公约》与《合同法》规定进一步比较二者的适用情况.二者在适用的情形、行使的方式虽然描述不同,但实际内容是基本相同的.以上述案例反映的严重违约情形为前提,《公约》第 49 条第 1 项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相对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相对人可解除合同.从《公约》第25条可知,《公约》规定了根本违约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失达到了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公约》与《合同法》对于案例描述的严重违约情况的救济措施,都有合同解除的规定,因为《公约》是统一实体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公约应自动适用,本案应直接适用《公约》。由于公约实体法的存在,不用再考虑冲突规范的适用.   本人翻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选编2003-2006》,其中一份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就是这样适用《公约》的,印证了本人的思路,摘录如下:“关于解除合同.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是请求裁决解除本案合同.仲裁庭认为,在《公约》中,与解除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该条规定,买方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本案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通过以上对于合同解除适用《公约》的分析,我们应该清晰,公约适用应该基于公约规定内容的实质,而不是文字表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环球法律评论。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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