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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咸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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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咸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2014年度咸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9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一)、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工...
2014年度咸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2014年度咸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9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一)、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为经国家、省、市批准发放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全部收入。奖金包括:第13个月工资、政府目标考核奖、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档案升级、文明单位、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奖金。   (二)、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三)、企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办事处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4年度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高保低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额为180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二)根据我市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情况,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全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1880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已经按照2013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单位补缴部分在单位经费或成本中列支。   四、规范审核,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填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一)、《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附表二),可在咸宁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需报送纸质各一份及电子文档到市中心和各办事处营业大厅(见附表三)办理。报送时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二)市中心和各办事处对单位填报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要认真审核。对未调整基数的单位须摸清情况,上门指导,宣传政策到位,并做好促调工作。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核定的单位,市中心和各办事处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的贷款、提取等业务。   (四)本通知由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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