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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17-04-06 4页 doc 7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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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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